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冰
会计舞弊防范措施
□文/王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舞弊行为也越来越严重。针对会计舞弊行为,有必要从社会角度来探讨会计舞弊的根源、动机,从而达到防范其行为的作用。
会计舞弊;防范
会计舞弊现象一直是令社会各界头痛的问题,对市场参与者在财务信息上的信心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因此,有必要从社会角度来探讨会计舞弊的根源、动机,从而达到防范其行为的作用。
(一)缺乏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与工时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防止管理当局受利益驱动操纵会计信息。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则不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二)会计信息不对称。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当经济行为人对经济变量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一部分经济行为人拥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经济行为人信息不足时,就会导致信息非对称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有可能从事一些有损于外部投资者的事情,便产生两种经济后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代理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利选择。
(三)法制建设不完善。会计舞弊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当前,法律环境对会计舞弊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责任太轻,执法力度不够。我国颁布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各种税法,对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太轻,且不具体。因此,在实践中出现违法行为往往难以具体执行,而且执法力度不够,如违反会计法常常只是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了之;如违反税法偷逃税款,往往只是令其补缴税款,罚款了之,当事者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他们仍会无视法律法规,一如既往地制造会计舞弊;二是部分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置《会计法》与国家税法于不顾。为了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取得银行贷款,或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随心所欲地编造虚假会计数字,达到维护其局部利益的目的。
(四)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职业道德与政治思想素质低,或者为了企业利益而作假账,或者为了个人私利而编假证、假据,化公为私,侵占企业财物等,这从本质上说是会计主观意愿所致,这也是当前会计舞弊的主要成因。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就能够自觉抵制来自于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制造会计舞弊。但是治理会计舞弊不能仅仅依赖会计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秩序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后盾,会计人员的作用就很难发挥。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一是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切实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所有者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机会和能力,这包括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委托人与经营代理人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三是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四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机构,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五是通过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加强预算管理和强化内部审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者的管理行为。
(二)完善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从公司责任承担者来说,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当局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自然也应包括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责任。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2001)110.01指出“内部审计师必须取得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支持”。因此,内部审计的内部属性决定了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应强化最后责任承担者的责任。从内部审计职能来看,内部审计的职能主要是服务。内部审计,一方面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一方面,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财务报告披露真实可靠性和法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帮助公司管理当局进行决策和管理,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虽然已经提到了内部审计的领导者责任这个问题,如在《规定》中的第六、八、九、十条中都规定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前提保证,应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但缺少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即如果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不支持内部控制,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所以,我们应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实行重罚,从而使他们意识到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促使其重视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完善财务报告法律体系,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判断一份财务报告是否虚假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相符,是否真实、完整。我国的《会计法》、《公司法》,各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证券监管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条例,基本形成了财务报告规范体系。《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加大了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较旧法有重大突破的是,新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加大了治理力度,显示了国家对“制止会计造假,提高会计质量”的决心。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要进一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才不会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四)强化社会审计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应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道德水平,遵守技术规范,优化执业环境,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使注册会计师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提高公开市场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1]裘理瑾,李若山.痛定思痛——对“琼民源”事件的一些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9.5.
[2]篡好东.会计舞弊的经济解释[J].会计研究,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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