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章,周显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44)
试论辩证法的转型与社会和谐的理论基石
刘国章,周显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44)
唯物辩证法;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面对世界全球化和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和历史进程,要适应和适合这一现实和进步发展的要求,辩证法理论的实质与核心就必须实现当代性的转换,即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实质与核心转换到差异统一 (实质)基础上和谐统一 (核心)的实质与核心,只有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换,唯物辩证法的当代本质才可能实实在在地展现出来,也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源于对立统一又超越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并使对立统一规律置于非实质与非核心的地位。这样的转换不仅是以和平与发展为标志的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要求,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在全球范围最终超越资本主义的必然要求。
在“一与多和多与一”存在于具体事物内部,也存在于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现实关系中,表现多样性的“差异”是客观世界的实质状况,没有差异事物的存在,就不会有不同事物内与外能量 (力)、信息和物质的交流,就不可能有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变化,更不可能有众多的事物共存于这个世界上。就是人的思维活动也是在与特定 (自然和社会)环境事物打交道的过程中才产生的。而人的思维活动的结果本身,不论是就个体来讲,还是就群体或社会的意识来讲,也不可能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之外得到解释。所以,“一对一”的“对立统一”只能是对“一与多和多与一”即差异统一现实的抽象。也就是说,黑格尔的“对立统一”离开差异统一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其绝对理念的否定之否定即扬弃,不说离开了自然与社会,就是离开了一定的思想环境 (人类既成的思想成果),能够有存在和发展的可能吗?
事物在环境中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变化,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适应或适合环境。那么凭什么来适应或适合环境呢?这就是二,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必须形成彼此顺畅流动的利益 (关系)渠道,并在利益 (能量、信息和物质)实现顺畅平衡流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展示出适应或适合来。然而,利益的流动并非单纯纵向上的流动,即自身意义上的变化发展。这又引出第三个基本前提,即必须首先有横向的事物与环境的利益交流,才有可能实现事物自身纵向的否定之否定。但矛盾的实质是对立统一,即传统意义上的又矛盾又斗争又统一。而矛盾的本质是排斥、离异或分离,在这种状态下利益的顺畅流动的依据又在哪里?如果是排斥和离异的话,那么排斥还能叫排斥吗?在相互排斥所导致离异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有互利互惠的利益流动呢?所以,矛盾对立的统一,不可能是真实的“统一”,而只能是虚假的“统一”。因为真正的统一是依靠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平衡流动的利益关系来维系其存在和变化发展的。相互的排斥和离异,恰恰是利益流动失衡的结果,是导致事物进步发展的阻力,是使事物进步发展停滞、衰退乃至衰亡的力量,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工人经常性的罢工活动,以及由此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不都是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结果吗,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把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虚假的共同体 (统一体)。
什么是统一,尤其是真实的统一?“统”的前提是“多”,没有差异,哪来的多。没有“多”,哪来的“统”。没有“统”即“多”,也就是不同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利益平衡的流动,又哪来的“一”,即“多中的一和一中的多”,也就是“系统”。否则,哪来的系统。难道说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处于排斥和离异,也就是处在瓦解或分崩离析时,是系统存在或可继续存在的表现,还是系统走向衰亡的征兆呢?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是否有着互为因果的利益关系,有这样的平衡关系,事物就会表现出健康并且是可持续的状态。为什么?因为这样的利益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有了这样的关系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就会产生一种彼此协同的合力。基于此,才可能有把不同因素统一起来的强大凝聚力。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凝聚力,才会有真实事物系统的存在,事物系统本身也才可能有最佳适应环境的能力,这是任何一种事物能够以系统形式存在的内在根据。有了这样的前提,有了事物适应环境的最佳能力,也就为事物在其环境中,在与环境事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更加有利的存在条件,也就是在事物内部有着平衡流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与环境事物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互利互惠且利益平衡流动的关系,那么事物本身的系统存在,就有了可靠的环境条件。在自然界,自然事物与其环境之间在短暂而有限的矛盾过后,展现的是千差万别的事物共存与进化的自然图景,即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的展现。在人类社会,就因该表现为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在分工与协作及其劳动成果互利互惠前提下的平等交换和交流并形成社会利益的平衡流动,把自然事物之间的弱肉强食转换成为个体与群体之间平等相待的交换与交流,并理性地构建起相应的制度体系以维护和发展这样的利益流动关系,那么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就必然会延续到人类社会,这就是社会生态和谐的统一规律,即真实事物系统或统一体的展现。
因此,失衡的利益关系自从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自发形成以来就成为引发社会矛盾乃至战争爆发和人的异化物化的直接根源。所以,在失衡利益关系维系下的社会必然是充满矛盾和具有不可解决矛盾的不和谐社会,矛盾对立的统一自然就成为这种社会的主要特征。至于黑格尔把绝对理念自身的演化,理解成事物自身矛盾对立的统一过程,即事物自身纵向的辩证否定即扬弃,这是对客观自然生态平衡规律 (绝对理念)的无知。只要是在利益平衡流动前提下互利互惠的辩证否定,并不构成矛盾对立的统一过程及结果,而是构成和谐的统一过程及结果。也就是说,差异统一基础上的相互作用,也可以导致和谐的统一及结果,关键在于事物与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作用方式,以及形成什么样的利益流动关系。如果采取弱肉强食 (自然物除外)或伪善的作用方式和由此形成的失衡的利益流动或单向的利益流动,产生矛盾乃至利益冲突甚至是战争的爆发就是必然的。就是人的思维活动,由于不同的人,由于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的不全面、不深刻、不具体、不透彻和不到位,这种与客观事物不一致 (信息失衡)的情况和结果,同样也会产生思想上矛盾对立的统一。
所以,不论是不同 (自然和社会)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矛盾,还是人的思维及结果之间的思想矛盾,都不可能在相互排斥和离异的同时,产生相互贯通、渗透和转化的过程和结果,这就是矛盾对立的统一的具体表现,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可能有和谐的统一发生。因此,才需要解决矛盾、化解矛盾和避免矛盾。而矛盾的解决和避免,就是向和谐的统一回归和发展更普遍、水平更高的和谐统一。任何一种科学的知识和思想理论,都是为了解决思想上的矛盾和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而产生的,也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的生活与发展,过真正文明人的生活而产生和发展的。而和谐不仅意味着利益流动的平衡,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平等和诚信,也意味着真正的民主与自由,更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和根据。
面对世界全球化和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和历史进程,要适应和适合这一现实和进步发展的要求,辩证法理论的实质与核心就必须实现当代性的转换,即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实质与核心转换到差异统一 (实质)基础上的和谐统一 (核心)的实质与核心,只有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换,唯物辩证法的本质才可能实实在在地展现出来,也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源于对立统一又超越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并使对立统一规律置于非实质与非核心的地位。这样就形成以差异统一规律为实质,以和谐统一规律为核心,以对立统一规律为非核心,以及与相应辩证法范畴为一体 (差异统一)的唯物辩证法。[2]
在自然界之所以会产生生物圈或生物链及其自然生态的平衡,就在于不同的自然物种之间有着一条贯穿其中流动平衡的利益关系。没有这样的利益关系,就不会有在差异统一中所呈现的自然界的美丽图景,以及人的感官与自然事物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互换和交流的平衡给人带来的自然美的享受。
所谓自然的生态“平衡”,就是不同自然事物(生物和非生物)与其环境之间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彼此适应与适合的互利互惠的利益交流。具体就表现为自然事物种群以牺牲个别或部分 (衰老、病残、体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幼子),来实现不同物种之间的利益 (信息、能量和物质)交流,没有这样的交流任何物种的存在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客观世界最一般和普遍的关系就是差异统一的关系,同时也是事物与环境的实质关系。
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是通过自然物之间的弱肉强食来展现并实现利益流通的,这也是传统思维所理解的对立统一的根据之一。有了弱肉强食的矛盾斗争,也才有与矛盾斗争的另一面即统一。是矛盾斗争打破旧的统一,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矛盾斗争是绝对的,统一或同一是相对的,在排斥和离异的同时,又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和相互转化。这种知性直观的认识和理解确实是准确和真实的吗?
在自然事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弱肉强食这一矛盾冲突的表现,是自然事物与环境之间唯一的利益交流方式,由此才有了千差万别的不同物种的共存即统一,而且这种矛盾冲突的方式不是赶尽杀绝式的,而是有限度和短暂并服从于共存这一“系统”要求的。所以,解决矛盾不是为了产生更多 (基本生存需要之外)不同性质的矛盾,而是仅仅限于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以求得共存与进化上的统一与和谐。因此,自然界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和冲突,而是短暂的排斥和离异形式下的共存共荣。由此,才可能有自然生态平衡的产生和发展。这也证明,有差异就有相互作用,但并不一定导致排斥和离异矛盾的发生和发展,利益平衡流动所呈现的自然生态平衡规律是不同物种共存共荣的基石。
自然界经常发生在人看来不正常的自然现象,也就是所谓“矛盾”长期的孕育和爆发,如台风、地震、洪水、火山喷发等等自然现象,殊不知,这只是地球自然在与太空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能量释放的自身调整,以求实现自然平衡的表现,就像人的身体被蚊虫叮咬起一个小包一样自然,实质上也是像自然生物之间弱肉强食的状况一样,是地球与其太空环境之间进行能量交换与交流以求内与外平衡的惟一方式,只是与人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才表现出与人的生活相矛盾的特点。所以,人类才要采取各种方式和办法,来预防、避免和尽可能地化解和减轻这种矛盾给人带来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不论怎样,这样的自然现象并不会因为其出现而改变了地球自然的生态平衡。反而是因为人对地球自然掠夺式的作用方式,导致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被破坏,以至于自然与人的社会之间产生了可直接感受的尖锐矛盾。自然对人的生活的伤害已经由以往的偶尔伤害变为经常性的伤害。而现在更多来自于自然的伤害却是人自身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错误做法所引发的必然结果。
就人类社会而言,本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本应该严格遵守自然生态平衡的客观规律,来实现与自然环境在能量、信息和物质上的交换与交流,在自然生态平衡规律所能够允许的范围内,来进行改造原生自然和创造人工自然的人类活动,进而实现自然与社会之间利益流动的平衡,并展现人的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然而,自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对自然事物的认识由于形成了现代性的自然科学理论,并发明了与其相应的科学性技术,使得人的生活能力远远超过了自然界的其他生物。人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也因人工自然的出现而得以确立。主体与客体在本质上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客体就不会有主体 (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没有主体也不会有客体 (人对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规定)。因此,爱护客体即自然并尊重自然事物的个别、特殊到普遍的生态平衡规律,以此展开改造自然事物的活动,人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才是可以巩固和持续的,社会也才会有可持续的发展。自然科学的产生,本意是使人的社会物质生活越来越好,越来越体现和巩固人的主体地位,然而实际状况却正好相反。
从自然科学及其技术的发明情况看,直接呈现的状况是以往的自然科学更多关注的是自然事物的个别和特殊规律 (物理、化学和生物),而忽略了自然事物的普遍规律 (生态平衡),这就导致了科学及其技术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产生了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的恶果。那么当代的自然科学已经认识到普遍性的自然生态平衡规律,以及这一规律对保护自然和规范人们改造自然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尤其是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就更加显示出其对社会实现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但在全球范围内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却还在经常发生。直观地看,似乎是人们没有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其实不然,只要深入就不难发现,对以往自然科学及其技术片面性的认同,以及对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倡导 (自然与社会)的生态文明有保留的接受,是源于自然性的弱肉强食在人类社会的延续所自发形成的利益失衡关系得以固化至今,而没有得到科学改造的必然结果。也是人们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价值观的片面性,引领的社会价值实践必然产生片面性的根源所在。
要改变这样的片面性并实现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首先就要在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的基础上改造自发而传统的非科学和非系统性的社会价值观。其次,严格按照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建构科学系统化的社会价值观及运作程序 (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创造发明生产、回收及其爱护原生自然和爱护人工自然的系统性技术,并通过实际实施过程及其结果,展现出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延续的特有形态,即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规律。而自然生态平衡规律与社会和谐统一规律的本质属性,就是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以及事物与环境之间互为贯通的利益平衡流动的系统性。因此,建立其上的社会价值观也必须是系统性的社会价值观,即真实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最后,不论是不同的社会个体与社会群体,在创造自身价值谋求进步发展的同时,要看到特定原生自然和人工自然 (社会)环境,以及他人和社会群体对自身发展的前提性,要以系统性的眼光把个体、群体和社会利益必然性地统一起来,进而实现彼此利益的平衡流动,社会和谐就一定能够展现出来,即便是发生了矛盾也会在这种和谐的氛围中得以迅速化解,以减小进步的阻碍和不必要代价的付出。
之所以需要以辩证系统的思维来认识和理解社会,并建构科学和系统化的社会价值观,原因在于任何社会个体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任何群体都是由差异的个体所组织的统一体 (群体),任何社会 (国家和民族)都是由差异的个体和群体所组成的统一体,个体既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也是社会环境的构成因素,在此之外的任何个人,不论能力大小都难以有所作为。因此,任何个体、群体、国家和民族都是个别、特殊和普遍社会利益关系的承载者和体现者,不能把三者严格或尖锐地对立起来,在看到彼此差异的同时,更应看到彼此的必然联系和辩证关系,只有理顺了这三者的关系,展现公正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博爱的社会和谐统一就是必然的。否则,就只有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弱肉强食的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生活,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则在有意和无意之中降低为个体利益,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就会落空。
所以,唯物辩证的系统思维认为,差异前提下的自然生态平衡规律是社会生态平衡与社会和谐的自然前提,而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的系统性和利益流动平衡性的本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即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和谐统一规律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活动相互关系和过程的现代性辩证法,是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辩证关系中得以确立的,也是在事物与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系统关系过程中得以确证的。在这些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展现的差异统一,是不可怀疑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不论是宏观物质领域,还是在中观和微观领域,都概莫能外,并存在于一切事物变化过程的始终。事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展开过程,就是事物在特定环境中进步发展或退步、停滞乃至衰亡的过程。是进步的发展变化还是退步乃至衰亡的变化,则取决于相互作用过程所采用的作用方式。
质量互变是事物与环境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某一阶段内以及由某一阶段向另一阶段“质与量”交替呈现的变化。否定之否定则是质量变化基础上由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再到一个新的阶段所形成的过程性变化。这两种变化是事物同一变化过程中不可分割有着必然联系的内容,在事物与环境的关系中就表现为横向上互利互惠的交流所呈现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同时也表现为纵向的事物自身进步意义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或是横向上失衡或单向利益流动所呈现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同时也表现为事物自身纵向进步发展的停滞、退步乃至衰亡所呈现的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在这一过程中,因果关系、必然与偶然的关系、现实与可能的关系、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结构与功能的关系都无保留地展现出来,构成差异统一基础上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必然内容。同时,正向积极的发展变化与反向退步乃至衰亡的变化,也在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切实地展现出来。
在人类社会,后一种状况的存在使得社会进步发展的代价往往过于沉重,得与付出经常周期性的失衡,且总体上失去的大于得到的。当今全球化社会保护和爱护自然环境的强烈呼声已经做了最好的说明。之所以会这样,一是源于对社会的认识和改造落后于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导致彼此不相匹配。二是源于对社会的认识与理解还停留在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上,还没有形成基于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基础上唯物辩证的系统思维。因此,也就为社会矛盾多层次、多样化且频繁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性条件。
首先,弱肉强食前提下自发生成的失衡流动的利益关系,是产生社会矛盾最根本的原因。农业社会周期性的奴隶起义和农民起义,工业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经济危机和不定期工人的罢工活动,给社会生活造成混乱和生产的停滞、衰退。严重的还导致资本主义国家间世界大战的爆发,造成大量社会财产和人的生命的伤亡。同时也造成人的异化和物化,乃至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这样就使得社会的发展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也就是得与失,即利益流动的失衡。这不仅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上,也表现在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上。由此而引发的就是矛盾不停的发生和发展,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伤害。
其次,造成以上社会现象的根源还在于思维方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习惯和固守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把矛盾的发生及其过程绝对化普遍化,也就是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明显是把不同事物内部与事物和环境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以及由差异引起的相互作用简单地等同于矛盾的形而上学。因为差异和相互作用,并不就是矛盾本身。只有在差异基础上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排斥和离异,才构成实际的矛盾及其过程。所以,思想意识上的形而上学的片面性及其思维方式的非系统性,往往是导致思想内部自相矛盾的直接根源。在人与人之间思维方式非系统性和思想意识的片面性普遍存在的前提下,也容易引起彼此思想意识上的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思想意识及其价值观念指导下的人的实际活动引发利益矛盾的可能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矛盾一旦发生,不论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还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还是在人的思维与自然与社会的关系上,都会造成进步发展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阻碍。如果矛盾不能够及时地化解,就可能使事物的进步发展走向反面。
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形成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也正是马克思在认识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批判性地改造和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过程中创立了现代性的唯物辩证法,不仅颠倒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的概念辩证法,而且使辩证法真正成为脚踏实地的科学的辩证法和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科学方法,并且也在自我批判与不断完善过程中丰富和提升唯物辩证法的内容和理论品质。所以,辩证法实质与核心的当代转换就成为唯物辩证法自身必然的本质表现,也是自然生态平衡规律本质的理性表达。而唯物辩证法本就不该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应该走在时代发展变化的前列,才配称之为先进而科学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本质就是要在事物与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差异统一关系中,呈现在什么相互作用方式下形成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以及事物与环境之间,利益顺畅平衡流动且产生和谐的辩证关系,在什么相互作用方式下呈现利益失衡流动且引发矛盾的辩证关系。也就是在差异统一的基础上,前者的辩证关系及其过程展现的是“通、顺、利”意义上和谐的统一规律,后者的辩证关系及其过程展现的是不通、通而不顺不利意义上的矛盾对立的统一规律。
和谐的统一规律是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在社会生活中的 (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和实践的建构而得以实现)的展现,由于“通、顺、利”的关系,和谐统一规律所内含的事物自身及其与环境关系的真实系统性联系就呈现出来。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其互利互惠、平衡流动、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相处与共同发展的“善”性特征也显露无疑。而这一切却只能在唯物辩证的系统思维中,以及相应的系统性改造活动中才能有更深刻的理解。
矛盾对立的统一规律,则是自然界弱肉强食在人的社会纯自然的延续而形成的利益失衡关系下的自然表现。人要成为真正的且摆脱了自然本性束缚的社会人,就必须摒弃弱肉强食的自然属性,以理性的精神来展现人的社会生活本质,以理性来调控人的本能和需要。因为理性在自然界通过自然生态平衡规律表现出来,在社会就通过人的意识和思维方式及其人的实际行为 (认识与改造)展现出来。因此认识与改造社会就是要认识和改造这种属自然非理性的利益流动关系,并依据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理性地建构能够平衡流动的社会利益关系,真正使人从社会自然性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也是降低矛盾发生率乃至避免矛盾以减少社会进步发展的代价,以至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实现社会和谐的惟一途径。
所以,实质与核心转换后的唯物辩证法,其差异统一的实质规律与和谐统一的核心规律,就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而矛盾对立的统一规律作为非实质与非核心的规律,就成为为什么要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回归和谐发展和谐、实现社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在社会生态中的体现,即在人的正确认识基础上所建构的可操作的科学实践观念,以及付诸实施经过人的实际行为展现出来的和谐统一规律,就成为社会和谐的根据与和谐社会的本质。其所内含的系统性、平衡性、贯通性、互利性、公正和平等性、真正的自由性,就成为人的辩证系统思维及其现代管理理论以及广义实践理性的客观依据。在此基础上,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统一,以及可持续的社会发展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1995.
[2] 刘国章.关于唯物辩证法实质与核心问题的现实性探讨.哲学原理,2006(4).
B02
A
1008-5955(2010)04-0095-06
一、辩证法实质与核心的当代转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10-08-20
江苏省教育厅课题:编号:08SJB7200007
刘国章(1965-),男,哲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周显信 (1966-),男,哲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责任编辑:吴 兵)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哲学关于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理论的灵魂,也是与世界全球化时代的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相适合的、在思想意识层面代表着时代精神的人类精神的精华。人类要想从长期困扰社会生活的周期性经济危机,以及人的物化和异化困境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公正平等、民主法治、诚信和友爱的社会生活,离不开唯物辩证法的理论指导与实践引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1]这就是全球化过程中的现实世界。而这一全新的现代哲学立场以及由此而展现的哲学视野是现存的任何一个哲学派别都无法比拟的哲学视野。在这一哲学视野中所呈现的最基本的关系,就是事物与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和具体而现实的自然与人的社会与人的思维的相互关系。而在这一关系中所生成的自然和社会事物的运动变化及其人的思维和实践的运动,才是产生或形成马克思唯物辩证法思想及理论的现实根据及其出发点。为此,对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理解与把握,就不能够停留于黑格尔对立统一抽象的辩证思维,而是应该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 (世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紧密联系中国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奋斗目标,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现实,揭示和展现事物与环境在差异统一基础上的和谐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这就是唯物辩证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联系的关键所在。
任何事物都不是在关于事物的概念自我否定之否定这一抽象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存在和变化的。就此而论,马克思关于在自然与社会环境中认识自然和社会与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与改造理论,已经做出了最有说服力的论证,并经受了人类历史尤其是现代历史发展的检验。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与理解所形成的思想成果,以及对自然与社会与人的思维之间关系的认识和理解而形成的辩证法思想和理论,都不可能在事物与环境 (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即自然事物与其环境和人的社会事物 (思维和实践)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关系之外得到有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