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民族精神探析*

2010-08-15 00:43:56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黑格尔伦理个体

纪 娟

(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黑格尔民族精神探析*

纪 娟

(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黑格尔的“民族精神”即民族伦理精神。“民族精神”作为一个国家的灵魂,作为民族文化的核心,黑格尔认为其彰显着民族的特色和本质,决定民族独特的历史演进历程,形成民族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稀缺共同价值诉求的现代社会,探讨黑格尔“民族精神”的合理内核,无疑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黑格尔;民族精神;伦理精神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他以“意志自由”为出发点来谈“法”,因为人人拥有“意志自由”,人人也就具有伴随而来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还是无内容的抽象的命令:“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1](P46)而人的欲望和冲动并不满足于这种“抽象的自由”,因而必然要求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即“自为的自由”,也就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抽象的权利是空洞无力的,道德又仅仅局限于精神的主观性,因此客观性的渴望就产生了。当自由意志想获得充分的现实性时,它既要通过外在产权的确认,又要通过内心道德的审察,这就自然过渡到“伦理阶段”。

伦理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并且历经三个有机环节的运动和发展: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家庭由于不断分化,丧失了它的统一,于是成为第二阶段,即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其成员都是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依靠法律保障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维护公共福利和秩序,还只是“外部国家”,只有到了第三阶段——国家,才致力于普遍的公共生活,而只有国家才是最丰富最具体的自由,它实现了个人的单一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P173-174)这种最具体自由的实现源于理性的约束,因而国家就是理性必然性的实现,而国家的合理存在正是源于“民族伦理精神”,因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一、黑格尔的“民族精神”即“民族伦理精神”

黑格尔是从伦理实体引出“民族精神”的,它在《法哲学原理》中说:“伦理性的实体包含着同自己概念合一的自为存在的自我意识,它是家庭和民族的现实精神。”即国家这种现实的伦理性的实体正是源于“民族精神”,国家是“民族精神”的现实。这种“民族精神”是自在自为的,它是一种民族的自觉,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并力图追求精神的完满性。正如黑格尔在《小逻辑》中的解释,亚当和夏娃正是由于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而且是一种差别性的独特存在,才有了羞愧,才产生了人类的道德。[2]个人内心的自觉产生了道德,一个民族的自觉则产生了民族理性,即“民族伦理精神”。

而“民族精神”并非是一个民族与生俱来的,只有一个民族具有伦理理念的现实形式——国家时,才随之产生真正的“民族精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一个民族最初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游牧民、部落、群体等等向国家状态过渡,一般说来,就是理念采取民族形式的实在化。如果没有这种形式,民族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它自在地存在着——就缺乏客观性来为自己和为别人在法律——即被思考的规定中获得一种普遍物或普遍的定在,因而这个民族就不会被承认。”当一个民族还停留在家庭、部落、群体等过渡形式时,它缺乏客观的普遍的定在——主权,那么这个民族只是自在的存在,还不会获得承认,只有这个民族觉醒到自身的存在,并且确立自己客观的合法性和固定的合理性,成为国家这种形式时,才能得到普遍的承认,这时才具有“民族伦理精神”。

黑格尔还通过“家神”与“民族精神”的比较,进一步说明“民族精神”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哲学原理》第257节的附释中黑格尔提出:“家神是内部和下级的神,民族精神(雅典娜)是认识自己和希求自己的神物。”作为伦理性的两个实体,家庭与国家,都具有神圣性,其神圣性都在于剥去了个人单纯的特殊冲动,上升到更高级的伦理实存。在家庭中,体现为一种直接的统一,每个家庭成员都不是希求个人的利益,而是履行对家庭的义务,成为家庭的一员;在国家中,成为国家成员乃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个体更是致力于公共生活,上升为一种普遍性的目的。因而家庭和国家都不是任意的,而是基于道德的神圣性和理性的必然性建立的,家庭的伦理意味由家神体现,国家的伦理精神则是“民族精神”,它是一个民族伦理理念的别称,又是自由的化身,是民族意志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它代表国家的必然理性,即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的实体就是国家。

家神对家庭的伦理要求体现在“家礼”中,“恪守家礼”是家庭对其成员的要求;而民族精神对其成员的要求则是政治德行。

二、民族伦理精神的主观诉求:个体的政治德行

民族伦理精神的政治德行首先要求,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1](P253)在《法哲学原理》第258节的附释中,黑格尔论述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国家是人们认同的较高的生活所在地,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他的实体性,正像被砍掉的手不再是手一样,不归属于共同体的个体也就失去了个体的本质,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只有在国家中才达到了客观定在,国家也正是个体得以达成个体福利的唯一条件。“在共同体中,个人的单一性及特殊利益获得全面发展,个人的权利获得明白的承认,所以个体意识到共同体的目的即是每个特殊的目的所在。”[1](P260)因此,成为共同体的成员,自觉地过渡到普遍性的实存中,并以普遍物作为目的来进行活动,乃是单个人对国家最大的义务,也是民族精神的伦理要求所在。

单个人对国家的最高义务是通过“政治情绪”得以表达的,这种“政治情绪”即爱国心本身,它是一种道德信念,[1](P226)是对本民族尊严的“自信”;[1](P339)它是一种高度的民族认同感,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是对本民族的无限信任和忠诚。当这种民族精神的伦理要求成为普遍的行为方式时,就表现为风尚,这种风尚又得到代代相传,潜移默化为一个民族的心理结构,再慢慢演化为每一代个体习惯的意向,即个体的“第二天性”。[1](P170)正像麦金太尔所说,“我之所是主要地就是我所继承的东西,一种以某种程度呈现在我的现在之中的特定的过去,我发现自己是一个历史的一部分并且一般而言,无论我是否喜欢它,无论我是否承认它,我都是一个传统的承载者之一。”[3](P281)不管个体是否意识到或承认它,个人正是在共同体中成长,并且传承着共同的传统文化。即个体在参与共同生活时,受到民族伦理的规约,又时时处处体现着民族伦理精神,个体被传承的民族精神所塑造,也在不断塑造着民族精神。

在日常生活中,爱国心表现为“惯于把共同体当作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1](P267),即在平时生活的时时处处,个体应自觉以共同体为最终目的和活动的出发点,个人的特殊活动都应致力于普遍物的实现,并且应把这种共同体的诉求逐渐内化为自己的习惯意向。黑格尔说“个人做了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他是有德的。只有这种行为方式固定为他性格中的必然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1](P170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坚定对本民族的信任和忠诚,努力将“爱国心”变成习惯性意向。人人都应具有这种信念:“国家必须维持下去,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1](P267)正是每个人强烈的需要秩序的基本感情才是“唯一维护国家的东西”。[1](P268)因此,只有基于高度的民族精神的认同和信仰,并且一贯致之,国家才能稳定存在下去。但是这种永存的习惯也就意味着死亡,黑格尔说:“人死于习惯,这就是说,当他完全习惯于生活,精神和肉体都已变得迟钝,而且主观意识和精神活动之间的对立也已消失了,这时他就死了。”[1](P171)一个民族也是这样,当它习惯于旧有的伦理生活,它的活力和创造力也就消失了,因此处于僵死的状态。黑格尔认为战争能保证民族伦理的健康。“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1](P341)因此,黑格尔认为战争和冲突不可避免。

在战争时期,爱国心表现为英勇的牺牲精神。在《法哲学原理》第325节中黑格尔说:“由于为国家的个体性而牺牲是一切人的实体性关系,从而也是一切人的普遍义务。”[1](P342)当一个民族的独立自主面临威胁时,它的全体公民就有义务捍卫自己的国家,甚至英勇献身。因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1](P339)而英勇本身是形式的德,“真正的德只有在非常环境中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1](P169)英勇也就是真正的德,此时习惯的民族信仰转化为为自由而进行的现实斗争,黑格尔赞颂到“英勇是从一切特殊目的、财产、享受和生命中抽出的那自由的最高抽象。”[1](P343)这种英勇是为了主权的实存而进行斗争的坚强意志,是个人对抗敌对性整体的无比勇气,是在普遍物的追求中获得自身尊严和福利的正当手段,是把个人的单一性提升为一种同普遍性的统一,因此是一种最高的自由。

民族伦理精神的主观要求表现为一种政治情绪,即爱国心本身,爱国心又分为两种形态:在日常生活中,要求人们习惯以共同体为最终归宿和活动的出发点;在战争时期,则要求个体具备英勇的献身精神。而民族伦理精神的客观要求则是政治制度的合理性。

三、民族伦理精神的客观诉求:政治制度的合理性

黑格尔认为,民族精神不仅构成国内民众的风尚和意识,也贯穿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1](P291)因此,民族伦理精神的客观要求就是:政治制度的合理性。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47节中说:“民族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民族的主观自由,因而也包含着国家制度的现实性。”民族精神的内在要求是个人的政治德行,外在要求则是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在该节中他继续说道“每一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一个民族自身精神的性质和状况直接决定该民族的政治制度,因此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它的独特的国家制度。黑格尔以拿破仑主观武断地给予西班牙人一种国家制度为例,证明不合乎西班牙人民族精神的制度是不可行的。因为制度不是单纯被制造的东西,它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它是理念,是理性东西的意识,只要这一意识已在某一民族中获得了发展。”一国的国家制度必须是与其民族的伦理精神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本民族的心理认同、文化结构、理解水平都是戚戚相关的,必须是公民理性自然成长的结果;否则即使这种制度具有先进性,也是最终要失败的。因为对一个不认同的民族来说,强加的制度只是外在的束缚,不能纳入民族的心理结构,其结果必然是由于整体公民的心理拒斥而宣告失败。黑格尔在本节最后说:“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否则国家制度只是外部存在着,而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可见,一个民族不认同的制度也不可能真正约束民众,因而毫无实际价值。只有基于本民族理性自然生长的制度才是最适宜的,才能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认为民族精神决定一个民族的制度形式。实际上,黑格尔这一观点夸大了精神的力量,犯了唯心主义错误,一国的国家制度本质上取决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条件,本民族的精神只起到制约的作用。虽然这里黑格尔片面夸大了民族精神的作用,但它确实强调了民族精神对国家制度强有力的制约作用。

四、民族精神是世界历史的主体

黑格尔还把民族精神纳入世界历史的框架中,进一步揭示民族精神的演化过程。各个民族都有其特殊的国家制度、风俗和伦理关系,代表特殊的国家意志。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冲突在所难免。这时就需要一个凌驾于各个国家之上的普遍意志,即最高的裁判官——世界精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340节中说:“国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是特殊物,因此在这种关系中激情、利益、目的、才德、暴力、不法和犯罪等内在特殊性和外在偶然性就以最大规模和极度动荡的嬉戏而出现。”国家之间都是平等的特殊物,各个伦理的整体、国家的独立性都成为一种相对的偶然性,肆意表现各个民族的特殊冲动。“由于各民族作为实存着的个体只有在它们的特殊性中才具有其客观现实性和自我意识,所以民族精神的原则因为这种特殊性就完全受到了限制,各民族在其相互关系中的命运和事迹是这些民族的精神有限性的辩证发展现象。”[1](P351)民族精神由于受制于国家的相互关系,因此其辩证发展要求较高阶段的世界精神的出现。“从这种辩证法产生出的普遍精神,即世界精神,它既不受限制,同时又创造着自己;正是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的历史中,对这些有限精神行使着它的权利,他的高于一切的权利。”[1](P351)而世界精神作为普遍的绝对精神,对于局限性的民族精神具有绝对的权力。因为“各种具体理念,即各种民族精神,在绝对的普遍性这一具体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他们的真理和规定。”[1](P356)各种民族精神是世界精神的具体理念,它们充当世界精神的执行者,见证世界精神的庄严,装饰着世界精神的王座。世界精神赋予各种民族精神以无限的荣光,使每一种民族精神得以充当一定历史时期的代表、统治者,但这一创立历史的荣耀只有一次,在从幼年成长为它的全盛状态时,也同时预示着其衰退消亡,此时另一个民族延续着世界历史的意义。

黑格尔认为,世界精神的演进历程依照四个原则,从东方,到近东,再到西方,逐步完成历史时空的转换。《法哲学原理》第353节中黑格尔描述了四个原则:“第一个原则,精神处于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尚无独立存在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这种精神既有充实的内容,又有自为存在的活的形式,这一原则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存在上升为抽象的普遍性;第四个原则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返回到最初的实体性的绝对精神。”

按照这四个原则,世界历史依次呈现为四种王国:东方的、希腊的、罗马的、日耳曼的。在东方王国中,体现了第一个原则,民族精神表现为直接的统一,因为东方王国是从家长制的自然整体中产生的,因此没有内部分裂,是原始的实体性形态,尘世政府即权利来源于君权神授,国家的习俗、立法、制度本身就是宗教,个别人格在庄严的整体中毫无权利可言;第二个原则体现在希腊王国中,有限和无限的模糊统一掩藏在洞穴或传统的画像中,成为审美的一部分,民族精神即美的伦理。一部分个体沐浴在知识的光辉下,从混沌的整体中分离出来,因此出现了个体;第三个原则体现在罗马王国中,这时伦理生活无限的分裂为私人的自我意识和抽象的普遍性两个极端,民族的个体性消亡在神庙中,个体纷纷凸现,他们一律平等,但还只停留在形式的权利;第四个原则体现在日耳曼王国中,此时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客观真理与自由实现了统一。[1](P357-360)一切矛盾得到了调和和解决,此时历史走到了尽头,黑格尔的精神演化达到了终点,世界精神的辩证运动终于停止在他的唯心体系的顶点上。

但这种调和还停留在抽象的信仰、爱和希望等感觉中,因此尘世王国与理智王国还是对立、分离的。但是两种王国具有相同的起源——单一的统一和理念,因此,“当二者的斗争发展到残酷的阶段,精神王国,在现实中和观念中,降为平庸的尘世;尘世王国则把它抽象的自为存在建设为思想,建成为那种合乎理性的存在与认识的原则,即法与法律的合理性。”[1](P360)这样一来,二者的矛盾也就消解了。这种调和使“国家成为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在国家中自我认识在有机发展中找到它的实体性的知识和意志的现实性;在宗教中它找到它自己的这种真理——作为理想本质——的感情和表象;而在哲学科学中它找到对这种真理的那种自由的而被理解的认识。”[1](P360)最后认识到,在国家、自然界与在理想世界中,是同一的。世界精神在国家中意识到自己的实存,在宗教的表象中表达自己,在哲学中得到明晰的概念,理解了自己。最终国家、理想世界、自然界是一个东西,国家就是个体的理想归属,遵循自然界的演化规律;理想世界的实存就是国家,理想世界预示着自然界的必然进化环节;自然界容纳着人类的存在,隐含着理想世界的模型,因此,在世界精神的运动中,三者实现了同一。

黑格尔把世界历史看作是世界精神自我认识的历程,世界精神决定依次依呈现的民族精神,最后终结于普鲁士王朝,反映其保守性,仿佛世界无需人的参与,只要等待世界精神的运转,这样各民族的特殊争端就抛给了世界精神的空洞演化。这与马克思对于历史的认识完全不同,马克思说:“重要的不是认识世界,而是改造世界。”[4](P15)这显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斗志,无产阶级就是要自觉主动地改造不合理的制度,主动建立新的更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先进制度。而黑格尔的理性旨在把握他的时代,是一种事后的反思,还没有达到革命的实践。但是也应看到,黑格尔在它的精神演化中预言了革命的必然性,是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合理理论依据的。

五、结论

黑格尔的民族理论是基于他的唯心史观的,黑格尔认为精神是民族存在的内在力量和必然性。无论是个人的政治德行,还是国家制度都是由民族精神决定和必然要求的,个人因此必须服从他的天职义务——成为国家的一员,个体的欲望应从属于更高级的理性秩序;而国家制度必须合乎精神发展的逻辑;甚至世界历史也是世界精神决定好的,各民族精神依次统治的结果。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历史观,认为他颠倒了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黑格尔不是从政治经济根源挖掘国家的演化规律,而是把世界历史归结为世界精神逐步展开的必然环节,把民族精神看做历史的主体,把精神的影响作用夸大为决定作用。

抛开黑格尔历史观的唯心外衣,就能发现谬误中的真理颗粒,黑格尔注意到人对其社会政治制度、民族的认同感,影响一国的发展趋势。黑格尔因此建立了他的民族主义框架,并试图在普遍的民族信仰中,把个人的单一性与社会的普遍性有机结合起来,使个人有了确定无疑的最终归宿——共同体,使国家成为个人更高阶段的存在地。虽然他的框架夹杂着民族沙文主义的倾向和浓厚的神秘色彩,但是毕竟为共同体确立了普遍的价值信仰,正像查尔斯·泰勒的诘问:“现代国家能在没有强有力的民族主义情况下,要求坚持足够的忠诚和民族精神么?”[5](P702)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黑格尔的民族精神阐述对于现代国家是有借鉴意义的。重要的不是黑格尔给出的现成答案或结论,而是他试图解决问题的路径,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长治久安,需要共同的价值信仰,需要普遍的伦理框架,如果缺乏这种普遍的伦理价值,那么一个民族就会处于一盘散沙的危险境地,社会就会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人与人之间也会缺乏良性的互动或合作关系,个人就会处于孤立的原子状态,逐步消解掉他的类本质,最终停留在消极自由中,沦为自己的欲望仆役。

反观我国传统的儒家伦理,作为延续了五千年的民族精神,如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东西价值观的碰撞中,重新树立精神的权威,显示其强大的凝聚力?我国的道德体系又应如何重建?黑格尔的民族精神理论的合理内核启发我们进一步深思。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M].张国清,朱进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

Abstract:Hegel’s“national spirit”means the national ethical spirit.His thought as the soulof a nation,as the core of national culture and as the national spirit demonstrates the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ation,decides the unique histo rical evolution of the national histo ry,and constructs the strong cohesion and solidarity of a nation.For the scarcity of common values in modern society,discussing the rational co re of Hegel’s“national spirit”has a strong p 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Hegel;national spirit;ethical spirit

[责任编辑 杨 敏]

An Analysis of Hegel’s National Spirit

JI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Zhejiang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angzhou 310018,China)

B82-051

A

1009-1734(2010)03-0067-05

2009-09-12

纪娟,在读硕士生,从事中西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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