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彬,闫映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1)
检察机关预防和处理大学生刑事犯罪问题研究
李儒彬,闫映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1)
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呈现上升的趋势,检察机关应从实际出发,研究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对大学生刑事犯罪的处理办法。
大学生;犯罪;检察机关;预防;处理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有着较为良好的文化素养和较为独立的思考能力,是“象牙塔”中的天之骄子,祖国建设的未来和希望。近年来,大学生犯罪趋势上升明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探索大学生犯罪原因,积极寻求预防大学生犯罪的举措,对已经违法犯罪的大学生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新课题。
(一)大学生刑事犯罪的生理原因。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8~25岁之间,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我国当代社会的犯罪人员主要集中在25岁以下青少年这个层面上,约占犯罪总人数的56.6%,14~25岁之间是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年龄高峰,而其中最为高峰的年龄则是20岁左右,即18~22岁,这一年龄与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几乎重合。在这一年龄段,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正处于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体力充沛,精力旺盛,但没有形成独立人格,不具备充分的自制力和判断力。虽然接受了高等教育,但是其生活条件、社会地位尚不稳定。如果得不到外部的正确引导,容易把持不住自我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大学生刑事犯罪的心理原因。据一项对全国22个省市的调查显示,大学生有心理障碍者占16%~25.4%,其中有焦虑不安、恐惧、神经衰弱和抑郁情绪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而且未来几年还有上升的趋势。最常困扰大学生的是理想我与现实我、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大学时代是个既希望与朋友建立深厚的友情又追求孤独的时代。一方面他们由于自我意识的发展,常常对自己的内心世界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探索、反省,希望有属于自己的自由角落;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自尊心很强,许多的思想情感不愿意向人吐露。
(三)大学生刑事犯罪的家庭原因。大学生在进入高校之前主要是通过对双亲的行为模仿来形成思想和行为模式,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不正当教育方式和反社会的教育内容,在一定条件的影响下可能成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首先表现为家长对子女的过分溺爱或过分严厉。其次,家庭结构不健全也是导致当今部分大学生所受家庭教育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离婚率以及外出务工率的不断上升,我国隔代教养和单亲教育这两种特殊家庭结构也日趋增多。在这两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学生,长期得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和关爱,容易养成不良的癖性,感情冷漠,情绪变化反复无常,甚至还会产生急躁、敌视或残忍的变态心理。
(四)大学生刑事犯罪的学校原因。目前高校素质教育虽然被广泛提倡,但重学分轻实效的现象依然普遍。为了提高就业率,很多高校更注重学生们是否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是否获得各种资格考试的证书,而忽略了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忽略了对学生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而且伴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学不断扩招、合并,民办大学、职业大学等各类大学不断涌现,高校招生数量逐年增多,规模逐年扩大,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却明显滞后,部分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此外,高校扩招使得师资力量紧张,尤其是政工老师的奇缺,导致对学生的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学校不能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使一些学生失去了直接的监督和约束。
(五)大学生刑事犯罪的社会原因。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良风气,如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等,导致大学生之间攀比思想严重,缺乏对他人的关爱,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衡量个人得失。再加之一些腐朽文化通过传播媒介的影响侵蚀着部分大学生的灵魂,尤其是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传播的无监管和快速性,不良信息极易对大学生逐渐走向心理成熟的过程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成为少数大学生犯罪的催化剂。
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神圣使命。应根据大学生的特点,从诱发犯罪的根源抓起,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一)不断充实预防教育形式,完善预防教育内容。传统的学校法律教育多属于“法条解读”模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对学生生活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学校共同跳出传统模式,轻形式,重内容。创造条件,通过为大学生开设预防大学生犯罪专题讲座、警示图片展览、选取典型案例组织大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分批组织各院校大学生到警示教育基地或监管场所,参观在押人员的监区生活,现场听取服刑人员的忏悔和指导模拟法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大学生妥善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大学生学会自我保护。检察机关可建议学校针对大学生心理发育不够成熟的特点,定期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二)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督导高校发挥主体作用。通过下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学校加强人文精神教育,将文、史、哲以及艺术教育纳入到日常教学规划当中。这样既可以陶冶大学生的情操,培养大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又将大学生多余的精力用于提高自身素质,一举两得。在加强人文精神教育的过程中,各高校应当突破课堂教育的局限,将教育渗透于课堂外的活动之中,在校园内外多开展一些情趣高雅、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比如棋赛、球赛、同学舞会等等,锻炼大学生的社交、组织、策划等方面能力,培养大学生积极向上的人格。
(三)加强横向沟通,净化校园环境。积极与各级公安、工商、文化、教育等部门加强配合,对高校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巡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门档案,加强对高校周边及其内部环境的整治,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内外环境,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对大学生犯罪起到最好的预防效果。另外要积极尝试新举措,预防大学生犯罪。目前,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拟逐步构建一个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合作机制,以学校、教委、检察机关三方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把检察机关和教育系统连接起来,在学校、教委、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调查员,及时收集一段时间内学生的思想生活动向和大学生犯罪情况,一起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有好的方案建议可以迅速落实,尽量使预防措施更适合本地区实际,把服务渗透到学校的日常管理之中,通过学校日常教育和检察机关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行之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大学生犯罪。
(四)关注网络舆情,遏制不良文化。大学生主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书刊等大众传媒与外界交流,获得各种思想、文化。检察机关应积极协调管理部门加强对大众传媒,特别是对网络的监控,坚决过滤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完善网络的法律法规,使该行业规范化、法制化,真正成为青少年上网学习、休闲娱乐、健康有益的信息场所。另一方面,要加强正面宣传,深入持久地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加大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一)制定专人专办制度,定期进行回访帮教。对于大学生犯罪,检察机关要指派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办案人专门负责,并且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对所办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逐件登记建档,规定“谁办理,谁负责”,切实把帮教工作落到实处。黑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这方面出台了特别规定,即由青少年维权小组专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并且制定了“检校共建帮教责任制”和“案件回访责任制”,在制定帮教方案上,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会同涉嫌犯罪的大学生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其家长与涉嫌犯罪的大学生签订帮教协议。定期深入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学校和家庭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对于服刑大学生,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他们深入剖析其犯罪心理结构,并对其不良心理结构进行调整。加强心理宣导,帮助他们树立起积极悔过、自信向上的心态来面对回归校园或社会后的种种压力。鼓励他们树立起重新面对生活的勇气,防止进一步走向犯罪深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对于作不捕、不诉处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帮教,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此举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根据犯罪不同情况,区别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检察机关应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正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完成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所谓宽严相济,就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对于犯罪的大学生,检察机关应本着“帮教挽救为主,惩罚打击为辅”的方针,侦查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查,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无前科劣迹,在校学习期间表现一贯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有悔改决心的嫌疑人要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大学生犯罪案件虽然大多情节较轻,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制观念或一时冲动所为,但毕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大学青年恶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武器以打击惩罚,能够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特点,不给他们存有任何侥幸的心理,使他们明白没有人可以以大学生的特殊身份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有效地遏制大学生犯罪。
(三)合理控制办案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由于大学生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存在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多数都会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感到后悔和自责,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还会给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力,为了避免这种压力给大学生今后生活以及重新融入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审查起诉大学生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一方面应优先考虑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尽量减少案件不确定性以及羁押措施为其带来的生理、心理负担。另一方面,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缩短办案期限。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
(四)积极与学校协调,理性对待大学生犯罪。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出于管理需要,对于有过犯罪行为的大学生一般都采取开除学籍的处理办法。这种办法虽然能一定程度上遏制校内不良风气,但会对失足大学生重建信心,积极健康地融入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起自身的服务意识,与学校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于作相对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管制处理的大学生罪犯,建议学校保留其学籍,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判处监禁刑的,在释放之后,也要视其表现,建议学校允许其复学,从而避免学生流失社会,自暴自弃,导致更大的社会问题。
〔责任编辑:李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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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0)06-0123-03
2010-10-29
李儒彬(1956-),男,黑龙江青岗人,检察长,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