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鼎信 杨 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保证。
近几年,随着农机购置补贴的不断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机工业制造和农业机械作业领域逐年拓宽,农机从业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生产安全隐患随之大增。根据相关资料,2008年全国发生农机安全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经调查分析,在广大农村造成农机事故的原因:一是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农业机械操作安全规程没有很好落实;二是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重操作轻培训现象严重,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手扶拖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挂牌和持证率偏低,驾驶操作人员专业文化程度不高,又不积极主动地参加培训、非法超载、违章载人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四是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安全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和其他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五是农机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农业生产的需求,促使农业机械由道路交通运输为主向农田作业、农产品加工等领域转换,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未能及时跟进。
我国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服务“三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者、维修业户和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全面完整。《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义务、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义务,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条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化保障。
总之,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不难看出,《条例》的公布实施,有利于从法制层面上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农机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包括完善法规在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农机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最终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