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 索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31)
合作主义视野下的和谐警民关系构建
师 索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31)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警民关系在总体上逐步趋于好转,但还不够稳定。既有公安工作实践差异的影响,也有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的因素。作为西方经典理论的合作主义从不同层面为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新思路。而选择以合作主义为理论基础来研究警民关系,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警民关系的稳定问题。
合作主义;警民关系;稳定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做好公安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近年来,警察的公共关系建设成为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即公安机关应如何与群众、媒体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如何充分得到群众、媒体支持,如何充分利用群众、媒体资源来建设公安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警民关系总体来说已经得到缓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逐步减弱,在部分地区更是出现了警民一家亲的良好局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下,衡量警民关系是否和谐则应侧重实现稳定。目前来看,我国警民关系仍然不够稳定。
1.警民关系存在区域性差异。第一,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宏观政策、上级指示的力度上存在差异。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错过了重塑警民关系的最佳时期。第二,不同地区的警察素质不同。在一些地区,警察尽心尽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比如济南交警、漳州110等,警察已经成为了政府形象的旗帜。然而一些地区警察执法粗暴,与民争利,相关的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又不充足,导致警民关系长期对立。第三,不同地区的民风也影响警民关系。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民风彪悍的地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往往比较尖锐,警察在受命调节处理矛盾时,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容易向警察转移,轻则警民关系冷漠、不顺畅,重则警民直接冲突。而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群众对于公安工作的理解程度更高,公安机关对搞好群众路线就更加有信心。
2.同一地区的警民关系不能一直保持和谐稳定的状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政策调整对当地公安机关的决策的影响,新的决策出台后需要警民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适应。第二,同一地区不同警种之间的工作方式会影响警民关系稳定。比如社区警务的主要功能是服务,而刑事侦查更多是专政职能的体现。为了侦查需要而在社区里使用强制措施必然会对社区警务造成冲击,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了解则有加深误解的可能,使得之前建立的警民关系受到冲击。
从现阶段我国关于警民关系的研究来看,基本的思路就是从警务实践中发现警民关系的漏洞、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但很少去寻求一种理论层面的支撑,这就导致了对警民关系只是孤立的从表面现象进行论证,没有看到警民关系的构建是一种警察的政治行为,是警察作为国家专政工具在使用和释放其政治能量。警民关系的构建实质是警察和公民如何更好的融入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只有让群众在社会安全领域充分的发挥其政治功能,满足其政治成就感,警民关系才能够长期得以稳定。本文拟将西方经典理论的合作主义运用到我国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中,为警民关系的稳定寻找一种理论上的支撑。
合作主义也被称为法团主义或者统合主义,它的理论起端于欧洲,再传播到北美、前苏联,并在上个世纪70年代由施密特提炼总结出来,在世界上产生广泛的学术影响力及其实践价值。由于合作主义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结构而非个体行动,并且为这种结构提供若干的理念类型,所以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尝试将合作主义运用到不同学科进行理论分析,给本文援用合作主义进行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分析提供了理论预设。
合作主义倾向于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同时把失控的冲突视为“病态”,因而减少冲突或控制冲突就成为合作主义竭力张扬的秩序价值。合作主义希望论证一种限制无序冲突的制度安排,寻找适合现代社会权利分配和运行的结构体系。[1]因此在这一点上合作主义是与多元主义相对的,多元主义以自由竞争为其核心理念,倡导多元主义容易引起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的激烈冲突,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主义坚持以国家中心主义为其基本出发点,是一种坚持国家领导下的合作,国家和利益团体之间以相互承认其合法性为前提,主张适当的增加政府的权力,使得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超越于各利益团体之上,能够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的社会利益相对均衡、协调。于是,需要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利益代表和传递系统,比如现在的工会、行业协会等,这个系统将利益团体分散于社会中的诉求集中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形成一种结构性的联系,并逐渐制度化而保持稳定。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了社会,所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对比并未发生变化,但两者之间的功能联系却增多,同时利益团体和中间系统可以约束其成员,减少了可能因利益诉求表达不畅而与国家发生冲突的个体数,可能发生冲突的个体的诉求都通过中间系统得以整合后集中表达,国家不再会同个人或者非法团体进行谈判。因此,同过去封建专制或者极权主义下依靠暴力镇压的统治方式相比较,合作主义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治理社会的理念转变。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对公安工作的政治性认识是不充分的,片面地认为公安工作只具有专政性质,贯彻公安工作始终的理念就是通过严厉的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统治来体验其政治成就感。这一度造成公安实践中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过严,忽视相对人权,易造成冤假错案等尴尬局面,和群众的关系也一度陷入低谷。随着警察政治性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警察的政治属性应包括维护统治、防控犯罪以及提供服务,即警察还必须提供更好的公共安全服务来动员社区和公众力量参与犯罪防控。[2]随着政府由管控性职能逐渐向服务性职能转变,公安工作的服务职能就越发凸显其重要性。如何服务,如何保持稳定的服务,就需要警务理念的切实转变。在合作主义看来,政府执政、警察执法首先要在社会上获得合法性并予以证明,与社会中的利益团体通过中间系统的串联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对社会的治理。在现阶段警民关系的构建中,恰恰就缺少一种同公民合作的理念,所以制定的公共关系策略一般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向,而对于群众是否能够接受,满不满意缺少相应的制度考核机制。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自身力量要充分实现其三大政治属性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在犯罪防控上,必须动员社区和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一个以警民合作、警民互动为良好基础构建起来的防控体系。现实中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来将这种体系稳定的发展下去,把警民关系稳定的维持在良好层面,这就需要以合作主义作为指导理念,实现一种在服务警务上的理念转化。
合作主义虽然起端于西方,但其并非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也并未对我国形成意识形态上的冲击,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工具价值出现。近年来我国学者运用合作主义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行业协会的发展以及社区建设与治理等方面的研究证实了其可行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利用合作主义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价值是可行的。
合作主义的思想渊源来自于欧洲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两种哲学的综合,强调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1]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各个阶级是互相依赖而存在的,各阶级之间的利益是可以调和的,利益调和的各个阶级和平共处、和谐共存于一个社会共同体之内。并以社会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理论预设和最终的追求目标。[3]而我国传统文化是也以和为贵为其核心价值理念,尤其在今天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在对于解决困扰公安机关的警察特权思想的相关问题的解决上,合作主义有其特定的指导意义。
应当形成怎样的制度来稳定警民关系,是需要遵循价值理念的。合作主义所强调的社会利益向国家体制内的制度整合,以及发展市民社会形成对国家的约束、形成针对国家的诉求主体等理念都可以在警民合作层面起到指导作用。[2](p152-153)国家将部分权力让渡于社会是为了给社会更大的运作空间,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交换与互动,从而更好的治理社会。公众辨证的来看其实是一个最大的利益集团,所以在合作主义看来,警民合作就必须是双向的,警察要不断培养公众的合作意识就必须给公众以更大的运作空间。公众也要在遵守法律、警察权威以及双方协定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警务计划,在互动中实现利益的协调。这种制度安排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
要在合作主义的指导下构建警民关系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的。首先,国家的宏观政策必须是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或者主流的价值理念是趋向于制度合作,反对意识形态的冲突或者政治冲突。其次,警民关系的构建首先要从城市入手,借助城市中的资源。国家城市化进程要初具规模,社区模式已经建立起来,城市的单位组成方式基本以社区为主。人民的生活方式也能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得以显现。再次,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一种由民间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向,这是因为市民社会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能够在自身独立自治的基础上与国家形成良性交互体系。[4]最后,国家投入警民关系建设的资源必须充足。而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上具备了上述社会条件。
合作主义在构建警民关系中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保持警民关系的稳定提供理论支撑,而如何围绕合作主义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稳定则是最终落脚点。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社会文明的高度是可以用合作的程度来衡量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合作在方式、规模、范围上都应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这就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要切实的转变自身的工作方式,由原来普遍的单独作战变为和公众进行合作。那么,公安机关首先就要消除自身长期存在的权力化作风,一些公安民警更是要彻底的丢弃特权主义思想,让公众感受到警察不再高高在上,更要让公众自我挖掘其潜在犯罪防控能力。在公安系统内开展大范围的学习和讨论,将合作主义的要旨进行贯彻,成为警察执法的指导思想。其次,合作主义要求破除公安工作浓厚的神秘色彩。公安工作是可以分开来看的,在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的刑侦工作中,保持一定的神秘色彩是必须的。但在提供安全服务上,则不能保持神秘,只有公众了解服务性警务,才能保持长期的交流,实现稳定。也不会因为其他警种的警务活动而给稳定警民关系带来不良影响。
合作主义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合作必须有特定的社区治理模式与之相匹配。随着我国近年来社区模式的逐步完善,社区警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给警民关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平台。社区是城市的单元格,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社区公众的社区归属感决定了他们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社区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社区精英的领导和广大社区公众的参与来实现自治,但是合作主义要求在自治基础上实现共治,借鉴到警民关系建设中,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尊重社区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区精英的带动作用,增强社区公众的社区归属感,与社区公众进行安全共治。由于合作的领域仅限于社区,其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很快得以解决,一个社区的成功经验可以马上在另一个社区进行,在推行社区警务的同时稳定警民关系。
合作主义要求国家重视在国家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第三种解决办法”,并着实塑造这些中介组织在政策制定、诉求表达中的重要角色,从而达到利益调节的目的。这在给警民关系构建的启示就是,公安机关和社区公众建立一个可以集中反映公众意见的中间组织系统,由社区群众代表和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组成。这个组织具有功能上的双重性,一是这个系统是由社区公众选出的代表组成,始终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具有亲民性、自主性,扩宽了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不满情绪的发泄途径和给公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的渠道,这些意见将通过这个中间系统进行归纳整合后,统一向公安机关转达,再由公安机关决策机构实际调研后作出改进,由这个中间系统进行公布和传达。二是在这个中间系统中始终有公安机关的代表,所以这个系统又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约束和监督,防止了这个系统在政治角色上的转变。所以,在现阶段建设这种中间系统对于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是有必要的,同时也避免了警民之间的直接冲突,对实现警民关系稳定有重大意义。
在警民关系建设中,警察是国家的代表、政府的旗帜,公众则是社会的代表,公众与警察之间并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是安全性公共产品的供求关系。合作主义倡导的是国家与社会在实现互动后的双赢,在提倡国家善治的治理环境下,国家已经不是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即社会也在开始承担生产公共产品的职能。优良的供给体系必须依靠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安全性公共产品是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必然产物,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供求关系。就像市场经济的商品供求关系,供不应求或者供过于求都将影响市场的稳定。警民之间的安全性公共产品的供求也是如此。警察必须按时、充足的提供安全产品,公众在得到安全产品后支持警察的犯罪防控功能,同时在参与过程中提供公众自身的安全产品。这个过程也帮助实现了警察的政治功能,从而是一个良性循环的供求体系。在这种良性供求体系下的警民关系才能得到稳定的延续和发展。
[1]张静.“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J].社会学研究,1996,(5):39.
[2]王智军.警察的政治属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
[3]袁柏顺.论西方合作主义的理论特征[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2):66-67.
[4]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
Abstract:After years of efforts,relation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ublic in our country become better gradually,but it is still not stable enough,which resulted from practical differences of public security work and weak theoretical foundation.As western classical theory,collaborationism provides a new idea for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ublic.with the public at different levels.Choosing the collaborationism as its theoretical basis for studying the relation with the public is to solve its stability eventually.
Key words:collaborationism;relation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ublic;stability
(责任编辑:左小绚)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ublic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llaborationism
SHI Suo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0031)
D631.19
A
1008-7575(2010)03-0055-03
2010-01-16
师 索(1987-),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警察学、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