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涉黑犯罪的类型、成因及防范对策

2010-08-15 00:5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特情黑社会警员

师 索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31)

论警察涉黑犯罪的类型、成因及防范对策

师 索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31)

警察涉黑犯罪是警察犯罪的特殊形态,其产生和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警察涉黑的类型可以分为主动参与型与被动参与型两种。警察涉黑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必须从用人机制、体制改革、消除风险、加大惩处、满足需求以及提升素质等方面创立一套完善的防范措施系统。

警察涉黑;黑社会性质组织;类型;成因;防范对策

“打黑,打什么黑,比黑社会还黑!”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2009年10月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如此评价重庆涉黑警员[1]。自重庆开展打黑整治专项行动以来,重庆市各区县已有众多警察因涉黑而被处理,其中不乏厅局级干部。从警察的起源来看,警察的诞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秩序,打击日益严重的犯罪,保护人民。英国内政大臣比尔在创建伦敦警察厅时提出了“建警十二原则”和“警务九原则”,明确指出警察的职责。应当说,警察是犯罪人的天敌,本不应该成为犯罪人,但警察涉黑却意味着警匪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这违背了社会最起码的伦理、正义,严重亵渎了法律,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极为恶劣,值得深思。

一、警察涉黑犯罪的类型分析

笔者认为,警察涉黑犯罪可以根据警察涉黑之初的主观恶性分为主动参与型与被动参与型两种,这能最终细化量刑情节,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公正。

(一)主动参与型

1.领导型,即身为在职警察,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依靠自身的影响力,招募刑满劳教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作为组织成员,亲自领导、组织、策划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极其庞大,甚至敢同党和政府公开对抗。最典型的就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政委苏和,横行乡里十余年,用各种手段要挟、控制地方干部,罪行累累[2]。在此次重庆打黑中打掉的涉黑警察岳村亦是此类。

2.主动加入型,即身为在职警察,明知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为满足自身私欲、获取私利而加入,甘愿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马仔”,并积极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傍黑”。

3.主动保护型,即身为在职警察,虽未明确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却利用手中权力和自身影响力为黑恶势力开路,充当保护伞。如在此次重庆打黑中打掉的黑恶势力的最大保护伞文强。

4.潜伏型,即警察在入警之前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按照组织的意愿加入警察队伍充当内线,提供警察内部情报信息,并将在警察内部所学的知识回馈组织,是现实版的“无间道”。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山西省中阳县的“燕子帮”,多名成员考入警校成为警员,长期卧底在警局,并以警员身份犯下无数罪行[3]。

(二)被动参与型

1.亲属牵制型,即警察的亲属因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某种牵连而导致财产安全或生命安全或名誉等方面受到威胁,或者警察的亲属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碍于亲属关系的人情或者压力而被迫为其开脱。这种情形的涉案警察往往属于敬业、正直型,最初仅许诺“仅此一次,下不为例”,但最终却被黑恶势力抓住把柄,被迫接受其财物,最终沦为保护伞。重庆2003年的“白云湖”案件中涉黑警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原总队长李虹就是此类[4]。

2.上级压迫型,即涉黑警察原本并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意愿,而是其上级领导参与涉黑后,对下级警员施加压力,下级警员迫于对安全以及仕途的考虑,不得不参与的情形。

3.自身受制型,即涉黑警察因其过去生活和工作中的劣迹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抓住把柄,若不收受财物,不提供保护,则以检举告发相威胁,最终不得已参加涉黑组织的情形。

二、警察涉黑犯罪的原因探析

对于警察涉黑原因的探讨应局限在警察为何主动参与涉黑这一类型上。

(一)体制:经济体制对权力体制的腐蚀

邓小平在1986年6月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向商品经济发展,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现象增多,党政机关权力过度集中,妨碍经济体制改革正常、健康发展[5]。市场经济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政治体制同样受制于其中。所以20世纪80年代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并且反过来更加剧了政治权力体制的集中。就我国警察体制来看,警察机关至新中国建国以来就一直是政府部门的中坚力量。但我国警察权力并未与它所支配的资源和应当产生的效应相匹配。而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发展,警察权力过于集中并且能够直接对社会产生效应,但庞大的权力体制下却没有配套的权力协调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黑恶势力妄图垄断经济,就必须利用经济优势腐蚀权力部门,这就提供了警察越轨的机会。

(二)环境:警察个体权威被不正当地崇拜

警察权力的规范行使与警察权威的认同应该是成正比的,但现阶段我国警察权威弱化却是不争的事实。刑事案件的高发,袭警事件的频发,恶意投诉的增多,都意味着警察权威的象征意义受到了挑战。警察个体权威是整个警察组织权威的细化表现方式。它既能体现警察个体的特性,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警察组织的权威。权威是以权力作为后盾的,个体权威是来自警察自身,但权力却始终属于国家。警察个体权威在得不到社会普遍认同时,由于其背后强大的国家权力,必然会被社会上的少数群体不正当地崇拜。黑恶势力本身就有其特殊亚文化,容易受到一些社会中的边缘人群的崇拜。个体权威得不到认同的警察则极容易同这些群体形成彼此间的认同感,最终导致警察个体的行为模式偏离社会普遍认同的模式,警察个体自身由此也极易形成反社会个体,进而领导、组织或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心理:需求的不正常表达和获取产生了警察心理危机

人的需求是人的正常心理,满足需求是人这个相对封闭的整体与外界达致平衡的主要手段。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警察对于生理的需求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满足,但是在安全、社交、受到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上容易出现不正常的表达和获取,尤其是在受到尊重和自我实现方面容易出现心理危机。这主要是因为警察工作的高危性、应激性、对抗性使警察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使得群众不理解、媒体大肆负面宣传而缺乏职业成就感,警察待遇低、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导致警察出现“英雄气短”心理。就目前来看,心胸狭窄、容易偏激,容易冲动,情绪不稳定,自我调整能力差,容易固执或偏执,强烈的攻击欲望,缺乏克制与宽容,盲目崇拜权力、有较强的占有欲和支配欲是警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常见的心理障碍,这些心理障碍的形成与高层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之间呈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则导致了警察心理危机爆发,出现警察人格的缺失。人格健全能够强化对理性行为的选择,人格缺失则容易致使警察不能准确辨识是非行为。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多数警察在最终接受审判时还未能知道自己保护的是涉黑组织。

(四)工作:特殊的工作方式决定了警察职业的高风险性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从警人员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主要体现在警察工作方式的特殊性上。警察的权力构成,包括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保障权力的正常运行,警察工作必须由公开和秘密两部分组成。在公开的工作方式上,警察每天都在与各种类型的人群打交道,尤其是一些经济上阔绰、挥金如土的人群极易让警察产生不平衡感。秘密工作方式主要体现在卧底侦查,构建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上。刑事特情与治安耳目是公安工作中的隐蔽力量,他们不仅可以为侦查搜集犯罪情报信息,提供案件线索,还可以被用于开展阵地控制。但刑事特情、治安耳目绝大多数都属于灰色人群,即其本身所从事的行业是处于灰色地带或者其本身有违法犯罪的记录,甚至就是在从事非法或者涉黑活动的人员。大部分的警察都要物建和使用2名左右的特情或者治安耳目,并且警察的行政级别越高,他所物建的特情或耳目在非法组织中的地位也就相应地越高,甚至有些特情就是“黑老大”。由于警察与特情之间都是单线联系,警察被迫地去接触和观察这些人群,相互之间的行为也不受外界的监督,这些不良人群的价值观、生活方式、行为模式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警察原本的职业习惯,这就使警察成为一个高风险人群。

(五)后路:公权犯罪中的“重罪轻判”不能形成有效震慑

所谓公权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用国家权力从而触犯刑法的行为。贪污腐败是最典型的公权犯罪,警察涉黑也属于此列。近年来我国对公权犯罪的刑事政策,采取的是重打击、轻惩处,即对于不正当使用权力而犯罪的人要及时发现、及时打击,但从最后的审判来看,往往是“重罪轻判”,很多大贪巨贪最终获刑是死缓或者无期,判处死刑的相对较少。这无形之中形成了不良暗示:只要是对人民付出过的,最后不会受到严惩。因此,“重罪轻判”制度增强了警察涉黑时的侥幸心理,使其在权衡时容易被误导而走上不归路。

三、如何有效防范警察涉黑

(一)提升队伍素养,强化警察辨识能力

提升警察队伍的素养要从“政治建警、法律治警、道德育警”三个方面入手,形成一套综合的素养提升机制。政治建警,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这是在日趋复杂的斗争形势下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为民服务理念的前提。法律治警是政治建警的重要保障,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约束人民警察的警务行为,提高警察的法律意识,使警察明确自身的行为界限。道德育警是对前两者的维持巩固措施,它体现了时代性和历史传承性的社会主义道德与警察内心的结合,能够增强警察的内部控制能力,使警察能够正确决断是非,时刻以前鉴内省,从而增强自身的抗腐蚀能力。

(二)加强权力约束,创新监督机制

现阶段的警察权力由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构成,权力具体运用在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两方面。警察处于绝大多数纠纷解决的第一线,尤其是行政和刑事方面的纠纷。这使得警察权力可以自由地裁量行政和刑事纠纷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量犯罪行为都被转换成了行政纠纷解决,逃过了法律的严惩。因此,加大对警察权力的管制,首先必须以法限权,对行政与刑事纠纷的处理界限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明文立法情形下一定要有内部规定。其次要以权限权,这不能理解为简单的为公安机关再设置权力来监督现有权力,而是必须以更高位阶的监督权来限权。这要求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察制度,即赋予警务督察更高的威信,以及实质性地改善外部监督环境。笔者建议在各级人大和政府都设立针对警察犯罪的投诉机构,并且必须越级监督。再次,要完善举报人制度,制定相关的举报人保护法,切实做好举报人权利保护,这就为被迫参与涉黑的警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更是为年轻警察增强抗腐蚀能力提供了行为导向。

(三)建立全方位的用人机制,严防“带菌个体”入警

从警察涉黑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涉案警察往往在入警之前就是“带菌个体”。“带菌个体”就是其特殊的人生经历产生的具有人格缺陷的个体。他们和其他警员相比具体表现在暴力倾向严重、功利思想严重、嫉妒心理强、心态容易失衡、社会习气浓重、易被诱惑的高风险性等方面。现阶段招录体制为面向全社会招警,报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考核主要是笔试和面试,政审一般都是走过场。面试很难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对人员作出综合评价,这就增加了“带菌个体”进入警界的风险。所以必须要建立全方位的用人机制,不仅要加大笔试和面试的难度和灵活性,还要进行心理测试,考查应试者是否具有临危不惧、当机立断、能有效排解心理压力等基本心理素质。政审环节更要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报考人员过去的相关经历、诚信度、道德状况、廉洁状况、有无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调查,确保录用者符合招募标准。

(四)重构特情、耳目的制度,消除警察职业风险

由于特情、耳目的物建和使用会给警察带来相当的职业风险,所以必须对这种秘密侦查力量的制度建设进行重新审视。要消除这种高风险,必须做到两点。一是要严禁选择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作为刑事特情,尤其是已经伏案在身的成员。二是要打破一警一特情的单线联系方式,建议使用两警一特情的范式,即两名警员发展一名特情,警员之间的行政级别应当大致相当,避免存在上级压迫下级的情形。另外要建立警员之间的连带责任追查机制,即一名警员出问题,另一名警员也要追究责任。这种范式强化了警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也可促使警员正确地管理特情,避免了与特情之间的不正当交往。

(五)满足正常需求,化解警察心理危机

警察是一个长期处于高压、高危、高风险的群体,这导致了警察心理的脆弱性、易变性、逆反性,也使得警察相比其他职业人群更容易出现心理危机。要防止警察涉黑,就必须化解阻断警察心理危机的形成机制。一是要提升警察的待遇,实现整个公安司法系统的高薪养廉制度,以增强警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金钱诱惑下的抗腐蚀能力。二是要改善警察的精神状况。警察机关要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作为重要战略,要改善警民关系,但不能是警察机关的自娱自乐,要充分考察调研群众心理,做到双向交流。要学会与传媒打交道,借助传媒扩大自身正向影响力。但是要坚持自身的原则,不能被传媒牵着走。群众和社会各界接受警察、理解警察,可以提高警察的职业成就感、神圣感、权威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亚文化、不良崇拜也就对警察不再具有吸引力。

(六)公正审判,加大惩处力度

公权犯罪的“重罪轻判”损坏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加剧了社会不公。根据边沁“趋利避害”的人性分析,任何犯罪成本衡量都是自发形成的,它最终促使犯罪或抑制犯罪的结果的形成。对于涉黑警察而言,“重罪轻判”更是无形保护伞,使得警察在权衡犯罪成本与收益时失误,最终大多促进犯罪。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对于警察涉黑犯罪,法院不能受到警察部门关系网的牵制,也不能误解“少杀、慎杀”政策,必须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必要时实行异地办案,增强刑法的威慑力,给警察形成强势的思维定势,避免其效仿和再犯。

[1]尹鸿伟.重庆打黑呼唤警察新体制[J].新西部,2009,(12).

[2]汤计.“黑警霸”的覆灭之路[J].瞭望,2007,(18).

[3]郑植,魏敏.打入公安内部的“燕子帮”[J].吉林人大工作,2005,(1).

[4]谢朝平.“黑保护伞”罩不住白云湖畔的罪恶[J].廉政瞭望,2004,(1).

[5]高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理论探讨,2010,(1).

责任编辑:马 克

Subtract:Police’s crimes involved in gangland is a special type of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police.They come out and develop because of a lot of reasons.There’re two types of these crimes:active ones and passive ones.Since these cr imes are greatly harmful to our society,we have to set up a complet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to refor m the employing mechanism,to impose tougher punishment,to meet the proper needs,etc.

Key words:police’s crimes involved in gangland;a mafia-style syndicate;type;cause;countermeasures

On the Type,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olice’s Cr imes Involved in Gangland

Shi Suo
(Institute of Police Science,Southea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0031,China)

DF792

A

1009-3192(2010)04-0033-04

2010-05-17

师索,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警察学、侦查学。

本文为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犯罪控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704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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