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死的上帝与已死的利维坦
——读《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

2010-08-15 00:50孙志春
关键词:利维坦霍布斯正义

孙志春

会死的上帝与已死的利维坦
——读《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

孙志春

卡尔·施米特(1888—1985)出生于德国的一个天主教家庭,故乡是德国西部绍尔州的普莱腾堡。他曾在波恩大学、柏林大学任公法学教授。施米特历经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第三帝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主德国四“朝”的兴衰成败,是20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政治理论家之一。其《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个政治符号的意义及其失败》是被霍布斯研究者们所忽略的重要著作,诚如编者所说,这是“施米特在非常政治处境中写的非常性的政治论著,在霍布斯研究史乃至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也算是一个里程碑”。这么一本薄薄的小册子为何会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呢?笔者试图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利维坦与“会死的上帝”

熟悉政治哲学—神学者无不熟悉利维坦这一形象,它最初出自旧约圣经,在《约伯记》中被描述为无比强壮、无比可怕的海兽,经由霍布斯的不朽著作《利维坦》而众所周知。利维坦的形象在不同的神学著作中被描绘成龙、蛇、鳄鱼、鲸鱼或一般而言的大鱼形象,这些恐怖的形象代表着危险的力量,并最终象征各式各样面目出现的恶魔力量,并也可以表示撒旦本身。它可以吞食一切,包括宇宙和所有那些未能将自己与尘世分离的人。在圣经中,上帝刺了两条蛇——即利维坦;但霍布斯却把利维坦作为“隐晦的象征”——它是俗世最高的权威,它是上帝,而且是会死的上帝。

施米特分析了利维坦在霍布斯文本中代表的意象:巨人、巨兽以及人之技艺和智慧锻造而成的巨型机器;除此以外的第四种形象便是“会死的上帝”。在《利维坦》中,上帝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中突然闪过的一道理性之光,但是“会死的上帝”却引起了许多误解和误读,施米特把原因归结为霍布斯应用了三种不同的、相互不一致的“上帝”观念:利维坦集上帝、人、动物和机器于一身的多义神话形象;用以解释通过代表产生主权身位的法律的契约建构;作为一台由主权—代表法人充当灵魂的机器的国家。

我想分析利维坦作为“会死的上帝”的意象,首先应该看这个上帝是如何诞生的。在霍布斯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经典描述中,人对人的恐怖驱使充满恐惧的人聚集在一起,新的上帝就是“一道理性闪光”。它是一个法律的契约,它是“一个不受法律、正义或良心约束的全能者”,它是“一件人工作品”,它是一个机械化的“人造的人”;它独立于“任何内容实质性的、宗教的或法律的真理和正义”,它不区分权威和权力却是合法性的自然源泉,它不容反抗也不承认反抗权。总而言之,它是一台机器,但它的肉身和灵魂都是人,当个体的自由使国家成为多余时,“会死的上帝”——即庞大的利维坦将轰然倒地!

二、利维坦作为技术—中立的工具

在20世纪写下本书的施米特深谙18世纪末以来哲学对“有机体”和“机械装置”的明显区分,但是霍布斯更多持有一种“机械泛灵论”:不管是机械装置还是有机体,都是“机器——作为人类最高创造力的产物——的组成部分”。考虑到霍布斯采用了笛卡儿的灵肉二元人观,国家的肉体和灵魂都变成机器的一个零件,那么个体也可以变成机器人。因此国家只是技术—中立的工具,只是“众多机器的机器”。

利维坦作为一种技术—中立的工具,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国家之内,是“权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在国家之间,不存在正义与不正义的区分。利维坦是由理性建构而成的命令机制,政府的公务员系统(或者韦伯所说的官僚机构)被政治为国家机器,正是因其中立而使国家行政技术具有合理化;法律独立于任何形式的真理,它的权威合法性的来源正是作为最高权力的利维坦——这往往被误解为非理性绝对王权,它的价值、真理性和正义都在于它的技术完善性。国家机器的运转是为了人们脱离“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确保个体肉体存在的安全,因此要求个体无条件地服从,并避免涉入正义和真理的论证。国家机器的正义和真理只在于其绩效和功能,换言之,只要它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那么栖身其中的人就无所谓反抗的权利。反之,国家机器的崩溃是因为反叛和内战,即人们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而与“反抗权”无涉。但是个体只要稍具理性,便会试图结束这种恐怖。

在国际法方面,主体是一个个具有唯一法权的“利维坦”,而“国家间的战争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只是国家事务而已”。施米特对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关于国际法的客观漠然的解读以及他对犹太习传的微妙排斥,或许是其获得恶名的关键所在。按照这一解读,“二战”中纳粹对于犹太人的屠杀具有技术的合理性,因为这只是纯粹的国家战争,而不是种族、宗教或派系的战争,正义和不正义的问题失灵了。这种政治的淡漠无疑为人所齿冷,或许是天意使然,如施米特所说,正是斯宾诺莎以降的三位犹太哲学家从内部将其击垮。

三、已经走向死亡的利维坦

霍布斯被视为布尔什维克、法西斯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德国基督教的教父,很大程度上在于利维坦的全能性和总体性,这也同样被视为极权主义的源头。利维坦这一代表“绝对王权”和“全权主义”的政治符号,也随着绝对君主制的确立而宣告结束。从本文施米特的话语中不难看出他对霍布斯所属的英国没有实现其重要思想的不忿,以及利维坦在欧陆德国实现并接着受到阉割的叹息,所以他急于宣布这一政治符号的失败。

利维坦终结的裂口在于霍布斯对于私人和公共、信仰和认信的区分,他本意在于维护绝对王权,消弭正义的论证和宗教信仰的争端,因为这二者都是“上帝”死亡的原因——因私人正义观争论和宗教派别导致的内战将轻易击碎利维坦。因此,霍布斯认为“所有国家中法律乃是善恶尺度”,“行使主权的国家权力,根据其主权全权,决定什么东西国家应该作为奇迹也即神迹来相信”。但是斯宾诺莎敏锐地发现了这一裂口,使私人信仰与外在的区分认信完全颠倒了霍布斯的原意。国家只是外在崇拜,而内在的信仰和虔诚本身则属个体的发全领域。这一思想还被扩展为思想自由、感知自由和表达自由,虽然或许不大情愿,但霍布斯却因此成为现代自由主义的源头。利维坦本身成为了一个内在的矛盾,它既是极权主义的根源,也衍生出了现代自由主义。

无可否认,利维坦是基于法律之上建立国家的先行者,但也正是法治国家使得利维坦从内部毁灭。在霍布斯的叙述中,君主作为绝对王权的代表、社会契约的代理人,天然的具有最高的权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仅在于绩效和功能。霍布斯与同时代的启蒙哲学家一样,把自己的政治理想寄托于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赋予国家起源的唯一合法性。与此同时,其时代局限性也同样明显,无论利维坦如何打破神权的桎梏,但它仍然在本质上等同于另外一个“神授权威”,通过绝大多数人同意的社会契约而获得的无上权威“利维坦”是唯一的、一旦确定就不可反抗的和绝对服从的。但是法治国家和宪制国家的根本差异之处在于前者是以“客观中立和科学的方式把每个作为人工作品的国家建立在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上”,其法律由法律契约的代理人——即绝对王权——来设置。而在后者立宪为合法性的基础,“合法性可以当作正当性”。这使得教会和其他群体“间接权力”的统治要求体现出来,实际上已经宣告了利维坦的死亡。

不难看出,施米特在政治立场上试图还原霍布斯所主张的政治统一体,但是由于霍布斯对于私人理性持有保留意见并将其纳入国家机器的建构之中,施米特已经在其著作中明确提出了社会力量的强大对于国家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政治理论中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争论,很难跳过施米特的这本著作。

[1] 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邮编:1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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