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视域下的政策议程设定

2010-08-15 00:47闫飞飞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利益集团公共政策议程

闫飞飞

(东北林业大学,长春 130012)

协商民主视域下的政策议程设定

闫飞飞

(东北林业大学,长春 130012)

公共政策;议程设定;协商民主

公共问题是公共政策存在的逻辑起点,而公共政策的议程设定则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公共问题只有首先进入决策者的政策议程中,才有得到解决的可能。在现在中国的体制下,阻碍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主导型的议程设置模式、特殊利益集团对政策议程的不公平的干预、片面追求GDP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些因素只能导致社会问题的积蓄和扩大,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而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理论,对政策议程设定有如下启示:强调公民参与的议程设定模式、公民和团体平等的参与议程设定的能力、注重公共利益取向的公共协商能够包容公平、效率、自由和安全等公共政策所应有的价值和目标取向。

公共政策,顾名思义,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根据公众意志对公共领域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协调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措施和手段。”[1]公共政策的根本价值就在于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所谓公共问题,主要指的是“在现实中给大部分人带来影响并且意义较大的问题,而且该问题通常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个人行为得到解决”。[2]97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对公共问题予以回应和解决,具体而言则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对公民需求的积极回应以及强化公民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参与水平和参与程度,以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持续经济繁荣。但是,由于社会的急剧转型,在经济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基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而导致大量的公共问题的出现,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的多发期,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增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中国当前面临的社会风险增大。公共问题的凸显,要求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加以解决;而群体事件的大量出现,表明公民试图通过用激化矛盾的方法来寻求矛盾的解决,这从某种侧面也反映出现有的公共政策运行体制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公共问题是公共政策存在的逻辑起点,而公共政策的议程设定则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政策议程在整个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正如托马斯·R·戴伊所指出的:“决定哪些问题将成为政策问题甚至比决定哪些将成为政策方案还要重要”。[3]32安德森也指出:“在制定公共政策的研究中,搞清楚为何有些问题得到解决,而有些问题却被忽视或被压制非常重要”。[2]113本文将从公共政策议程设定的角度尝试分析公共政策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中的作用,并将其置于协商民主的视域下来探讨协商民主理论会对政策议程的设定有何种要求和启示。

一、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定中的阻碍因素

理想的公共政策议程设定过程是:政策议程的提出→政策议程的选择和形成→政策的采纳→政策的实施→政策的评估。其中,政策议程是公共政策的起点,只有首先设定了公共政策议政,才有可能启动后续的政策问题分析、方案的备选、决策、执行以及评估等程序。公共问题只有首先进入决策者的政策议程中,才有得到解决的可能,反之,则根本不可能得到解决。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公共问题,社会公众会要求政府采取行动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但是最终也只有一小部分会被决策者关注,即只有那些被“政策制定者选中的或者是感到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至少看上去要采取行动的诉求”[2]102才会被列入政策议程。可见,“议程设置本身就是一个甄别和过滤的过程,少数问题将通过它获得政策上的支持,而其他议题则是被否决、控制或者遮蔽。”[4]在现有的政策体制下,能够进入政策议程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决策者手中。因此,利益相关者与决策权力的距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如果决策者的权力不受到制度性的约束,就为强势利益集团操纵和控制政策议程和决策者的权力寻租以及公权力追逐私利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样,就会导致大量的隐蔽议程的存在,所谓隐蔽议程也即那些被有意忽略或遮蔽的社会问题。隐蔽议程的大量存在会积蓄大量的不满和愤懑,这给运行中的政治社会体制埋下定时炸弹。隐蔽议程的大量积累,会使社会危机呈现能量积累放大效应,即“能量积累越多,放大倍数越高”。“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能量积累型’的突发事件的话,这些事件可能会转化为‘放大型’事件,以至于无法控制或者系统崩溃”。[5]5因此,在我国公共政策研究中,从源头即政策议程的设定这一理论视角,尤其是对阻碍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因素进行深层的分析,就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的。在现在体制下,阻碍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在政策议程设置过程中,专家、媒体、利益相关群体和公民大众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影响力,这些力量共同作用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但是,议程设置的最终决定权依然掌握在决策者手中,中国的议程设置模式的主流依然是政府主导型。王绍光曾撰文指出,当前中国存在着六种议程设置模式,即:关门模式、动员模式、内参模式、上书模式、借力模式、外压模式,并指出今日中国的议程设置呈现“‘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逐渐式微,‘内参模式’成为常态,‘上书模式’和‘借力模式’时有所闻,‘外压模式’频繁出现”。[6]但是,由于传统政治体制和公共决策体制的滞后性,中国的公共政策决策体制,依然主要是由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政党的各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构成。“在多数情况下,党的有关组织拥有政策的实质决定权。政策问题的提出,主要不是来源于公民的政策诉求,而是来源于决策机关内部的制度性信息收集系统”,这些都导致了“政策问题界定的准确性差、公民参与政策选择的渠道少、政策选择的随意性较大”。[7]273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作为公民授权的公共权力组织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这就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用有违背公民授权的初衷的危险性。出现这种情形,是由政治权力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政治权力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治权力与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共同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它毕竟是由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直接掌握,因而与掌权者的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联系。政治过程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过程,分配社会价值的过程就为一些人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8]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并非是超然于利益追求之上的,它同样遵循着“经济人”的假设,即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政府中的决策者会追求个人利益、组织团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虽然理想的民主政府下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应该首先追求公共利益,但是现实的逻辑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会首先追求个人利益和所在组织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最后才会考虑公共利益。而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最终决策者和公共产品的最终供给者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比任何其他团体和组织更接近公共政策议程的设定、制定和执行,“因此在面临比较大的寻租机会时,政府通过制定一定的公共政策设立租金并攫取之,或者说,将本来应该由公众享有的公共利益据为己有进行消费”。[9]282因此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决定什么样的社会问题能够进入政策议程上,政府会首先选择那些与自身利益最大化相一致的方面以及能够促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策议程。如果某些公共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其带来好处甚至还会损害其利益时,政府就会选择不作为或作壁上观,甚至有意阻止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导致社会问题积蓄,从而形成大量的隐蔽议程。中国现有的政绩评价体制,会鼓励下级政府首先满足和执行上级的政策意愿,而政策的议程设定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共问题在体制内的公开暴露和回应,解决的好坏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这会被看做他们工作能力和政绩的反映;因此,从政绩风险规避的角度,各级政府决策者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与其冒着解决不好社会公共问题而承担责任的风险,不如使社会问题隐而不露,保持“天下太平”的景象,这就会鼓励决策者压制或阻挠社会问题的暴露和公开化,致使社会问题无法进入政策议程。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利益的分化与重组,出现大量的组织化的利益要求,而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特殊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不平衡的干预。改革在促进经济发展,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利益主体意识的增强,各利益主体必然会提出自己的政策需求,而提出政策需求的最佳策略便是基于共同利益和需求结成利益集团,向政府提出种种要求。按照多元主义的观点,现代政府的公共政策过程,在本质上正是各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聚合与表达,通过竞争和博弈,最终达成政策妥协和均衡的过程。“利益集团在问题建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通过游说、宣传、助选、抗议等手段,迫使政府将其问题列入政策议程,并采纳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建议”。[10]111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对政策议程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理论上来讲,只要政府在各利益集团之间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利益集团间公平的竞争自然会出现给予相互妥协而为各方接受的公共政策。但是,由于各利益集团拥有和可调动的资源的多寡及其组织结构的异同,导致它们对政策的影响力并不会平衡的分布,强势利益集团必然会拥有更多接近政策议程的机会。在政策议程设定中,强势利益集团会凭借其资源优势,阻碍和操纵政府对某些社会问题回应,而有意对某些公共问题不予回应,致使这些公共问题被排除在政策议程之外,导致大量的隐蔽议程的淤积。在中国,经济改革产生了众多的既得利益者,但是,由于在改革中的行政主导特点,各级政府往往和既得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官员纷纷参与现有既得利益集团利益分配过程,结成利益相关者,出现政企同盟的乱象。“中国很多改革决策渐渐变成了这些强势利益集团狭小圈子中越来越神秘的讨价还价,公共政策的制定呈现出被代表少数利益集团人的私人化的态势”。[11]在特殊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议程设定的不平衡参与的同时,由于中国开放政治参与的进程极为缓慢,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社会弱势群体却被排除在重要的政策议程设置之外,他们根本无法制约特殊利益集团,反而继续被边缘化和底层化。特殊利益集团绑架公共政策特别是国家的发展政策后所造成的负面结果,却是要全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去买单。利益的大头是他们承包,而代价的大头却主要是普通民众承包。“由于公众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利益诉求缺失保障,以至严重地破坏了公共决策的正义性和公共性,使政策沦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敛财工具,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其结果可能会使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对立,直至走向陷入冲突泥坑而欲拔不能之境地”。[12]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出现以及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正是弱势群体在利益受损而又无法通过正常参与渠道影响公共政策议程设定的情况下的必然选择。特殊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绑架,不仅会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也会削弱国家的自主性,降低国家能力,形成无能力的软弱政府。一方面,这会使政府无法调动足够的资源追求国家建设的积极目标;另一方面,又会导致政府无法回应真正的公共问题,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化解社会冲突和危机。

第三、公共政策追求的最高价值应该是公平、效率、自由、安全等多重目标,而且中国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应是对公正的追求。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以追求GDP的增长作为单一的政策导向,虽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奇迹,但是却扭曲了公共政策应该追求的上述最高价值目标。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追求GDP的导向下,“根据经济增长速度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来评判地方政府政绩,会扭曲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使其发展目标变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公共服务;追求短期目标,忽视长期目标……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忽视劳动者利益;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13]326单一追求GDP增长的政策导向,认为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会随着进一步的增长而得到解决。认为一切问题都是由于增长不足而导致的观念,致使大量的社会公共问题被看做是发展过程中必然的伴生物,而且会随着增长自然得到解决,就使得社会公共问题不能够被严肃看待而无法进入决策的政策议程。由于对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的片面理解,导致对问题性质界定不准确,对问题的归类失当,使得真正的社会公共问题成为了隐蔽议程。J·S·利文斯顿指出:“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对一个决策者来说,用一个完整而优雅的方案去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对其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比用不完整的方案去解决一个正确的问题大的多”。[14]现在的中国正在承受着利氏所言的对“对问题的挖掘和确认”不当所带来的代价。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经济繁荣并不会必然地或自动地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以及社会稳定。中国当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却是贫富差距的加大甚至出现结构化的趋势,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大量增多。胡鞍钢等人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形势极其严峻,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其突出表现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和失业洪水;世界上最显著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异;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世界最大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5]4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当前中国真正的公共问题是社会公正的短缺,因此必须扭转以往单纯追求增长的理念,“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将以往‘增长优先’的战略扩展到人和社会发展的层面”。[8]中国这种真正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存在,要求党和政府转变执政理念以及公共政策导向;而只有转变了执政理念和公共政策导向,才能正确认识和正视社会公共问题的存在,才不会对社会问题视而不见或对社会问题性质作错误界定进而采取“围追堵截”的方法处理,进而才会使真正的公共问题进入决策者的政策议程,社会公共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二、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对政策议程设定的启示

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受决策影响的所有人(亲自或通过其代表)都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去,它要求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经过理性的对话讨论、平等交流,公开地相互陈述为彼此都能接受的理由,在遵循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和公信力的公共决策。作为一种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戴维·米勒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15]作为一种决策模式的协商民主与公共政策议程设定多要求的公共性和公正性是内在地相契合的,它为公共政策议程设定的改进和转变提供了新的契机。“在协商民主的视域下,公共政策议程的建构是政策相关者围绕公共利益就有关政策问题的性质、轻重缓急、重要性、解决的可能性等进行持续和真诚对话的过程,是各政策相关者不断从多样化的歧见中通过偏好转换来逐步达成议程共识的过程,它反对议程建构中的金钱和权力的控制,力求避免精英的操纵和‘无政府的闲扯’”。[16]协商民主理论的这些内涵,对于公共政策议程设定,尤其是对中国政策议程设定中的阻碍因素的破除,有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协商民主注重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作用,特别强调公民参与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权,这为突破中国以政府主导型为主的议程设定模式提供了动力和出口。所谓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权,按照达尔的理解,是公民“必须有排他性的机会,一边决定各种事物如何置于通过民主过程加以决策的议程之中”。[17]149公民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权,是人民主权的最佳体现,它意味着,在公共政策的议程设定上,公民必须有最终的发言权。应该注意的是,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并不是要求公民对每一项政策议程都必须亲自过问,相反,它允许选民代表和政府官员较大范围的决策代理,它允许公民总体在不放弃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授权其他人甚至通过非民主的程序制定决策,但是这也对政府官员和代表对议程设定的负责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议程的最终控制要求当选代表和政府官员对其行为和政策选择向选民提供道德上可接受的公共理由。协商民主的问责制原则不同于选举民主所提供的专断的问责制。协商民主提供了这样一个动态过程,即要求代表对其行为给出理由的互动过程,“包括官员介绍他们的提议,公民回应,官员修订,公民再回应,和这个过程的循环往复”,[18]158以保证代表能够向他们的选民负责,这就从根本上限制和约束了政府在政策议程设定上的任意的裁量权。同时,它也能够有力地阻塞政府决策者违背公共利益以追求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不良动机。为了确保公民对政策议程的最终控制权得以实现,协商民主并未完全满足于一套僵硬的制度的自发运行,而是强调公民对政策过程的有效参与。它认为在制定集体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尤其在议程设定的阶段,,每个公民要有充足和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的意见。公民的有效参与要求公共政策议程设定过程的公开性,即议程的设定必须能够使受决策影响的人能够参与到理性的讨论和对话过程之中,使公共政策议程的设定能够真正体现和考虑每个参与者的观点。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和议程建构必须被置于公开的讨论和对话之中,任何政策相关者都有权知道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约束力的政策议程是如何建构的,建构议程的过程和程序应当为公众所知悉,以使政策相关各方能在协商和理性对话中公开自己的政策偏好和理由并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16]总而言之,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权,能够保证政府官员和公民代表在设定政策议程时对公民的负责性,它所要求的公民的理性和公开的讨论及对话参与,能够保证议程政策议程的公共性和可接受性,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从政府主导型的议程设定模式向公民——政府良性互动的模式转变。

第二,协商民主认为,在制定公共政策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影响力,不受到财富、资源和不平等的权力的影响,而只遵循哈贝马斯所说的“最佳论证力量”的影响。协商民主理想强调受决策影响的人都应当参与到决策的论证、制定中来,使决策能体现每个人的“声音”,因此就更能体现决策过程的平等性,而且由于每个人均参与其中也更能证明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协商民主还强调,在协商过程中除了“更佳论证力量”之外,没有其他权力因素的介入,它仅强调智识和论证的力量,认为协商过程应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悬置起来而只是各种观点和理由的碰撞和交流,最后最佳的论证将会胜出,这样就足以保证对话者之间实质性的平等。协商民主正确地认识到了现实中由于人们之间权力和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会以不同的方式对民主协商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在现实的协商中,物质资源占优势的公民能够凭借这种优势来影响民主程序,这就导致实际的政治影响力流向在现有分配格局中占优势的阶层,这就违背了协商民主所要求的政治平等的观念。按照协商民主的理念,“政治平等要求当人们就某一问题做出最终决定时,权力与资源的社会分配的非对称性不再决策中发挥作用。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需要制度限制任何想利用非对称性优势强迫其他参与者的行为”。[19]224所以,协商民主才要求协商过程将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悬置起来,要求符合哈贝马斯所称的“理想的话语环境”,在其中人们的协商只会受到最佳论证力量的影响和引导。它的目的是要发展出一种公共的对话模式,用以消解现存的各种权力关系。协商民主的这种政治平等原则体现在政策议程的设定上则是,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应该有平等地将其关注的问题转化为政策议程的机会和能力,任何特殊利益集团都不能凭借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的优势而对政策议程设定过程中的公共协商产生不平衡的影响。由此,协商民主对公共政策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众所周知,当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没有最终反映在公共政策中时,民主社会所要求的政治平等原则同样已经被违反了,同样地,更应该关注的是作为公共政策入口的政策议程设定,当个人或团体因缺少能力和机会将其要求转化为政策议程时,政治平等的原则就已经被违背了。协商民主认为,“民主协商不是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共谋,也不是政府为自己已有的决策提供理由而召集举行的所谓“论证”会议,而是各利益团体就某些公共事务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和意见,通过讨论协商最终产生公共政策”。[20]协商民主的政治平等原则,要求在政治议程设定的过程中,要公开透明,以保证个人或团体都有机会参与到政策议程设定的协商和讨论中;而对政策议程设定的公共讨论、公开的相互给出理由的论辩过程,会迫使参与者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种能够为其他参与者可能接受的方式展开辩论,而不能直接诉诸“这对我是有利的”这样的表述,必须诉诸能为大家所接受的公共利益或相互认可的道德原则来提出论点,这样可以一定程度约束特殊利益集团的追逐私利的机会;同时,为确保在政策议程设定的公共协商中只受“最佳论证力量”的影响,协商民主要求对现在的权力和资源进行适当的再分配,以使每个公民或团体都拥有有效参与协商的适当资源,以限制特殊利益集团出现凭借其优势的权力和资源操纵公共政策议程的设定,进而绑架公共政策的倾向。

第三,协商民主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理性的公共协商,是公民自私狭隘的偏好转向更深思熟虑和更具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并通过基于公共利益的讨论对话,能够开阔政策议程设定的指导思想,克服政策议程设定目标的狭隘性和单一性。协商民主强调在政策议程设定过程中的讨论、对话等意见交流形式,但是,协商民主对讨论和对话的强调并不是要促使个人政治偏好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于它具有促进个人自我转换的功能,透过参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讨论鼓励公民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来进行选择。一种协商性政治过程不仅能够鼓励公民在相互交流信息中更加正确地认识到他们自己会真正需要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会鼓励公民们形成有关他们为了他们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需要什么的看法。乔治.M.瓦拉徳姿指出“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协商民主的一个核心假设是,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要承担公共利益的责任”。[21]按照协商民主的观点,主要的政策决定是建立在公共协商的过程之上的,参与协商的公民们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某项法律或政策的主张,都要求他们从该法律或决策是否能夠促进公民的共同利益或政治社会的正义性这样的角度來提出论证。通过公共论辩,“我们采取一个公共性的视角,我们就必须调整自己的偏好,即只能表达那些公共导向的偏好”,[22]291公共协商的参与者就必须诉诸能为大家所接受的公共利益或相互认可的道德原则来提出论点,经由公开而理性的讨论而达成一致的同意。协商民主对公共性和公共利益的强调,要求在政策议定设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和价值。前文指出,当前中国社会最大的社会问题是公正的短缺。公正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策议程设定的指导思想的单一化,即只注重GDP。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判断一个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的最重要标准是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高GDP。这种对GDP的狭隘追求,已蜕变为官员对作为自身政绩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这样的GDP理性和个人政绩理性,是有悖于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共理性的。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公共理性,要求政策议程设定的最终指导思想是能否促进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之所在并不是由决策者一方判定,公共利益的判定需要公民、社会团体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彼此讨论,并共同寻找公共问题之所在及其解决方案。对于何种社会问题能够进入政策议程,要全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讨论和论证,而非政府和决策者一方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政策议程综合反映公民和社会对经济增长、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以及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利益的需求。譬如支持经济增长者在提出其政策议程时,要考虑到需要以公共的理由来说服环保主义者的要求;同样环保主义者也需要提出公共理由来论证其政策议程的正当性等等。只有按照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基于公共理性的公共协商原则,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公共问题之所在,进而才会使真正的公共问题进入决策者的政策议程,社会公共问题才有可能得到综合性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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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 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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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955(2010)04-0042-06

2010-10-11

闫飞飞,吉林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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