汽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比例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凡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如发生以下三类行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一是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二是新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三是购买摩托车。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新购买微型客车的补贴时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购买摩托车的补贴时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换购本省生产补贴类车型的农户,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补贴类车型的农户,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新购买微型客车的每户限购1辆;购买摩托车的每户限购2辆。
报废的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报废的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换购的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新购的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购买人应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款折(卡),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卡)的农户,需先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须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汽车下乡补贴,由乡镇财政所按照“乡级审核、乡级兑付”的有关规定,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汽车下乡标识。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开具《汽车下乡补贴兑付通知书》,通知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卡)账户上。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原经销网点未进行网上信息录入的,经销售网点审核符合条件可直接办理退货手续;已经申报补贴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