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纯江,陈贵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电局,哈尔滨150040)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之后于2009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现已公布,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水能资源是可再生资源,并且“国家将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黑龙江省有丰富的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容量为986.7万kW,列东北三省之首,目前只开发了8.7%,(辽宁、吉林省的开发程度在60%以上)远远低于全国24%的平均开发利用水平。多年来,黑龙江省农村水电事业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发展,但和其他省市相比,农村水电事业不论是发展速度、建设规模还是经济效益等方面,差距都是非常明显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偏低则是主要因素。上网电价水平偏低直接影响了新建水电项目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国家、社会和民间资本向水电投入的积极性,特别是对现有小水电站(厂)来说,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黑龙江省现有农村水电站(厂)70座,装机总容量23万kW,占全省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左右,固定资产原值约16亿元(其中国家投资占38%、银行贷款占54%、其它投入占8%),年发电量5亿kW·h,职工队伍3 000多人。由于小水电上网电价大大低于生产成本,企业长期负债运行,严重影响了农村水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黑龙江省农村水电上网电价先后经历了8次调整。2005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度提高0.61分。这期间,虽经多次对农村小水电上网电价进行调整,但都没有充分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定价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指数逐年上涨,发电成本逐年增高,全省农村小水电企业亏损严重,生存艰难。提高农村水电上网电价已成了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当务之急。
一些电网企业对农村水电企业按发电负荷预测曲线进行考核发电,48 h预测负荷,负荷曲线偏差超过±2.5%电量就将受罚,由于黑龙江省许多农村水电站是径流式电站,很难做到如此准确的运行,电量预测无法达到电网的严格考核标准,企业往往要承受电量受罚的后果,这项规定实质上等于变相限制农村水电企业上网电量。
有些电网企业对农村水电站(厂)的上网电量不能及时结算电费,一般拖后1~2个月才能结算,年终结算时,还规定1—3个月的电费压到下一年度结算,如果电厂想结清电费就只能以水泥、汽车、编织袋等物资抵扣电费,由于所给物资都不是畅销物品有些还是库存积压品且价格较高,电站企业不但增加了管理费用,同时在变卖物资时还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使企业收益下降,这等于变相降低农村水电上网电价。
1)贷款企业电价不同,都是用贷款建设的水电站,有的执行“还贷电价”,有的不执行“还贷电价”。
2)相同的水力发电企业,甚至同一电网,有的执行“调峰电价”,有的不执行“调峰电价”。
3)同是新建水电站,由于隶属关系不同,在上网电价的确定上也不相同。
4)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合理,直接影响了水电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开发水电的积极性。按照电力法关于电价制定按着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黑龙江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应在0.28~0.45元/kW·h。由于电价低,效益差,水电投入回报期大大延长,甚至无回报可言,致使电力市场没有形成一个公开公平的良好竞争环境,也使得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受到极大限制。
为加快黑龙江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吸引和改善投资环境,搞好安定团结,增加农村小水电企业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农村水电企业职工收入,应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小水电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取消或放宽发电负荷预测的考核指标。小水电上网电价应该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以及同网、同质、同价的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北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