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松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论自由心证模式下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熊小松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自由心证模式下,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案件当事人是否相信在诉讼中得到了公正对待,与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法官的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中无时不受到权力、利益、人情等因素的考验。以道德的基本属性为基础,充分利用道德的制约方式,帮助法官坚定道德信仰,正确面对各种压力,全方位打造纯洁的司法环境,是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自由心证模式;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上两条规定中都有“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表述,《规定》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证据的判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并影响司法公正,正如柏拉图所说:“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史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1]
自由心证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制国家认可和实行的一种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模式和诉讼证明模式,即法律事先不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作出规定,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完全交由法官根据理性、良心、日常经验、法官个人的伦理规则和逻辑规则去审查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明模式[2]。现代自由心证的确立是为了将法官从法定证据规则下解放出来,使之能凭借理性和良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评价证据,该证明模式将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诉诸于法官的全人格判断和人格信赖。自由心证的重心在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判断,这种判断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证明模式激发了司法活力,使司法摆脱了立法的控制,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本质体现,是人类司法证明制度的进步。但这种对证据力的自由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价值取向,而法定证据制度下,什么证据有1/2的证明力,什么证据有1/4的证明力,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根本不用法官去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完全无关,也即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只有在自由心证模式下才显得至关重要,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因此,在自由心证模式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法官正确的法律观和公正观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正确的法律观能让法官正确面对社会各种影响因素,使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在面对各方面压力时坚定维护司法正义的信心。法官只有将法律放在首位,尊重法律,视法律为圣洁的净土不容玷污,对法律有着崇高的信仰,才能抵制住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干扰,否则,就会使自由心证等同于擅自证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可能偏离客观存在的证据,完全凭法官的主观臆断,受社会舆论、其他机关、上级领导等因素的干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既不能过于关注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也不能过于关注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如果过于追求实体的公正就有可能忽视程序公正,即使实体公正最终得到了完全实现,也可能无法给案件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往往会出现即使是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事实,但因为忽视了程序公正,导致案件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无法相信那就是客观事实。但过于追求程序公正而完全忽视实体公正,也不能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会因此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官如何正确认识司法公正,如何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在自由心证模式下判断案件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思想基础。
其次,法官良好的专业素养是提高案件处理质量的关键。自由心证模式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但并不是法律对证据没有任何限制。自由心证模式下的诉讼制度是为了追求其他法律价值,对证据也不可避免地有很多法律的限制和规定,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等等都是对诉讼证据的限制性规定,这需要法官在诉讼领域有较强的专业素养,需要法官对各种证据制度所体现的诉讼价值有一种综合的理解和判断能力,对某一证据是否按证据规则取舍,往往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判断会产生完全相反的认定结果,这种专业素养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其案件处理的质量。
再次,法官正确的“人情”观是司法公正的条件。人是感情动物,重感情、讲人伦是人之常情。“无情未必真豪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了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虽然共产党是最讲“人情”的,但绝不能因“人情”影响政策和法律,违反党性原则。面对人之常情,每个法官都应该树立正确的人情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大公无私和浩然正气,做到“情而公,情而正”。“人情”不能建立在左右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人情”也不能建立在颠倒黑白而“摆平”案件的基础之上。树立正确的人情观关键要正确把握个人人情与所承担的公共权力的界线。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公权力范畴,法官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业建立不正常的“人情”关系网,做到不为人情所拢、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做到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都过得硬,绝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惟有如此,才能减少在自由心证模式下法官左右、擅断案情的可能性,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法官的高度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人情和利益相比,利益的诱惑更大,更难处理。因为利益是一种交换,利益付出的一方一定想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服务于国家公权力的法官和他人有了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受制于对方。而且利益的制约往往比人情的牵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更大、更恶劣。如果法官没有很强的法律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就不能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有可能趋名逐利,失去理性和良心。在司法实践中无视证据和案件事实,破坏司法公正,这样就会使自由心证失去最基本的支撑。有了对法律职业的责任感和认同感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和尊重,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法律职业生涯中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法官在法官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又是法官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个人之间、法官与法院之间、法官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应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如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在自由心证模式下确保司法公正,强化司法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国家法的尊严至关重要。
公平正义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永恒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密不可分的内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动,从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从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连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促进了整个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弘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是法律条文和现实生活中实际案件的连接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的过程,也就是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因此,法官的司法公正观念直接关系到个案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关系到涉案当事人是否相信在案件中已得到了公正对待的问题,所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基准解决案件争议是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如果法官自身不能尊重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就会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影响到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落实。尊重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准则。
法学家何家弘曾说:“学法的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以法为家、知法如家、爱法似家、奉法胜家。”[4]适用法律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还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如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的:“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5]而且法官经手的案件,很多都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的,很多问题都是立法者无法事先预料,法律条文无法解决的。因此,法官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素养,遇到复杂的问题不能从实际案件中抽丝剥茧从专业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就不能给案件当事人一个圆满的答复。善于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不办糊涂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公正的问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首要前提。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6]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法官生活在五彩缤纷的大千世界里,亲戚、同学、朋友人情关系复杂。因此,必须公正廉洁,树立正确的人情观。“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质,应当耐得住寂寞和清贫。包括不收贿纳礼,不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及亲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和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吃请享乐活动,不允许亲朋或其他社会关系对其裁判行为产生影响以及远离商业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等。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树立了正确的人情观,才会不为“人情”所困、所累,不以小范围“人情”损害司法正义。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力排“面子”观念,以“小义”服从“大义”,加强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修养。
要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诱惑,除了要树立正确的人情观外,就是要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法官能否正确地面对名利,是对法官职业责任感的考验,人道人情难周全,要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没有崇高的法律职业责任感很难做到出污泥而不染。法官只有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有强烈的认同意识,才能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到职业生涯中,才能做到对法律负责和对案件当事人负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才华和力量,使自由心证所彰显的法律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对自由心证模式的认可,只是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出台相应的证据规则,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官认定案件证据和事实仍属于自由心证,且有更加自由的空间。法学家龙宗智指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可以简略地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未受法定限制,个别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以及证据的综合判断主要依靠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因此,‘印证证明模式’仍然属于自由心证体系。”[7]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官形成心证与其他诸国并无二致”,“我国实存的证据评价方式就是自由心证”[8]。如何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将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自由”控制在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之内,是我国现阶段诉讼证明模式下急需解决的问题。道德的制约主要来自个人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离不开这三方面,所以强化法官道德自律,建立健全他律机制和体制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方向。
康德有句名言:“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9]作为关涉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官更应从自身修养上下功夫,努力树立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自己的内心信念,从大处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从小处提升个人人格品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肖扬院长的倡导下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提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的要求,为此,法官要强化三种“意识”:一是树立学习意识,加强法官自我修养。法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认识、来对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免疫力,打好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按照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做到以进取心对待审判事业,以责任心对待审判工作,以平常心对待自己,以宽容心对待他人,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事业融入人民群众利益之中。要加强对党纪党规的学习,规范执法行为,懂得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使法官自动自觉地坚持公平正义、提倡遵纪守法,保持明荣知耻、弘扬诚实信用、鄙弃见利忘义、抵制私欲膨胀,自觉做到时时处处是非观念不迷糊、善恶美丑分得清,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二是树立法纪意识,用法纪规范执法行为。法官遵纪守法,既是一个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又是一项最基本的职责任务。执法者须先守法,正人者必先正己。从法官的职业素质看,崇尚法治、遵纪守法是一名法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养、最基本的条件。同时,通过审判案件,惩治违法犯罪、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法官遵纪守法,既是从业品质的一个最低标准,又是个人修养的一个很高要求。法官遵纪守法首先应该作为一种职业观念,体现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做到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法公正裁判,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审判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三是树立责任意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正义的光荣使命。实现司法公正是每位法官的神圣职责,法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的背后是人民的信任和重托,是人民法官沉甸甸的责任。因此,法官要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强化自身素质,勤奋学习法学理论,刻苦钻研审判业务,不断积累审判经验,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责任心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以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法官能否做到公平正义,主要靠他的自律来推动,当然外部他律机制也起很大的作用,因此,健全法官的他律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尝试在每个法院成立法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由退休资深法官组成,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每年度对法官工作中表现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评估;接待当事人或群众对法官不良行为的举报;根据相关线索对法官进行不良行为审查;通过评估对确定职业道德有问题的法官作出处理决定;还可在法官办案当中遇到各种道德心理困惑,有心理交流需要时为法官及时提供心理帮助,等等。其次,建立法官之间案件相互评价制度。法官的职业道德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制约,同行的评价就可能对法官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因为作为一般人的心理,我们都不愿意被别人特别是同行“看扁了”,通过相互评价制度,能够使法官相互审视每一个案件认定和判断水准,相互体会个案所体现的道德观念,促进相互学习,提高法官专业素养。譬如,在法官加薪或晋级时,设置比例,让符合资格的法官之间相互审视此前经手的案件,再根据案件的说理状况等因素量化打分排队,分高者晋级,从一定程度上可控制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再次,加强案件说理公开制度建设。说理公开应要求法官将案件证据的判断和事实的认定理由公开。公开理由可以让案件当事人知晓法官是如何“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来判断案件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让社会了解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价值取向是否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标准,牵制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恣意擅断,以此考量法官的职业道德。最后,建立道德赏罚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提出了比较全面的道德要求,但依然没有建立对法官的道德赏罚机制。赏优罚劣是道德控制必不可少的有效机制,可以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每年的评估结果,确定相应道德评估等级,对考评优秀的法官予以奖励,对表现突出,职业道德水平高,在同行内和社会上威望高的法官进行表彰。同时,对评估有问题的法官应严肃认真地对待,针对出现职业道德问题的大小,由职业道德委员会分别采取个别谈话、通报、降级、降职或调离法官队伍等处理措施。还可以尝试建立法官个人职业道德风险金制度。该风险金可放在法官个人津贴内,或在现有的法官个人津贴内按一定比例划出作为风险金,根据道德委员会评估结果,对评估有问题的法官,给予扣发个人道德风险金的处罚决定。
要维护司法正义,除了强化法官道德自律和健全他律机制外,还要完善相应体制机制,保证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其一,尝试初任法官制度。目前法官的选任制度已经很规范,但主要是考试和面试,没有实践经验的要求,新录入的法官往往经过一到两年的书记员工作就可任主审法官,而法官职业并不只是能通过考试和面试就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司法工作是一项理论和实际联系非常强的工作,即使做一两年的书记员也不一定能处理案件,所以必须建立一项制度,要求法官录入到法院后作初任法官,不单独审理案件,和经验丰富的主审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由初任法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再由主审法官作出确定的处理意见让初任法官借鉴,经过一到两年的磨练,再由法院设立的相应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新任法官的主审资格,而书记员的职业应该专业化,免除初任法官作书记员的劳烦,既可以提高初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又可以让初任法官得到实际操练。
其二,尝试法官休假轮训制度。每年可以给法官1~2个月的轮流休假培训时间,法官休假培训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给法官一个全身心的休养,增加法官职业的魅力;二是给法官补充精神能量。培训应该注重观念的培养,特别是应加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提高传统道德文化对法官的影响力,提高法官对关系案的抵御能力。法官经手的所有案件里面,除非符合回避的条件,可以采取回避方式远离关系案,但有时同事的亲戚、亲戚的朋友、朋友的亲戚等等,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和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无法利用回避制度来解决,只有靠法官自己的道德自律去衡量和评判。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这种高境界的精神培养有利于法官正确对待各种人际关系,可以激励法官秉公办案,如果法官能将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本我化,必将塑造完美的法官职业道德形象。
其三,提高法官的待遇,改善法官的工作生活条件。法官是生活在世俗世界中的人,社会上各种利益诱惑是一些法官放松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提高法官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是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的重要方面。具体来说:一是提高法官个人待遇,改善法官办公条件。提高法官个人待遇,虽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腐败问题,但可以增强法官的抗诱惑能力,能够增强法官对自己职业的认可和崇敬感,而庄严肃穆的办公环境也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凸显法官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二是增加法官职位,减少法官工作量。工作量太大,身心疲惫,很难使人尽职尽责,很难认同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崇高。长此以往,会使法官对工作冷漠、缺乏热情,谈不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三是完善文体设施,适当组织法官进行文体活动,如歌咏、书法、征文、登山、球赛等等。法官个人的生活质量的高低与自身职业荣誉感也存在必然的联系,工作之余的文体活动是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个人精神生活的必然要求,可以满足法官超凡脱俗的精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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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77.
Free Proof Mode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of Judges in China
XIONG Xiao-song
(College ofLaw Hunan University ofArts and Science,Changde 415000,China)
In free proofmode,whether a case can be dealt with fairly and whether the parties believe they receive fair treatmen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ethicsof the judge handling the case.The judge’sprofessional ethics is influenced in real life by various factors:power,interests,human relations,etc.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us to establish a pure legal environment and make full use of the ethical constraint to help judges firm their ethical belief,thus they can face properly various pressures.
free proofmode;judges;professional ethics
D648.1
A
1674-9014(2010)06-0037-05
2010-08-26
熊小松(1972-),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责任编辑:张群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