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强
(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50108)
构建和谐社会下的考试公平
何 强
(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50108)
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与教育的共同诉求。考试作为教育管理、选拔人才的前提、基础和重要手段,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考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浅析了考试公正作为教育公正具体表现的意义及考试不公正的现状和原因,并从发展经济提高教育水平,加强教育考试法治化建设,构建诚信的考试环境和改革教育考试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对达到考试公正的思路与途径作了探索。
公平;教育考试公平;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包括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其中,社会公平更关乎到能否实现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充分地自我发展的空间。建构和谐社会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公民权利配置的公平机制,实现公民权利的和谐分配”。所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建设更为公平的社会。
而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在教育领域的延伸表现,是教育有无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教育公正是通过合理的教育机制和教育资源的分配,使受教育者获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使个体得到充分的自我发展。教育公正不仅关系到教育自身的成败,而且也对国家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测度、甄别人的德、学、才、识、体个别差异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因社会需求而产生,并随社会需求的变动而不断改变其内容、性质和模式。考试不仅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手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步骤,更是社会甄别、评价、选拔人才时必不可少的工具,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必然引起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而人们关注度最高的关于考试的话题也是考试的公平性。考试公平的含义是:凡与符合考试对象条件的人,都有参试的机会;凡是参加同一次考试的应试者,应有基本相同的答题机会;考试内容对于每一名应试者应该是公平合理;考试成绩面前人人平等。
考试历经了上千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较完善且严密的系统,一直为国家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选拔了各类不同层次的人才,而且使人们通过考试证明了自己的能力及素质,享受了个体发展的权利。但长久以来还是存在许多不公正现象,破坏了教育考试的公正性。比如,各种考试活动中抄袭、代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舞弊,考务人员玩忽职守及纵容作弊,考试试题泄密现象频繁出现。对于此类现象我们应该深入分析,探究导致考试不公正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反思考试作为人才评价机制的优劣,从而采取有效手段逐步地消除不平等的现象,使每个考生能享受平等的考试机会,平等竞争,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和谐社会的教育公正和社会公正。
现在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经济发展失衡性严重,主要体现在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之间发展不平衡,从而导致各地方教育制度、教育质量、教育机会的差别与不公正。地区发展不平衡直接影响到考试这一环节导致了部分人无法继续享受发展的权利,特别是使高等教育这个稀缺资源的考试机会,让很多人无法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到。
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应在考试机会享有方面具有公平性,但是在许多高校的考试管理实践中,存在不少明显对考生的考试资格缺失公正的规定。比如部分高校规定,第一次参加本课程考试达到及格成绩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或者重修;补考和重修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导致参加补考和重修的同学的绩点比正常考的同学还要高。如此考试资格制度设置显然有明显的弊端和不公正,因为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获得了额外的考试机会,占用了更多的教学资源,而且享受了更好的考试结果。
随着现代社会对于考试的公正性的高要求及考前泄题的现象偶尔发生,各高校都能充分意识到安全保密是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命线,并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力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但是仍有部分高校对于校内专业课程考试没有采取应有的重视,往往由于保密设施不完备、失密责任确认困难、追查失密力度不够等等,违反考试保密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学校考风日下。
在考试过程也会出现管理监督不够严格、考试作弊不严格制止的现象,这在分散性的课程考试中更为突出。而且现代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因此考试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不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更放纵了考试舞弊的现象。考试作弊与考试公正是根本对立的,因为考试作弊是通过不择手段弄虚作假达到取得好的考试结果的目的,势必严重打击诚信考试的考生积极性,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严重的不公正和对于他们勤奋学习的一种否定。如果考试作弊现象大量存在,那么考试过程就缺乏公正性。
教育是考试的基础,基础教育的水平高低决定了考试水平的高低。从宏观上看,我国教育的发展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从微观上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西部落后地区和农村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要增加基础教育的投入,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缩小各地区文化教育的差异,使每个公民都能通过平等竞争享受各层次的教育,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生活的发展。
我国现有的考试规定数量少,考试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法律缺失,至今没有考试的基本性法规,也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但是纵观各国的教育发展,考试立法却在教育公平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考试立法不仅是实行考试制度的基本保障,更是保证考试公平的客观需要。为了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公平公正,保障每一名考生的切身合法权益,考试必须立法。
我国考试法重点关注考试权、报名和参加考试人员的权利、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责任等等方面,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使法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更好地规范各种考试,使之更加公平公正。
建立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是我们民族强盛的重要战略任务,而要完成这个任务的关键是人才选拔和培养,这就要依靠教育和考试。教育方面,需在教学方法、培养机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革新,坚持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坚持共性要求与个性发展相结合,探索综合性人才培养新模式的最新举措。同时,考试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其内容、性质和模式,以适应社会的要求。应采取多元化考试模式、多种选拔模式并存、多种高等教育形式并存,才能与社会多层次的人才需求相适应。
现行考试是在长期的传统教育思想的引导下,形式单一、制度不完善,以及考试目标模糊,不可避免地造成学生综合能力下降、创造力低下。考试应在公平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考试过程公平化、考试结果合理化。其中,标准化考试方法的建立、多种考试形式的试行、网上阅卷的普及等等改革都是对现行的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高校现有的考试评价制度,对促进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却存在明显的不足。考试评价制度创新需完善评价体系,增强考试评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应鼓励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选择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结合校内评卷和校外评卷相结合的方法,改进考试评价方式和内容,侧重过程及具体技能的评价,建立健全考试质量分析与评价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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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8-00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