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娟
(枣庄学院 财经系,山东 枣庄 277160)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运用会计方法或者安排真实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盈余为基础的合约 (H ea ly and W ah ler,1999)。一般情况下,理论界认为盈余管理同财务舞弊和财务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盈余管理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选择进行的,换言之是一种“非非法”行为。但纵观近几年的财务案例,所谓“合法”的盈余管理行为却给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不少上市公司因为盈余管理而被认定为财务舞弊或者是财务欺诈,因此我们决不能简单的将盈余管理视为一种灰色地带行为。
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取消了许多具体化的条例,更为抽象化,如在资产与负债的初始分类、后续计量以及公允价值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需要大量依赖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相对于当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理论水平普便偏低的现状,新准则的运用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以至于新准则颁布之初会计实务界直呼超前。因为不管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准则都建立在较为发达、透明的资本市场和理性投资者基础之上的。既便如此,作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领头羊的美国在本世纪初还是爆发了诸如世通、安然、阳光百货等震惊世界的财务舞弊丑闻。无一例外,上述上市公司都是通过打会计准则“擦边球”,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处理经济业务,进而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以满足证券分析师的预期。那么带着浓重国际色彩的中国会计准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又有着怎样地影响呢?本文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新会计准则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种类的划分不再从细则上做详细规定,而是按照管理当局的持有意图进行划分,这样处理可以使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更接近于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投资决策观的体现。但这种划分方法带来的最大问题是,管理当局的真实持有意图无从考究,对于管理当局来说制定符合会计准则的文件易如反掌。而对不同种类的资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这样会对会计报表造成一定影响。从而使管理当局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变通资产的划分种类,给盈余管理留下空间。通过对资产种类的划分来进行盈余管理的途径主要有:
1.对金融资产的划分。企业所持有的债权和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准则要求,根据管理当局的持有意图可以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投机为持有目的且具有活跃市价的金融资产,其初始取得时的交易费用以及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要记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后续计量,当账面价值低于其可回收金额时要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当可回收金额高于初始确认的入账价值时对增加的价值则不予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金融资产中的“补缺”账户,其也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而不是当期损益 (利润表),待处置时再将原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从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金融资产中的平滑地带,同其相比,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每期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要记入损益,直接影响当期的净利,对企业来讲不易控制,风险过大;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债券发生增值时,即使企业很需要这部分利润,但基于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增值的部分不能予以确认,因此无法及时给企业的利润表做贡献。可控出售金融资产则可上可下,适宜充当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当企业利润偏低需要调高时,企业可选择出售增值的可控出售金融资产,继续持有减值的可控出售金融资产,将储藏在所有者权益中的收益释放,增加利润;反之,当企业利润较高需要调低时,可对价值发生减损的可控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消化隐藏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亏损。在新会计准则下,可控出售金融资产成为了上市公司的新宠。实证数据也表明在 2007年以后,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可控出售金融资产逐年大幅度上升。
2.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划分。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投资性房地产也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一种,但是按照新准则的划分,如果企业持有房地产的目的是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那么该房地产将被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同一般房地产不同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再计提折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在当今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蕴含在房地产中的巨额潜在收益对于那些处在亏损边缘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因此在新准则实施后,一些上市公司选择将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出去,另一方面再租入房地产作为办公场所。这样做的好处是,收取的租金和支付的租金可以相抵,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但自用房地产改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期末便可以依据房地产价格的变动,确认一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表中。因此在阅读企业会计报表时,投资者应当对那些同时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和租金支出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仔细加以甄别,验证其是否发生了类似的转换交易。
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被公认为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可以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符合今天投资决策相关的报表导向。但公允价值作为历史成本的对立面,其可靠性一直是困扰会计理论界的关键问题。公允价值的判断有多重标准,即使是按照同一标准,不同的会计人员,也很可能得出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的结果。而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会计期末时,企业应当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当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准则对流动性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规范散布于金融资产、存货等相关规定里,当造成资产减值的原因消失时,准则允许在原计提的范围内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转回。这一规定也给企业盈余管理留下了余地,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两年亏一年盈的现象多是对资产减值准则的灵活运用,被俗称为“洗大澡”。上市公司盈利无望时,往往计提大量的资产减值,在下一年度再予以转回,通过这种方法实现利润的转移。除“洗大澡”行为之外,资产价值带来的另一方面的负面影响是计提秘密准备,一些企业在利润较高的会计年度,也可能会计提巨额的资产减值,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的目的,然后在收益较差的会计年度再将其转回,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进行规范,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十四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处理,可以防止企业通过操纵长期资产的减值来调节利润,但同时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同流动资产不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一定年限内,要对其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累计折旧 (或累计摊销),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越低计提的累计折旧 (或累计摊销)也就越低,相应的当期利润也就越高。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较高的年度内,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大量的资产减值,以降低当期利润,虽然在以后年度内无法转回,但却可以减少以后年度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同样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
资产减值规定中所体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公允价值在会计中的广泛运用已是大势所趋,但我国会计人员的从业能力以及职业道德修养远不能适应公允价值运用所带来的挑战。公允价值判断的灵活性已经使它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一个利器。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当前上市公司处理关联交易的大趋势。关联交易有别于独立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一般被认为是不公允的。为了防止会计舞弊,各国会计准则都对关联交易作了严格规定,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往往需要剔除关联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关联交易披露的范围、内容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但这种详细而具体的规范反而增加了企业进行会计操纵的可能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10种情况下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换言之,只要不符合这 10种情况,就不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在会计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寻求中间企业对关联交易进行过渡,以达到规避会计准则的目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相对于纯粹的关联交易来讲,危害更大,使会计信息使用者难辩真伪。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结果一定是原债务人获得重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原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纵观近几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不乏因为债务重组而扭亏为盈,起死回生的企业,有些企业债务重组的利得甚至能占到当年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这些债务重组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很可能是母子公司之间的互救行为。例如甲上市公司欠乙企业 100万元应付账款,乙企业全额进行豁免,同时由甲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再通过其他方式对乙企业进行补偿,这样甲上市公司便可以获取 100万元的重组利得。从单笔交易来看,很难认定它们是关联交易,如果三方再做一些策略上的调整,那么完全可以规避会计准则的规范,成为实实在在的公允交易。在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中,有时地方政府也充当了不好的角色。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深层次挖掘,可以发现很多大宗的债务重组都是政府充当了“第三只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行政命令,优惠政策等方式胁迫上市公司的债权方进行债务重组,以保住当地的“壳资源”。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来说都是有利的,当上市公司效益较好时,也会豁免他方的债务,尤其是同一“家族”内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或者为他们进行债务重组提供资金扶持,以储备人情资源。但不管是哪种行为,都起到了平滑上市公司各期利润的作用,掩盖了企业经营中应有的风险,使信息使用者难辨真伪。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单来说就是以物易物。在企业会计实务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不少见,大宗的非货币性交换,其实质就是资产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将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不含 25%)。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基于市场需求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简化企业的交易过程,降低交易费用,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配置,是一种优化选择。但实际操作中,同债务重组一样,非货币性资产也很难绕开关联交易的怪圈。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时,其母公司等关联企业甚至地方政府,甘愿将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评估为优质资产然后进行置换,这样上市公司便可以确认大量的资产转换收益。而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控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这样,便可以分别增加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如果上市公司将以上交易进行非关联化处理,那么仅通过会计报表,投资者很难分辨其中的真伪。即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报表附注以及上市公司公告中所披露的资产置换信息进行分析,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而且也不可能实地对置换的资产进行实地观察,很难得出有价值的信息。例如某地政府以优质林木置换某企业闲置的厂房,在该笔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描述中,未见任何异常,在媒体赞叹该企业“华丽转身”转型成功的背后,其实是一场骗局。某企业以机器设备交换某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该上市公司短期内创造了大量的投资收益,使投资者误认为该企业投资有方,殊不知,这背后只不过是关联交易在起作用。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同其他的关联交易相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双方付出实际的现金流,甚至双方的资产都不必发生转移,只需要在账面上做一下会计处理即可,因此,它的欺骗性更强。
新准则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手段,除以上所述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在新准则执行 3年之际,上市公司对新准则由不了解到精通,盈余管理手段也已经做出了合乎准则的调整。当然这并不是准则之过,而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宜疏而不宜堵,应当紧紧把握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经济业务的处理,要绕过其形式看本质,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准则制定的细则。国内外的经验数据也已经表明,准则越细,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大。此外,还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注重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提高,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使注册会计师真正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8.
i本文所涉及的金融资产是指广义的金融资产,不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所列示的金融资产.
ii本文所指的公允价值是广义的公允价值,不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是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因此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都应当属于公允价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