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型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战术

2010-08-15 00:42:09李连忠
关键词:平息群体性群体

李连忠

(广东警官学院战术部,广东广州 510232)

体育活动作为一座架起人们沟通的桥梁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被各界所重视,但随着各类体育竞赛的增多,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因各种因素所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也越来越多。这些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严重的影响和危害赛事的顺利举行,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大型体育活动中的群体性事件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以体育活动为诱因,由观众为主体所引发的非正常情感宣泄。其现场往往表现出行为生成的突发性、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事件现场的难控性、处置过程的多变性等特征。对于发生在大型体育活动中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针对事件发生现场特点及群体心理特点,从隔断可供闹事的环境、条件、氛围入手,灵活采用处置战术,因势利导而果断处置,努力达成处置的快速有效,将由其引发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1 驾驭现场形势,做好先期处置

我们说群体性事件常常具有突发的性质,就是说引爆群体性事件的意外因素何时出现、以什么形式出现,在什么地方出现,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发生得十分意外和突然,人们在事前很难预测[1]。这也正是有些群体性事件很难事前预防的原因所在。在大型体育活动中,观众的感情和情绪随着比赛的进程往往会不断被激化,不同支持倾向的观众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会使空气骤然紧张起来,在一些激进观众的情感互动下,使观众群体在情绪上产生共鸣,最后便导致情绪的爆发,引起狂热的冲动行为。因此,大型体育活动中的现场指挥员与执勤警察要善于根据观众心理变化规律,及时寻找发现危险的苗头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可有效地防止观众因比赛引起的情绪失控进一步激化,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当观众出现轻度的情绪反映时,现场执勤民警要及时对反应激烈的区域、人员及起因作出断定,并立即将现场出现反常的起因、地点、人数、性质、规模及可能出现的潜在后果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及指挥部门,以便指挥中心及时地做出判断、启动预案和现场取证。

进行现场处置时应相机行事,注意处置工作的艺术性,务求实效。对于个别或部分观众的过分举动,可出面劝止,纠正其不良行为;对于情绪异常失控的观众,必要时可将其带离现场,在合适的场所进一步进行情绪方面的教育引导;对于经过教育制止虽然表示服从管理的部分观众,仍要加强在此区域执勤,防止出现反复;对在现场围观的群众,要针对不同的结构层次采用说服教育、封锁现场,逐步压缩推进的方法,逐层分化瓦解,使围观人群离开现场;对于散场时场外滞留、“扎堆”的观众,应立刻说服教育,予以疏散,并告诫其不得滞留现场,影响退场秩序;对于部分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意在挑起更大事端的观众,应采取一定策略将其与人群隔开,防止其发挥导火索的作用。

现场指挥员应及时掌握动向,加强与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在场面出现混乱时要及时发布通告,正确引导宣传导向,积极主动进行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适时揭露闹事流氓,从而稳定观众情绪,将事件平息在萌芽状态。

2 保护重要目标,及时封控现场

大型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诱因多样,但其事态发展转变过程往往呈一触即发、迅速扩散之势[2]。从叫喊哄闹转变为扰乱赛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闹事事件,从局部的失控转变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赛场内外皆有可能引发,由于事件过程扩散快,往往带来极大的危害性。如果赛前安全防范工作不够周密、赛场内外控制不力、现场处置缺乏应变能力,都有可能导致事态扩散与升级,甚至在国际比赛中,因为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惨重的后果可能引发国际争端,带来很坏的政治影响[3]。这就要求大型体育活动必须事先确立预案措施、事件发生过程中加强管理者的临场应变组织指挥能力和灵活处置方略。

虽然各国对大型体育活动都做了充分的防范工作,加强了安保力量,配置了精良的装备,并针对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做出了种种应急预案,但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不可能与预案中的设想情形完全吻合。特别是闹事人员情绪失控的时候,其发展的方向、形式以及最终造成的后果等各方面都瞬息万变,难以准确预测和把握。因此,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警力及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首先加强对重要目标的保护,要设法保护领导、外宾、运动员、裁判员的人身安全,并迅速组织、引导其退场或进入安全地带。对尾随重点人物的不法人员可采用必要的驱散措施。对于赛场内的指挥部、新闻中心、供电系统等要害部位,实行重点布控,强兵把守,严厉禁止闹事人员涉入其间。

对已经形成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应按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封控现场及相关区域,把闹事群众隔离在一定范围,切断闹事区与外界的联系,以防人员聚集,扩大事态。现场封锁控制方法可采用人墙隔离、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区域交通管理等手段,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现场与外界的联系。力量部署一般是机动民警在外线,武警在二线,处置民警和工作队在一线,从而保障现场各处置工作井然有序。

3 运用心理攻势,瓦解闹事群体

观众参与的“从众心理”极易使群体性事件升温而较难控制。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事前无预谋策划、事中无明确指挥的从众骚乱行为,其参与者多为一时失去理智,引发了许多疯狂而带有盲目破坏性的行为。尤其在观众的情绪处于极度兴奋或悲伤状态下,对于他人行为是否规范缺乏准确的判断,易受其他闹事观众情绪的感染,并以他们散发出的信息作为自己行动的参照源,导致不自觉地采取从众的行为方式,形成社会控制无法约束的骚乱群体。因此,针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群体特点,要加强心理攻势,一方面可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另一方面可分化、瓦解闹事群体、孤立少数骨干分子。常用方法有心理震摄法、政策攻心法等。

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以充足的警力赶赴现场,营造出一种重兵集结、大军压境、“兵临城下”的威慑态势,显示警方处置事件的决心与魄力,从精神和心理上震慑闹事人群,使闹事人员不敢轻举妄动,以求“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客观效果。

在对闹事群体运用心理震慑的同时,应依托充足的警力,运用政策和法律武器,展开心理攻势,争取大多数群众,采取“剥竹笋”式的方法进行现场分离人群,孤立少数闹事骨干分子,瓦解其士气。通过喊话、利用广播、视频等形式控制现场舆论局势,进一步在心理上瓦解闹事观众的心理防线。其内容包括公开事实真相,揭露不法人员的阴谋和企图;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现场指挥部发布的现场管制、责令解散等命令;警告闹事人员将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处置令”等。

4 依法强行驱散,果断平息事态

为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和变化,把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就必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而因势利导。“可散不可聚”即根据事件的发展规律疏导人员,使大多数人不再卷入或中止并退出,制止事态扩大;“可顺不可激”即顺藤摸瓜理清思想脉络,找出问题所在,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避免形成僵持对立局面;“可解不可结”即正视矛盾并妥善解决矛盾而不回避甚至制造新的矛盾,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针对性措施平息事态,避免因不能迅速平息事态而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事件时要善于运用这些原则,行动及时果断,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而贻误有利时机。

强行驱散是在政策攻心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为尽快平息事态,将闹事群众驱逐出所占区域,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处置措施。主要适用于迅速平息打斗、哄抢、围攻、暴乱和局部骚乱等事件的处置。实行强行驱散时要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保证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对于组织煽动闹事者、在闹事中趁机进行打砸抢烧杀、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的,公安部门应集中优势兵力,占据有利地形,迅速将其抓捕带离现场,同时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以便于事后处理;条件不利时,则现场取证,跟踪监视,核准情况,待其离开现场或事态平息后,再作处理。其步骤是移开封锁现场的路障,敞开离散通道,发布命令和通告,责令围观人群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的时间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强行驱散行动常用的方法有:(1)列阵突击,一线平推。担任驱散任务的警察以横队呈一字形或弧形、凹形排列,动作一致地将事件人群向指定离散方向驱赶逐散。(2)中间突破,两翼卷击。警察成多路纵队队形或箭形队形,通过穿插分割把事件群体分割成两部分,后继警力利用打开的缺口迅速跟进,打开通道后向两侧卷击,割裂挤压分块驱散。(3)强行楔入,首取要害。警察以多路箭形队形或纵队队形突击穿插,强行楔入事件人群中间,抓捕闹事核心人员和骨干分子,威慑瓦解闹事群体。(4)穿插分割,分片驱散。如果事件现场范围较大、事件主体规模较大,警察要组织多个驱散组,按预定方案穿插分割,把事件人群分割成若干片段,分别予以驱散。

5 加强事后防控,避免态势反弹

在大型体育活动中的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根据闹事主体的行为情节及在事件上所起的作用分别加以处理,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予以宣传,让群众了解事件真相,从而激起群众对少数打砸抢分子的愤慨;对赛场周围环境进行清理,消除闹事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恢复正常的交通等社会秩序。与媒体的关系协调也有助于公安机关舆情收集与舆论监测,一旦发现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发布负面报道还应积极进行危机公关。

当体育赛场的群体性事件被初步平息、闹事群体被驱散之后,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出现反弹。因此,现场指挥人员切不可疏忽大意,要保持处置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当“延伸”,即在一定时间内对容易聚集人群的事件现场加强警戒,防止闹事人员返回现场重新纠合闹事而“死灰复燃”,要对赛场附近安排适当警力巡逻检查,对于可能出现的闹事苗头及时处理,以“消除余烬”而避免再起事端。

总而言之,当大型体育活动中出现骚动、异常时,执勤民警要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当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参与处置的民警应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要求,在保护好重要目标的同时,从隔断可供闹事的环境、条件、氛围入手,运用心理攻势瓦解闹事群体,孤立主要闹事人员,打击其嚣张气焰;当事件进一步恶化时,应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对事件群体实施强行驱散,争取快速平息事件,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尽可能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 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7.

[2] 张胜前.治安事件处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87.

[3] 徐乃龙.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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