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
——民语言与道德伦理

2010-08-15 00:48王兴中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0期
关键词:傣族少数民族道德

王兴中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2)

云南汉
——民语言与道德伦理

王兴中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2)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民族语言是最富有代表性的民族特征,各民族的语言,无论是表现为日常生活用语,还是表现为话语、词语;是表现为文学性质的谚语、史诗、山歌等,还是表现为宗教性质的誓词、祷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深刻的道德内涵,反映了特定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追求。

民族;语言;载体;道德

道德是一定社会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民族思想意识的集中体现。是千百年来各民族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形成的一定的习惯和传统,是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

民族,一般是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任何一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民族共同体中,任何一种文化都具有一定的民族性特征。道德文化也是如此,每一种类型的道德文化都具有一定的民族特征,表现为一定的民族道德文化现象。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又是文化的载体。共同的语言是民族共同体的重要内涵,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族特征。民族语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和重要标志,人们的道德生活与其语言表达方式存在着密切联系。各民族语言的结构特征、表达方式都与其道德内涵的外观直接相关,从而构成了不同的民族道德的语言特色。同时,各民族中特有的词语、谚语、史诗、格言、山歌、誓词、祷词,也都鲜明地反映着各民族不同的道德语言特色。

一、汉——民语言与婚姻家庭道德

(一)爱情、婚姻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婚姻是产生家庭,形成家庭关系的前提。而婚姻、家庭道德是最基本的道德。历史上,汉族地区长期受封建道德及儒学思想的影响,“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成了那一时代家庭道德的重要标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等则成了婚姻的道德标准。

云南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尽相同,解放前所处的社会阶段也不一样,与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的道德伦理既有其民族性、地方性,同时又与中原文化、我国其他地区文化有着共通性。在云南的少数民族中,白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受汉文化影响较大。到明代,由于汉族人口大量移居白族地区,儒家文化不仅在少数白族文人中流传,而且广泛地影响到了民间,青年男女不相授受、女子守节等等开始成为白族的道德规范。如立于明正德十四年 (公元 1519年)的洱源县玉泉乡的乡规《洗心泉诫》中就有这样的戒律:“为夫义,为妇顺,为子孝,为女节”,“不可混杂男女”。又如万历年间邓川 (今洱源县)人艾自新的家训《教家录》中说,妇女要以“贞烈为操”,“谨守为礼”,“男女不同席,不共食,不共井,不共浴,不通乞假,不相授亲,妇女无故不出中门”。这些对妇女的清规戒律在民间已经具有强大的约束力,翻开明清两代白族地区的地方志书,所谓贞女烈妇守贞守节的道德楷模连篇累牍。从这些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思想对白族道德伦理的深刻影响。

然而,云南大多数少数民族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有着一套不同于汉族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这在语言中也有所反映。有的少数民族由于经济落后和受自然环境的限制,还保留着古朴的婚姻家庭形态,因此也有其独特的婚姻道德。与汉族男女不相授受不同,云南多数的少数民族青年男女在婚前有充分的自由交往的权力。这种婚前自由交往、以歌为媒的习俗,在今天云南彝、傣、纳西、怒、佤、傈僳、苗、景颇等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基诺语“尼戛卓”就是青年男女聚众相会的地方,“尼戛”意为玩耍,“卓”意为房子。这种“尼戛卓”每个基诺族村里不止一户,青年们经常相约到那儿玩耍。景颇族的主要恋爱方式叫“干脱总”,布依族为“赶表”,苗族叫 “踩花山”、 “踏月亮”,傣族、佤族叫“串姑娘”。青年男女在这些活动中通过对歌互相了解,互诉衷肠。例如,纳西族男女青年初次见面,中间要隔开一丛刺蓬或树丛,不能面对面,多用 “时受”(一种吟咏调)敞开心扉。傣语中也有 “下游寨子姑娘多,上游流来都是歌”,“撒网看水,丢包看人”,“白天纺线为织布,晚上纺线等情人”等说法,这些都客观地描绘了自由恋爱的场景。然而男女相爱之后,仍应征得父母的同意方能结为夫妻,尤其是随着父系权力的确立,许多少数民族中盛行封建买卖婚姻。阿昌族对自由恋爱而不从父母之命者,社会舆论称之为“大路不走走小路”,女方往往永远不被允许回娘家。德昂人广泛流传着一首爱情悲歌《芦笙哀歌》,说的是相传有位姑娘的父亲阻止她与情人约会,令其深夜去守稻田,惨遭豹子吞食。事后姑娘的情人悲愤欲绝,来到姑娘楼下吹起了芦笙,那哀怨的芦笙声,是对爱人的深切怀念,也是对父母干涉儿女婚事酿成悲剧的控诉。

云南有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原始的对偶婚的残余,这一婚姻制度及相应的婚姻观念在语言中也有所体现。丽江纳西族还保留着“阿注”婚形式。“阿注”,纳西语意为伴侣,即男子晚上到女“阿注”家过偶居生活,次日清晨返回母家劳动。缔结与解除这种婚姻都是很容易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表现为相对不稳定。

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三从四德”、“一女不事二夫”等观念在汉族地区广泛流行时,傣家却存在着“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的观念,而且大多数是“好合好散”,很少有打打闹闹的情况。傣谚“处得拢就处,处不拢就散”,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观念。并且,离了婚的妇女或死了丈夫的寡妇可以再嫁,亲友不刁难,社会也不歧视。这与汉族地区把寡妇再嫁视为大逆不道、不光彩的道德观,有很大不同。傣族地区不仅有“野猫不欺山兔,寨人不欺寡妇”,“田坎搬不得,寡妇欺不得”的谚语,甚至还有劝寡妇再嫁的风俗歌。阿昌族、景颇族、普米族历史上曾盛行“转房婚”制度,即夫死妻子转嫁给丈夫的兄或弟,反映在道德上,不仅男方视转房为理所当然,女方也认为转房是一种义务。

(二)家庭关系

“尊老爱幼,和睦相处”为汉族、少数民族共同的家庭关系的美德,少数民族语言里也多有体现。如彝族训世诗《玛木特依》说:“父亲的话如铁钉,母亲的话如墨汁,不听父言枉走十道弯,不听母言枉走五道拐”。对待父母“一要轻言又细语,二要好穿又好戴,三要奉献好饭与香茶”。这些都是彝族家庭敬老道德的体现。

老人在拉祜族社会中备受尊敬,拉祜族人常说“太阳、月亮是最老的人最早看见的;粮食谷米是他们先栽种的;山花野果是他们先知道的;世上的事是他们懂的最多。”所以老人是尊者,应该得到大家的尊敬。红河彝族巫师唱的《报恩账》大意是这样的:妈妈九月怀胎,好不容易把你生下来,接生婆为你接生,火塘前竹子割断脐带,龙潭水洗净你身,家种棉花把你包裹。……每人从小到大,都是父母一手养育,人应该知恩思报,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各民族中尊祖敬长的歌谣,孝敬老人的礼仪,是数不胜数的。哈尼族有专门的老人节,节日时要请老人跳圆舞“阳猛套”,并讲述一年来子女对他们的抚养情况。沧源佤族过年时专门为老人设了“木考括” (敬老宴)用以表达对老人的崇敬。傣谚中也有“过门媳妇亲如女儿”,“敬老得福”,“不要抛弃父母,不要去砍菩提树”的说法。傣家人认为,家里有老人是福气,赡养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长辈的身份永远都要尊敬。相互交谈时,对于比自己辈分大的人要用谦词,小辈自称“哈”、“怀” (晚辈之意),以及两个礼节专门用词“哦”(应声时用)和“哈”(句尾时用)。傣族的敬老传统在人名的变化上也有体现。同汉族一样,傣族也认为直呼长者的名字是不礼貌的行为;一个人在有孩子以后,人的称呼也发生了变化,一般是在孩子名前加“波”表示父亲,加“咩”表示母亲。如一个乳名叫“岩温”的人,在有了孩子“岩旺”后,就被称为“波岩旺”,意为 “岩旺的父亲”;当有了孙子“岩应”后,又被称为 “波布岩应”,意为“岩应的祖父”。傣族人名称呼的变化,集中体现了傣家人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而对于夫妻之间则要求相互尊敬,认为“两相硬,肚子胀;两相顶,常相撞。”

关于爱幼的伦理道德,在民间文学中,大多与婚姻习俗联系在一起。在很多少数民族中,不歧视私生子;不虐待前妻前夫的儿女;凡是幼小的孩子,大人都有抚养的义务,这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阿昌族的《继母》、纳西族的《歹毒的继父》,都是这方面故事的反映。

(三)家庭、家族、村寨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家族则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亲属集团。汉族受宗法制度的影响,家族观念较为严重,有 “族长”、“族规”、“族法”、“家规家法”,非常注重家谱。汉族的“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体现的是汉族以家庭为单位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少数民族则更多地依赖于村寨和家族。傣语“寨有寨规,勐有勐规”,体现的是傣族以村寨为单位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每个傣族村寨都有“寨老”,傣谚也称“甘蔗甜在根,老人是寨福”。以“曼”、“勐”为行政单位的傣族地区,土地是“召片领”的,平民可继承的财产不多,因此,宗族观念较为淡薄,除较高的统治阶层外,一般百姓没有家世家谱,反映在人名系统中,有名无姓的现象就比较多。彝族谚语“不能不吃五谷,不能不要家支”,则反映了以家支为家庭单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传统。彝语中还有“蛤蟆生存靠水塘,猴子生存靠树林,人类生存靠亲友,彝族生存靠家支”,“马的力气在背上,牛的力气在颈椎上,人的力气在家支上”,“大河是鱼儿生存的依靠,山岩是黄蜂生存的依靠,家支是黑彝生存的依靠”等说法,反映出彝族人对家支的依靠和重视。与这种家族、宗谱观念相对应,在取名上,云南有许多少数民族,如白族、彝族、哈尼族实行父子联名制度。父子联名制是在财产私有的社会中,人们要将财产传给亲子继承而产生的,它有易于背诵、确定辈分、以别婚姻的作用。父子联名的命名方式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和体现。

二、汉——民语言与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基本道德。社会公德是根据人们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汉族地区,儒家伦理的基本观念“忠、孝、仁、义”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的道德并未确立专门的道德理论和范畴,也无需专门说教和灌输。传统诗歌、史诗、风俗、习惯法、谚语,已处处昭示着社会道德观念。

(一)社会敬老的道德

云南各民族除了家庭中有敬老道德外,社会中也有敬老的传统。

彝族谚语 “老人有知识,青年有力气”,“长者在场,小者不要说话;哥哥说话,兄弟不要争先;大马在的地方,小马不要踢脚”等都反映了这方面的观念。在彝族社会中还保留着许多敬老的礼节,正如彝族谚语所说的“长者小者在一道,长者应坐上,小者应坐下;长者小者一道行,长者应骑马,小者应走路。”晚辈对长辈必须用敬语,家族、家庭、村寨内的大事均由老年人主持协商。在傈僳族地区,老人都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傈僳族有这样的俗话:“在外敬老人,回家敬父母”。路遇老人,让老人靠安全的一方先过;进屋落座时,要远离火塘,只能坐老人的下方;一年一度的瓜、果、稻米,先由老人品尝。勐海县布朗乡老曼娥的布朗族也盛行敬老之风。社会上年龄小的、辈分低的对于长辈都很尊敬,称男人为“达普桑”,称女人为“娅普桑”。布朗语中还有“九个青年比不得三个老人”,“地中有蚂蚁谷子会成长,寨中有老人则人户会发旺”。每年 “景比迈”(过年)时,各家成员都要向家族长行磕头大礼。家族长则向各户的男家长和女主妇祝福道:“全家族的成员,逢年过节向家族长祈福祷告,这是从祖辈传下的古礼,不得遗弃。老年过去了,新的一年开始了,全家族的儿孙都来向我磕头,祝你们庄稼茂盛,人丁兴旺”。

(二)团结互助的观念

从古代起,云南各民族就形成了一种“互相帮助,共同生存”的意识,各少数民族非常重视个人与公社、家支、大家庭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非常重视团结互助。

拉祜族村里无论谁家有婚丧嫁娶、建房砌屋等事宜,均被视为大家的事,人人有责。口碑相传的古歌里常常唱道:“力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气由一处出,全村一条绳,个个来出力。”真是“谁家有喜个个乐,谁家有难个个忧。”傣族 “一家盖房”时,“全寨帮助”。傣族歌谣《贺新房》对此作了生动的描写:“一家盖新房,全寨来帮忙,姑娘忙挑水,路上来回跑,小伙排成行,立柱盖新房。人心齐,力量大,新房盖成了,主人多高兴,人们来祝贺,家家送新米。这是桑目底,定下好规矩,祖先传下来,友爱代代传,子孙心连心。”云南许多少数民族在举行重大活动时,常杀牛宰猪,集体分享,“打平伙”就是表现这一道德观念和饮食习俗的词语。“打平伙”习俗显示了有福同享,和睦共处的社会公德。一些历史悠久的傣族谚语至今仍起着思想规范的作用,如“缀甘格,把甘绷”(大家出主意,大家去执行),“娃滚课,博滚甘”(大家说,大家办)。

(三)勤劳、节俭、勇敢的美德

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狩猎活动为主的少数民族,多有崇尚勇敢的道德品质风尚。

彝族的谚语说:“进深林不怕豹子,守庄稼不怕黑熊,爬悬崖不怕老雕,上战场不怕牺牲。”“只有不爱劳动的懒汉,没有不长庄稼的土地,”“人类利勤俭,牲畜利有盐。”对于彝族人民来说,体现其民族精神、人格理想和价值追求的,首先还是在人民中间长期流传、深入人心的众多的叙事长诗。如《阿诗玛》是彝族分支撒尼人中长期流传的叙事长诗,它的两个主人公阿诗玛和阿黑集中体现了撒尼人的理想性格,对整个民族的思想和精神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诗中阿诗玛 “长到六、七岁,就会坐在门槛上,帮母亲绕麻线了,长到八、九岁,就会把网心背在背上,拿着镰刀挖苦菜去了。”“谁帮爹爹的苦,谁疼妈妈的苦?囡帮爹爹的苦,囡疼妈妈的苦”。在撒尼人看来,理想的女性就应当是关心体贴家人,勤劳能干的。布依族的许多民歌民谣中,对勤劳的美德也作了热情的歌颂和称赞。在《蜡染歌》中,他们对劳动的意义有这样的认识:“刺绣的花儿为什么这样美?蜡染的花儿为什么这样芳香?因为我们劳动花才美,因为我们劳动花才香。”这首歌深刻表达了布依族人民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傣族以农耕为主,热爱劳动是做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傣谚“土地是个宝,越耕越是好”,“勤撒网得吃鱼,勤种田粮满仓”等,都体现了傣家人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红河哈尼族在给婴儿取名时都必须进行象征性劳动,男孩命名要挖地三锄,表示会栽田种地;女孩命名时要砍柴三刀,表示会砍柴做饭。在他们看来,品质不好的突出表现就是不爱劳动和不爱惜劳动成果。

勇敢,是云南各民族的又一优良品质。傣语地名“勐海”,意为“勇敢的人居住的地方”。傣谚“进山不怕虎,上船不怕龙”,“树往高处长,人往好处想”,表现了傣族人民勇敢积极的精神。纳西族每年“祭天”必吟的《崇搬图》中,开天辟地、创建纳西社会的英雄,都是为人善良、英勇无畏,为人类敢于奉献一切的人。少数民族同胞多以能为祖先报仇雪耻为无上光荣,他们的英雄行为受到社会的尊重。沧源瓦族称勇敢善战的战士为“尚窝”;景颇族称英雄为“斯雷干”;独龙族称英雄为 “扎卡”。彝族也有这样一句谚语:“待客之间莫想存留,杀敌之日莫想活命”。彝族的“二月八年节”,苗族的 “赶歌节”,侗族的 “姑娘节”,僳傈族的“刀杆节”都是纪念本民族传说中的英雄的,从中体现了少数民族崇拜的勇敢无畏的美德,并使本民族成员尤其是青年人,在这些活动中受到教育与熏陶。

与崇尚勤劳、勇敢的美德相对,少数民族同胞视欺骗、偷盗为最不道德的行为。俗言“穷得贪不得”,“苦得偷不得”,表现了拉祜人人穷志不穷,不可穷而贪、穷而偷,只有靠自己的双手去奋斗的主张。拉祜族还说:“世间的路千条万条,拉祜族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追蜂子的路,一条是追麂子、马鹿的路。”追蜂寻蜜、沿山追猎,虽然路途长短不同,但都十分辛苦,然而它却是拉祜族人民视为通向幸福人生的光明正道。正是遵循这样的做人目标,拉祜族中很少有人偷盗。傣族认为“穷不害羞,盗最丢脸”,“宁愿饿死,也不偷别人的东西”,这些俗语生动地反映了傣族的人生观和社会道德观。为维护这种公德,许多少数民族地区都有规定对违反者惩戒的习惯法。江城县路洒乡路洒寨哈尼族的《牛宗碑》乡规规定:对于 “为非之徒”,“人人切齿”,并要做到“一治偷牛盗马者丢江;一治挖洞壁者挖双目;一治偷鸡摸鸭宰指头”,处罚不可谓不严。景颇族对偷窃行为的处理也很严厉,除追回原物外,还要加倍赔偿。

(四)热情待客的道德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淳厚,待客热情。

彝族民歌“远方的客人请你留下来”,最集中地体现了云南少数民族热情待客的行为和观念。傣谚“山离的再近也靠不拢,人隔的再远也可以会面”,“不管来客贫或富,迎上竹楼不偏心”,反映了傣族热情待客、广交朋友的基本原则。景颇人有一句俗话:“家里有打狗的棍子,没有赶走客人的棍子”,哈尼族的诗歌中也有“鸟儿飞来要让它们做窝,朋友来了要招待他们饭菜”的句子,同样反映了他们团结互助、珍惜友情的观念。在哈尼族地区,对素不相识的人,不分男女老少,不分民族,总是礼貌地笑脸问候,如果遇到比自己年纪大的人,就会微微让朝路的前方,含笑问候道:“大哥 (或大姐、大嫂),请问你从哪里来?到我家坐坐。”甚至遇到小孩也会用“阿里然古”(亲爱的弟弟或妹妹)称呼,表示亲切友爱。

(五)传统的等级观念

尽管现在少数民族社会提倡人与人平等、和睦的关系,但过去在等级制度下,在父权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男人与女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傣族土司对老百姓的训条中有:“在跑马的地方,你不能跑象,在跑象的地方,你不能骑马。是什么等级就说是什么等级……”《王政》中训导百姓 “鸡种坐上席,虎种坐下方……这不合世道吧?”这些明显表现出高等级人对低等级人的优越感与控制权。

过去的传统有歧视妇女的观念,这也可以从谚语、故事、传说和习惯中体现出来。崩龙族群众中流传着“骡马不戴铃,女人不能比男人”的谚语。无独有偶,哈尼族中也有 “浮萍不算草,妇女不算人”的谚语。景颇族社会流行 “南瓜不能当肉吃,女人不能讲寨事”的谚语。这是对妇女不尊重、不平等的观念的表现。现今怒语称呼妻子为“米”,含有“生火做饭之意”;称呼儿媳为 “克鲁”,含有 “剥麻”之意;女人的别称叫 “木耳”,意为依附男人而生存。怒语还有“斧子不能剖篾,青蛙不能上树;母鸡不能吃盐巴,女人讲不来道理”的谚语。鉴于这样的观念,老人们往往这样训导女儿:“饭好后,先请男人,后请父母,再去请一次就要跪下抬起手;男人起身,自己跟在后,等男人坐下自己才能坐下,等男人挟三筷子菜自己才能拈菜,这样才能把福气沾。”此等繁文缛节,比起汉族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汉——民语言与宗教道德

宗教信仰是少数民族历史和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渗透到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各个领域。在不同宗教影响下,各民族形成了不尽相同的宗教道德观念。

藏族主要信仰藏传佛教——喇嘛教,为了能涅槃成佛,规定了一套道德标准。《贤者善宴》对“十善法”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对父母当报恩敬重,对恩人追念且报这以德,不犯上且听其言。”为了来生成佛,忍辱无争成为喇嘛教道德的重要特征。《卡切帕鲁训诫》说:“额上的皱纹无法擦掉,不如符合纹行事好,加绒驴子受苦是本分,背上驮了也不得不驮。”劝诫人们知足安分,忍辱求生,不要反抗。俗人应尽力募捐,“千金不算多,一文不算少”是喇嘛教体现道德观念的一句常言,也是俗人对神佛应尽的义务。傣族古代信仰原始宗教,后来南传上座部佛教传入,西双版纳、德宏、孟连、景谷等地区逐渐信仰佛教,元江、新平等傣族地区仍以信仰原始宗教为主。傣族地区视拜佛、祭神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准则,规定“信仰佛者,要到佛寺拜佛、听经,参加关门节、开门节等朝佛活动”,平时要 “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忍耻者,佛之德行;作恶者,世之罪行”。对佛不敬,对和尚不尊,也被视为极不道德的事。佤族的宗教是一种原始宗教,他们认为 “万物皆有灵,万物皆有鬼”。他们把宗教祭祀活动称为 “做鬼”,能够杀牛做鬼的人往往得到群众的称赞。这种观念使人们宁肯忍受贫困的生活,也要剽牛追求光荣。布朗族为了维护氏族成员间的共同利益,把对氏族成员共同认可的图腾崇拜作为宗教道德原则。他们十分敬畏竹鼠,不敢看更不敢打,还要远远地避开。布朗族认为神山 (即鬼山,有时泛指山神鬼灵的大山)附近的森林都是神林,不能任意砍伐。德昂族几乎全民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世俗的道德观念无不受佛教教律的影响,比如不准偷盗是戒律中的首戒。德昂族社会普遍重男轻女,女性地位低,不得与佛爷同坐、谈经等,那些劝人为善的佛经故事在德昂族中家喻户晓。孩子出生后,要请佛爷或安长 (还俗的佛爷或懂佛经的人)载入每家的出生簿;死后埋葬不垒坟,不祭坟,认为“献坟不如献佛”;宗教祭日、节日活动繁多,称为 “昂进洼”、“出洼”、“烧白菜”、“做摆”等等。傣族地区的世界观因受佛教影响,相信因果报应。南传上座部佛教的信徒以敬佛、礼佛为懂道理、积公德的行为,因此,主张“当头人莫欺压百姓,积德的事莫偷懒”,“莫阻止别人敬佛行善,修桥铺路要热心”,“挖水井、盖萨拉,死后得升天”。萨拉即凉亭,木柱瓦顶,建于桥头、路旁或佛寺旁,有围栏座,亭内置有凉水供行人解渴。村民自愿建亭,自愿更换凉水,德宏傣族称此为敬客水,实为一种社会公德。

总之,各民族的语言,无论是为日常生活用语,还是特定的话语、词语;是表现为文学性质的格言、谚语、史诗、山歌等,还是表现为宗教性质的誓词、祷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深刻的道德内涵,反映了特定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追求。在人类发出的声音中,语言是最伟大的,文学是最富有表现力的。而语言、文学中所表现出来的丰富内涵,我们可以多视角地去探寻。

[1]丁石庆 .双语双文化论纲 [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2]王斌华主编 .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 [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张大群,王志 .云南佤族双语文教学实践与探索 [M].昆仑制作公司,1996.

[4]云南省志·汉语方言志 [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

[5](加拿大)M.F麦凯,M.西格恩 .双语教育概论 [M].严正译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 徐芸华)

On the Ethical and M orality of Yunnan Chinese dialect and M inority Languages

WANG Xing-zhong
(Department of Chinese,Yunnan N or m al University,Kunm ing650092,China)

Langu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ulture,language is the cultural carrier.the national language is the most typical features of the peoples of the national language,both in daily life,or expression in words and phrases,is reflected in literature and the nature of the epic,folk songs,or a religious oath,a prayer,a certain extent of strongmoral implications,reflects the specific morality,moral and ethical pursue.

national;language;carrier;moral

H0-05

A

1671-7406(2010)10-0008-07

2010-07-19

王兴中 (1951—),男,云南宜良人,云南师范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理论语言学。

猜你喜欢
傣族少数民族道德
傣族服饰文化在现代生活的运用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我认识的少数民族
构树与傣族传统造纸的保护和开发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一)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二)
傣族民俗文化的英译对其民族发展的作用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