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军
(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湖北 荆门 448000)
对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多维审视
向 军
(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湖北 荆门 448000)
当前,一些地方因企业改制、行政执法、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资矛盾等多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呈上升之势。公安机关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投入了大量警力,付出了艰辛努力,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如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等问题是各级公安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多维审视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以诱发因素不断增多,参与对象越来越复杂,现场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表达各种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影响不可低估。总体上看,虽然我国社会政治大局平稳,但一些地方因企业改制、行政执法、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资矛盾等多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呈上升之势,公安机关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投入了大量警力,付出了艰辛努力,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如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等问题是各级公安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从法律的层面讲,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一定人数的群众为了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事件。公安部在《关于群体性事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10人以上(含10人)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事件。主要包括:非法聚会、游行、示威;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但是,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几乎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或其他原因。这些原因的存在正是各类群体性事件滋生、发展的导火索、催化剂,如果我们仅仅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则只能应付一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大量的事例说明,很多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反复,很显然是由于事件背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因此,现阶段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既要根据某一起群体性事件现场违法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维护秩序,控制事态,更重要的是必须充分掌握该起事件背后的原因,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好参谋,更多地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更多地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由于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从根本上减少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不稳定因素,但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大量利益失衡、利益冲突、利益再分配问题,这些都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因此,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应对群体性事件可能继续呈多发之势,应对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更加多元、交错、叠加的矛盾,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所面临的更加严峻、复杂、多变的局面。从全国各地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以下特点:
——数量增多。统计分析表明,因各种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直处于上升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不断增多,特别是去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涉及企业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二是确有少数群体通过“闹”得到了好处,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提供了“佐证”,在一些地方或一些群体中出现仿效效应。三是一些群体合理的诉求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被逼无奈”走上“闹”的道路。
——利益诉求交叉。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些旧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由此出现的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开始出现交叉重叠,相关群体之间的“沟通”、攀比会越来越多,解决问题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几率也会增多。
——组织性显现。近几年发生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已经有了明显的民意代表,这些人既是与政府谈判对话的代表,也经常是煽动、组织群体上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此同时,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员参与面越来越大,参与热情越来越高。在有些群体性事件中,人员已有明确的分工。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或人员也参与其中,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对抗程度加剧。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错误地认为,不闹出点“动静”,政府是不会重视的。因此,一些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常常伴随着程度不同的过激行为。有的悬挂横幅,高呼口号,堵门堵路,长时间僵持。有时甚至对政府工作人员或维持秩序的民警围攻、谩骂、抓打。特别是一些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死者亲属往往“以死人压活人”,漫天要价,动辄摆花圈,设灵堂,甚至打骂医务人员,严重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近年来,还发现一些受到过打击处理的不法分子、社会闲散人员唆使、裹胁一部分群众进行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反复性增强。由于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本身的不合理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可能解决其所反映的问题,加之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未跟上,同一群体多次聚集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一些群体因政府工作部门不负责任,合理的诉求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认为政府欺骗了他们而多次聚集。
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众多的参与人员、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行为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构成的。实践证明,足够的警力、合理的措施是可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的,但要防止事件的反复并减少警务成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展工作。
必须围绕“人”做工作。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公安机关在依法有效掌控现场局势的同时,要紧紧盯住现场为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骨干人员、幕后指挥人员,采用一对一做工作的办法,使三方人员、信息隔离,瓦解核心,使这个群体成为事实上的乌合之众;与此同时对裹胁人员、围观人员采取劝散、分割、驱散等办法,牢牢掌握现场主动权。更为主动的办法则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优势,提前获取群体性事件动向,提前掌握组织者、指挥者,提前开展工作,将群体性事件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人认为预警是必要的,但公安机关不一定先期介入,以免引起警民对立,授人以柄。但笔者认为,必要的警告、训诫或沟通,只要表达方式恰当,是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的,这远比已经造成堵门、堵路的事实后再去做工作的意义大得多。大量的事例也表明,只要公安机关有“提前”动作的,许多酝酿中的群体性事件就没有发生,有的即便发生了,由于对参与人员及规模事先已有所了解,现场秩序的维护、处置工作的开展都更加主动。
必须把“人”的工作做好。现阶段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以表达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方式方法具有过激性或违法性,可以说每一起群体性事件都“事出有因”。辨证地看,这既是做好工作的难处,也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一方面,公安机关要积极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不稳定因素,由主管部门出面了解这些群体真正的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其中合情合理的诉求,应最大限度地解决;若一时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解决好,也应分步解决,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求得群众的理解。对其中不合理的成分切不可为了“稳定”而有所迁就,应从政策和法律角度讲清道理,打消其“闹中取胜”的念头。做好人的工作关键是把诉求摸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另一方面,无论是事前教育、训诫,还是事中的处置以及事后的处理,都必须把参与人员的思想工作做通,打消其对立情绪。公安机关必须首先站在法律的层面理直气壮地宣讲法律,维护秩序,公正执法,让群众认识到民警不是与其过不去,而是职责所系。特别是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对群众的过激言行,不要硬碰硬,必须反复宣传法律,宣讲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
尽量减少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在当前发展压力巨大的现实面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筹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定因素,才是治本之策。特别是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应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在大多数群众不赞成或不理解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大多数的一致意见后再实施。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一定要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可把连贯动作变成分解动作实施。同时,对每一个重大的决策和活动,事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评估,若开展一个活动、上一个项目会造成大的社会事件,就应该慎重对待,必要时应该暂缓或修订方案。
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同于处理一般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既要把握好处置的依据,也要把握好处置的时机和尺度,使已经发生的事件不再蔓延升级,使已经造成的影响不再扩大恶化,必须将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具体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三宜三不宜”和“三个慎用”的原则,以敢于担当的责任心和事业感,沉着应对,有条不紊地开展处置工作。
——第一时间稳控第一现场。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辖区公安机关要迅速派出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不失控。同时,派出便衣民警秘密取证,掌握重点人员在现场的活动情况。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必须积极作为,开展法制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劝离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劝到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促其选出代表表达诉求。
——建立强有力的现场处置领导指挥部。现场处置涉及多警种、多单位,必须明确现场指挥及权责。特别是涉及到的警种、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现场指挥部,特别是主要指挥人员必须吃透现场,吃透预案,熟烂于心,并根据现场的地形特点、人员规模及构成,合理、及时地修订预案,做好随时启动预案的准备。有处置任务的单位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集结警力,随时听从调遣。
——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法制宣传。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要不间断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经常出现群访的地点应安装固定宣传装置,其他地点应备宣传车、喊话器。实战中可分层次进行法制宣传,以不断强化现场的法律威慑。首先进行法制通稿宣传。明确告诉现场人员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违法后会受到什么样的追究,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上访。决定开展行动前,要进行现场执法告知。对群体性聚集已造成的违法事实予以界定,严厉要求现场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公安机关即将采取的强制措施。行动中要反复发布强制解散的命令,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解散。通过分层次的宣传达到宣传、教育、警示、震慑的作用。
——迅速掌握重点人员。掌握重点,重点敲打,是有效控制现场局面的关键。抓不住头,就控不住面。情报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锁定重点人员,由维持现场秩序的民警现场教育、训诫,对拒不接受者,现场传唤。通过“打头”,进一步形成现场威慑,同时,为事后处理奠定基础。若现场情势复杂,对重点人员不宜当场采取措施的,也应安排足够警力紧紧盯住,给其造成心理威慑,并有效阻止其策划、煽动新的违法行动,确保现场不失控。
——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秩序。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要采取断然措施驱散人员,恢复秩序。从实战效果出发,可按以下步骤进行:集结足够的着装和便衣力量,形成强大的警力威慑;形成外围警戒,对重点路段可实施交通管制;利用战术队形分割,尤其是将重点人与参与人、参与人与围观人迅速隔离;劝离大多数;对少数不法人员依法传唤或选准时机强制带离现场或拘留。
——保持现场的稳定状态。现场处置后,公安机关要迅速报告党委政府,由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引导人群到相应地点,防止滞留,引发反复。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要保持一定警力维护秩序,持续不断地开展法制宣传,确保现场秩序平稳。
——依法处理当事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认为,现场处置了,事态平息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就结束了。也有人担心,搞事后处理会被群众认为是“秋后算帐”,引起群众的反感和对立情绪,害怕当“炮引”。笔者认为,依法打击组织者、骨干分子,训诫、警告积极参与者,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对违法者进行了适度的处理,才能以儆效尤,否则就会形成“法不责众”的恶劣风气。处理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打击的面要小,教育的面要大,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处理结果,以达到打击极少数,教育全社会的目的。
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要求,更是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题中之意。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必须始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将公安工作的社会责任和法律意义体现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之中。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不断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贯穿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让群众实实在在地认识到法律禁止什么行为,违法受到什么追究,应如何按法律办事。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不断开展群众工作的过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既要有法律的立场,也要有群众的立场,减少与群众的对立,切不可就事论事,方法简单粗暴。对参与或围观的群众要始终以劝说、宣传的方式做工作,了解群众诉求。对群众的过激言行也要保持最大的克制,理性、平和、面对面地做工作。只要不发生打、砸、抢、烧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只要不堵门、堵路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都要以疏导的方式开展工作。要力争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提高公安民警面对面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融洽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不断争取社会舆论理解与支持的过程。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社会舆论出于惯性思维,总认为上访群众是弱势群体,理解政府部门的少,而同情上访群众的多。面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必须谨言慎行,保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体现纪律部队的优良素质。同时,对在现场造谣惑众的不法分子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对已经出现的谣言要高度重视,及时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事实真相,占领舆论高地,让谣言止于真相。要始终关注网上舆情并加以合理引导,对在网上进行煽动性宣传的人员要及时落地查控,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不断强化局面控制力度的过程。确保局面不失控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要求,必须早介入,早行动,早处置,切不可放任不管,无所作为。在当前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应更多地采取以少制多、“不战而屈人之兵”等战略战术,减少警务成本,减少社会负面影响。要在法制宣传、耐心劝导的基础上,通过有节奏地派警、相机隔离无关人员、有效控制重点人员等措施,形成强大的现场威慑,始终掌握现场的主动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不断收集现场证据的过程。要打击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必须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必须从介入的第一刻起就要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运用多种取证措施完整记录处置过程,同时还要物色一批现场证人,如保安、信访工作人员等,形成证据链,为打击处理奠定良好基础。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不断了解群众合理诉求的过程。实践表明,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群众尽管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妥甚至违法,但很多诉求还是有合理成分的,是应该得到重视和解决的。公安民警在第一现场,最能了解群众的真实诉求,要想方设法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让群众合理的诉求得到及时的反映和解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群众的对立情绪,为更加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校:边 草】
Study on Present Group Events from Multi-dimensional View
Xiang jun
(Jingmen Public Security Bureau,Jingmen 44800,China)
At present,group events aroused by kinds of reasons,such as enterprises restructuring,doctor-patient dispute,trafficaccidents,labor-capitalcontradiction,which arein arisingtrend.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haveput largeamount of police forces to deal withthe appropriately and timely according to the law.Arduous efforts have made,meanwhile treasurable experiences have been accumulated.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t all levels are facing the practical questions,which are how to understand,deal with and decrease mass events from the origin,and how to improve the ability adn level to deal with group events.
public security organ;group events;multi-dimensional view
D631
A
16732391(2010)01—0102—04
20091118
向军(1969),男,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