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办案中探寻检察职业公正的科学内涵

2010-08-15 00:46曹国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9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正义

文◎曹国华

在执法办案中探寻检察职业公正的科学内涵

文◎曹国华*

公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评判检察执法的基本标准。但公正是什么,尤其是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的公正是什么,是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命题。

一、公正的一般评析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平正义的解读,应区分不同的层面。首先是一种理念的存在,其表现形态是作为一种观念化的公平正义理念与价值形态,体现着真、善、美的全部内涵。其次是一种制度形式的存在,作为制度层面上的公平正义,是公平正义体系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种形态。理念层面的公平正义需要通过国家制度来实现和转化,而制度层面的公平正义受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是一种与一定制度性因素相联系的正义,是公平正义的特殊表现形式。把公平正义作为检察职业的核心价值,强调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兼容并蓄,既要公平,又要正义,表现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置于司法制度的语境下的分析,公平与正义具有与公正相同的内涵。

二、检察职业公正的基本特征

检察职业公正源于社会公正、法律公正,是社会公正、法律公正在检察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但又区别于社会公正、法律公正,具有检察职业的显著特色。

一是检察职业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之内的正义是检察职业公正最为重要的特殊品质。检察职业中的公平正义是按照法律的既定标准来判断的特定的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的情感因素被以法律上的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的方式所代替。公平正义问题被转换为合法性问题,检察职业中的公平正义就是检察官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正义与不正义,就是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前后一致地加以处理各种争议,就是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前后一致地加以分配各种利益和不利。因此,检察职业中的公平正义是以合法性为存在前提。

二是检察职业公正是有限的正义。也就是说检察职业中的公平正义不能完美地满足正义的全部要求。司法在实现正义最大化的过程中,还要受到其他伦理价值的限制。正义优先性是一定限度内和条件下的优先性,当最大化地实现正义的努力有可能过度损害其他伦理价值时,法律之内的正义就会放弃自己的扩张机会,为其他位阶较低但不可无视其存在的美德让出一定的生存空间。当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支付的功利价值成本过高的时候,制度伦理也会部分放弃或全部放弃按照正义原则应当做的事情。因此,检察职业中的公平正义是在制度理性支配下、符合特定政治社会需要的有限的正义。

三是检察职业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检察职业公正的内在逻辑是借助于法律之内的正义来实现个案正义,是指在法律规范之内、在司法程序之中、依托检察职能的良好运作来实现的公平正义。公平与否、正义与否的单纯价值判断被转换为以价值判断为内容、以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为形式的合法性评价;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检察执法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评判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要求检察执法不仅要结果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使人感到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检察官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而且执法的过程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公正。

三、检察职业公正的科学内涵

检察职业公正具有司法公正的一般内涵又超越于一般司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它既是一种价值判断,是指引检察执法的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更是承载于每一个检察执法行为、体现为执法效果的具体实践。具体体现为“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1]

一是在检察执法理念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执法理念体现了执法主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执法主体的思维程式,是引领执法办案的前提与基础。当前,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提出了不少新要求新期待,检察工作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工作内涵。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且要克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想和做法,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不仅要依法解决法律纠纷,而且要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不仅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而且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引领检察执法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工作成效的根本尺度,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平等适用法律,确立平等保护的执法观,切实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弘扬人文精神、体现司法关怀,既要通过打击犯罪来保障大多数的人权,也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要牢固树立执法公开的理念,把执法的环节和执法的过程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以公开促公平,以监督促公正。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既要严格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要关注法律的目的,注重法律适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力争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牢固树立秉公执法的理念,凭着职业的良知与良心,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筑牢公正廉洁执法的道德底线,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是在检察执法行为上,应当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的有机统一。执法行为的公正性是检察职业公正的核心,是检察职业公正的最佳载体。衡量检察执法行为的公正与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要素是否齐备,一般而言,执法行为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法效率三个要素,三者缺一不可。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检察执法活动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体现为实质正义。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检察执法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体现为“看得见的正义”。所谓执法效率,是指检察执法活动的及时性,及时办案,及时结案,确保办案效率。“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2]二是把握好两对关系,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的关系。(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2)程序公正与执法效率并重。“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程序公正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实现,否则就是非正义。在程序公正基础上,执法效率成为实现检察职业公正的关键因素。

三是在检察执法效果上,应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筹兼顾。执法效果是评判检察职业公正与否的直接标准,包括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主要体现为“合于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图、服务科学发展、推进和谐建设便体现出最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对法律制度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及结果。主要体现为“合于法律制度的公正”,即执法的过程、结果与法律规范是否契合及契合度。社会效果是指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主要体现为“合于社会意识的公正”,即执法的过程及结果是否被民众、当事人认同、信赖、支持及其程度。个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如被诉讼各方及社会完全认同、支持,则该案件便体现出最好的社会效果。从理论上讲,检察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保持一致,而且也能做到相互契合。因为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党和人民对法律适用的评价。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冲突的情形。如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甚至是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裁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查处小案仍占相当比例;在一些轻罪行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定罪处刑,从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并不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不够足,权威性不够高。因此,检察职业公正是检察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筹兼顾基础之上的公正。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4条。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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