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老人的政府支持研究

2010-08-15 00:50李春艳贺聪志
关键词:子女养老老年人

李春艳 贺聪志

农村留守老人的政府支持研究

李春艳 贺聪志

农村留守老人是伴随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类弱势群体。子女的外出务工弱化了家庭对他们的养老功能,同时,社区资源的匮乏并未缓解留守老人所处的困境。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政府作为社会正式支持主体对留守老人的支持状况,本研究对我国5个劳动力输出大省的400名农村留守老人以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研究发现,农村留守老人可以获得的政府支持非常有限,政府的角色仍然处于缺位状态,迄今为止并没有调整社会政策来填补家庭功能的缺失,留守老人的福利保障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

留守老人;社会正式支持;政府

社会支持主要是伴随弱势群体出现的社会行为,是在特殊的关系中支持主体向受体提供相应的资源以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有的学者按照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将社会支持划分为政府支持、社区支持、组织支持和家庭支持,也有的学者将社会支持划分为非正式支持和正式支持。社会非正式支持是指在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家庭成员、亲友、近邻和志愿者提供的支持;社会正式支持是指由政府、社区、中介组织等具有组织化和专业化特点的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1]。

社会支持对个体的成长与生活具有积极的影响,不仅能满足个体最基本的需求,而且对其心理健康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2-4]。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随着身体功能与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他们对社会支持系统的依赖程度、对他人支持的需求程度也会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出,子女角色的缺位动摇了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留守老人面临着更多的照料缺失、精神慰藉匮乏、劳动负担沉重等困难[5-8]。因此,农村留守老人对社会正式支持的潜在需求程度相对更高。那么,当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获得的社会支持究竟处于怎样的状况?存在哪些问题与困难?政府作为社会正式支持的主体,在当前农村留守老人的社会支持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从2006年至2008年,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组成了“中国农村留守人口研究”课题组,历时近两年时间,选取了包括安徽、河南、湖南、江西、四川在内的5个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的10个村以及主要输入城市之一——北京作为调查地点,对400名留守老人、156名非留守老人和105名北京外来务工人员开展了问卷调查,同时还以半结构访谈、小组访谈等方法调查了留守老人的未外出子女以及县、村干部等其他相关群体。本文以课题组此次调查资料为基础,试图在考察社会非正式支持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国家政府”这一支持主体目前在农村留守老人的社会支持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留守老人的社会非正式支持状况

家庭支持和社区支持是农村留守老人非正式社会支持的两大主体。其中,家庭支持主要指家庭的其他成员,即亲属为老人提供的帮助[9],是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老年人(尤其是在传统社会里)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社区支持,主要指包括来自邻里、朋友等社区成员的帮助以及社区内各种正式(如村委会)和非正式组织(如老年协会、宗教组织等)提供的帮助,它是老年人社会支持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本研究发现,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造成了家庭作为留守老人最主要的非正式支持主体无论在其经济供养、生活照料还是劳动帮扶、情感慰藉等方面的功能都有不同程度的弱化;与此同时,在集体经济薄弱的条件下,社区提供的支持程度也非常有限,村委会在解决留守老人问题上的角色出现了缺位现象。

(一)经济支持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在经济上主要依靠家庭供养(包括自己的劳动收入以及子女、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其中自己和子女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整体来看,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水平仍然较低。本研究发现,目前仍然在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入的留守老人比例高达80.9%;同时半数左右(46.9%)留守老人每年从子女处获得的经济供养总量在1 000元以下,并且还有一部分留守老人(6.3%)并没有获得子女的任何经济支持。

当留守老人陷入经济困境时,少数以邻居和同辈群体为主的社区成员能够通过资金借助的方式提供帮助,同时一些社区内的小商店或私人诊所也能为留守老人提供类似借款的“记账式”经济支持。而村委会作为正式的农村组织、管理与服务机构,对留守老人提供的经济支持基本上是以政府名义、利用公共资源向特困留守老人(占样本总量的7.5%)提供各种经济救济。在村集体经济匮乏的情况下,通过集体资源为困难留守老人提供经济帮助的案例极少。

(二)生活照料

子女外出务工直接影响到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质量。本研究发现,目前留守老人主要依靠自己及配偶提供生活照料支持(在婚留守老人中获得配偶支持的比例为88.7%),未外出子女、其他亲属等亲缘关系网群体只能提供辅助型照料服务(累积获得支持的比例为32.8%)。留守老人不能及时就医、生病期间无人看护或得不到良好看护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空巢、丧偶和高龄的留守老人极易陷入生活缺乏照料的困境。不少留守老人容易因此产生消极心理。

从社区范围上看,村委会在留守老人的照料供给结构中是一个缺位性角色。当一些生活自理能力缺损的留守老人无法得到子女的照料时,除了偶尔能够获得邻里的帮助外,几乎不能获得村委会的有效援助。同时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委会很难在社区建立起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如养老院、敬老院)来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照料和护理服务。

(三)劳动帮扶

目前留守老人普遍承受着较重的劳动负担。在本研究样本中,有80.6%的留守老人仍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其中55.2%的耕地面积不低于2亩),同时还有56.5%的留守老人需要监护孙辈。然而受到可获得性(例如是否丧偶、是否空巢、是否监护孙辈等)、提供劳动支持的能力、意愿等因素的影响,目前绝大多数留守老人的劳动负担只能依靠配偶双方共同承担,能获得未外出子女等其他家人支持的比例非常小(其中未外出子女提供家务劳动帮扶和农业劳动帮扶的比例分别为39.0%和17.1%,其他家庭的支持程度则更低)。目前相当一部分留守老人(以低龄为主)因无法获得家庭成员的劳动支持而只能独自承担起家庭内外的繁重劳动负担,其中还有部分留守老人表示劳动负担已经难以承受。

本研究对10个研究社区的调查结果表明,目前社区的村委会除在保证留守老人的农田灌溉方面有所举措外,并没有为留守老人提供其他形式的劳动支持。绝大多数留守老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加以应付,或者通过与他人换工、雇工等方式减轻劳动负担。

(四)情感慰藉

目前留守老人的情感与精神需求缺乏家庭成员以及社区的关注与支持。子女外出期间,配偶不仅是留守老人最主要的陪伴者,同时也是其情感倾诉的主要对象。外出子女对留守老人的情感支持主要表现在回家探望和电话慰问,然而这些支持程度较为有限。本研究数据显示,64.7%的留守老人子女半年至一年时间回家一次,还有21.3%的往往几年才会回家一次;89.0%的留守老人能够通过电话与外出子女保持联系,其中超过一半(54.7%)的老人平均每次与外出子女通电话的时间在3分钟以内,且很少涉及双方的内心烦恼和心事。受到空间距离、劳务负担以及个人意愿等因素的影响,未外出子女和其他家人给予留守老人的情感慰藉非常有限,留守老人的心事与情感变化受到忽视。

与此同时,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非常落后,公共文化活动匮乏,留守老人的闲暇生活主要以看电视、聊天、散步等活动为主,精神生活十分单调。留守老人的交往范围十分狭窄,以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交往和邻居、同辈群体交往是其社会交往的主要特征。同辈群体是留守老人最主要的交往对象,与同辈群体的交往有助于留守老人获得一定的精神安慰和生活扶助。由于留守老人在家庭和社区中都被边缘化,很难从家庭成员、村干部及其他社区成员处获得情感支持。

事实上除了家庭和社区支持外,其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作为社会非正式支持提供主体,也能为个体提供一定的社会帮助。然而调查发现,由于农村留守老人问题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与城市老人相比,农村留守老人获得的其他社会支持(如商业保险、慈善捐助、民办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极为有限,并不能弥补家庭和社区支持的不足。

二、政府提供的社会支持

国家通过社会政策、福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留守老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防范其生活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责任。尤其面对当前家庭、社区和其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等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对留守老人社会支持的缺陷性,发挥国家的制度性支持成为解决留守老人问题的关键点。

目前,我国政府有一系列为满足“老年人”个体及其群体的社会安全需要而推行的相关老年社会福利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老年人的经济、医疗保健、家庭、就业、再教育、休闲娱乐、交通等方面的宏观政策和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资金、人力与物力的投入。对于“农村老年人”,则主要集中为一系列经济保障政策的实施、农村养老机构的建设、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由于“农村留守老人”是伴随城市化过程而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当前除少数学者和媒体对此有所关注和讨论外,各级政府尚未将农村留守老人纳入其政策范围内,也少有专门针对留守老人群体的社会支持行动。因此,留守老人能否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资源,衡量标准在于是否符合国家对农村“老年人”的支持政策,而非是否“留守”。

(一)经济保障

政府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主要表现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的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包括公共养老金、老年社会救济、老年医疗保障与服务、老年社会福利制度[9]。由于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政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的经济支持力度还十分有限。其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四个部分。其中,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则主要是指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等为主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质就是指农村特困户保护,针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的农村社区由于无法测量农民的确切收入,因而以定额补助取代差额补贴,保障标准由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执行[10]。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存在着差异。例如2007年中西部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600~800元/年之间,东部地区一般为1 000~2 000元/年[11]。本研究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只有1.3%的留守老人获得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从实地访谈与观察中发现,由于资助数量以及农村人际网络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目前部分生活困难的留守老人未能纳入该保障体系中。

2.五保供养制度

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五保户”生活照料和物质帮助。“五保户”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岁的村民[12]。农村接受五保供养的老人一般每年能获得的补助金额在825~1 800元之间(扣除医疗费用等开支外)。农村留守老人尚有子女,不属于无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因此不能享受五保供养。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证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采用的是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保险模式,具体筹资模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加以国家政策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86年进行试点工作,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但在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到目前为止,由于保费的筹集、资金的来源、资金的延续性以及运行程序等问题的存在,许多农村地区并没成功设立养老保险。

本研究样本中仅有0.8%的留守老人获得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留守老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之所以极低,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并没有正式设立这一制度,同时留守老人自身也缺乏投保的意识。目前参与保险的这部分留守老人主要为村干部或家庭资源(包括经济资源以及人际网络资源)较丰富的留守老人通过他人介绍的途径获得相关信息与支持。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目前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整体较差,患慢性病的比例较高,很多老人处于亚健康状态。留守老人样本中,表示自己身体“不好”或“很不好”的占49.1%。对于城市老年人来说,其医疗费用支出多数能被纳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城市老年人普遍享有的退休金也是其看病就医的重要保障。但对于劳动能力下降、收入水平普遍很低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医疗费用往往只能完全由家庭承担。除日常生活开支外,29.3%的留守老人家庭中医疗费用是最主要的支出,排在第一位。

近年来,为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政府开始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实施以来,农民参与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在接受调查的400名留守老人中,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人比例达89.3%,但其中仅有5.0%的留守老人从中报销过医疗费用。由于现阶段我国财政投入水平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基层实施环节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医疗费用的涨价是留守老人反映最多的问题:“虽然可以报销,但是药价也提高了,看病花的钱比以前还要多”,“以前只需要5 000元钱就能看好的病,现在提高价格就要8 000元”。同时,由于合作医疗按比例报销和封顶制度的制约,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患大病的老年人的实质帮助非常有限,这项制度对解决农村就医问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考察。

5.其他社会救助

除上述经济支持方式外,各地还有其他一些针对特殊老人群体的经济救助方式,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优待抚恤保障、高龄津贴制度、福利养老金制度、农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制度、老年人医疗救助专项行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制度,等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针对于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优待抚恤保障,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障,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主管,其保障对象为老红军、复员军人、烈军属、伤残军人等。高龄津贴制度,按照《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百岁或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福利养老金制度,目前这项制度只限于北京和上海的农村老年人。医疗救助、被征地养老金等也只在部分地区开展。本研究调查显示,400名留守老人中只有2.0%的留守老人获得了以上救助。

毋庸置疑,上述经济保障政策的实施对于缓解农村特困老人的经济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相比还很不完善,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外,各项保障政策对农村老年人的覆盖面很小,并且保障水平非常低。目前政府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保障政策,留守老人只有在符合国家对农村老年人扶助标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政府提供的经济支持。总体来看,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留守老人在经济方面获得政府扶助的比例非常低。而与之相对应的现状是,由于经济收入得不到保障,目前80.9%的农村留守老人仍靠从事农业生产、副业等自我劳动来维持生活。

(二)养老服务机构

我国的养老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是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服务的群体是城镇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这些群体在社会福利院的生活费用完全由政府承担。敬老院主要是面向农村“五保户”而建立的老年人集中供养场所,资金来源以集体供养为主,国家和社会的援助为辅。养老院(有的地方称之为“老年公寓”)收住的主要是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作为一个集中供养的场所负责为这些老人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养老院大多是民办的养老机构,属于自负盈亏的商业服务机构。

目前,面向农村老人的养老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供给的、救济型的敬老院。同时,养老院作为以营利为主的商业养老机构,虽然目前大多数设在了县级及以上城市,但它既面向城镇居民,也可以对广大乡村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然而实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极少有留守老人入住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可以提供照料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这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制度限制。农村敬老院通常规定入住者只能是“五保”老人,留守老人不具有入住资格。目前只有少数地区的农村敬老院允许有子女的老人自费入住;二是经济限制。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普通的农村家庭很难承担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三是传统观念限制。按照农村传统观念,入住养老院(包括敬老院)的老人一般是孤寡老人或因“子女不孝”而不愿意承担赡养责任,因此很多留守老人即便在子女外出后存在严重的照料缺失问题,但为了顾全子女的面子而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除此之外,农村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老年人在晚年对亲情的需求等也是影响留守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主要因素。

而调查发现,由于子女外出,代际之间的空间分离使留守老人难以获得子女经常性的日常生活关怀,很容易导致老人在病残等生活自理能力缺损时生活照料的缺失,因此目前农村留守老人对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的需求出现上升趋势。在接受调查的400名留守老人中,45.8%的老人表示希望政府能在社区中提供养老院,少数留守老人则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入住养老院,因为“儿子出点钱,我动不了就住养老院,这样儿子可以在外面安心挣钱,我也有人照顾”。

(三)文化与法律支持

公共的文化活动和公共空间可以为留守老人提供与社区其他成员交流与活动的平台,获得与经济收益不同的满足感和幸福感,减少子女不在身边所产生的孤独情绪。然而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日趋富足,农村传统的文化活动却在逐渐没落。研究社区普遍缺少可供村民包括老年人消遣的公共设施和文化活动,留守老人在闲暇时大多只能以聊天、散步、看电视等活动来打发时间。调查发现,目前农村留守老人对公共文化活动的需求十分迫切,77.3%的老人表示希望社区中建立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公共设施,65.7%表示希望能定期组织如打牌下棋、知识培训、唱歌跳舞等文化活动,其中对扭秧歌、看戏、歌唱等文娱活动的需求程度最高。通常只有那些因高龄、残病等活动能力受限的留守老人没有对社区公共文化活动表示出强烈意愿。

此外,农村社区“赌博风”、“人情风”和迷信等不良风气蔓延。打麻将、买码等赌博现象的盛行,对农村发展、社会治安、家庭和睦等造成严重威胁,导致很多留守老人产生消极情绪。而目前农村的人情支出水涨船高、礼尚往来名目繁多,人情攀比使得留守老人原本就拮据的家庭经济不堪重负。有11.1%的留守老人表示家庭中最主要的支出为人情来往。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尊老、敬老、孝顺父母等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削弱,老年人在社区中被边缘化,子女不孝、不养、“重幼轻老”的现象逐渐增多,留守老人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政府对乡村文化的重建,对传统美德的宣传和引导,以及把对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化,是保障留守老人社会参与和生活质量的必要途径。

然而,我国农村的文化建设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政府的重视,历届政府首抓的都是经济建设。“文化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这是政府官员对待农村文化态度的写照。虽然电视、电话等娱乐和通信设施在农村地区已基本普及,但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非常落后,多数社区仍然缺少公共活动场所、图书室等文化娱乐设施,也很少开展文化娱乐、技术培训、老年教育、法制宣传等活动。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把实现“乡风文明”作为农村发展的一个重点,不少地方政府逐渐在乡村文化建设方面有所举措,如打击赌博,“送戏下乡”、“送文化下乡”等,有些地方的农村甚至还重新放起了乡村电影。但这些往往带有一定功利色彩的、“蜻蜓点水”似的活动并不能真正净化农村风气和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调查发现,在政府的推动下,部分社区曾经组织成立过老人协会,但因缺少经费支持和有效组织,这些协会要么只能通过自筹经费勉强维持,要么成了挂着牌子应付检查的形象工程。

在权益保障方面,老年人除享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权益,如生存权、发展权、保障权、居住权、参与权等,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还享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老年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益,如被赡养权、共享社会发展权、闲暇生活权等[11]。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条款,如《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法通则》,重点则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很多局限性,比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很多仍然停留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层面,与国际社会相比较已经严重滞后;许多法律条款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老年人精神赡养仍是法律的空白;在涉及家庭内部纠纷时,老年人往往不会选择诉诸法律;等等。

三、结论与建议

综合来看,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长期以来一直是以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为基础,政府的福利供给仍然停留于救助性的社会保障层次。正式的制度性资源一般只能覆盖到农村特殊的弱势群体。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落后。目前,依靠家庭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正越来越受到经济全球化、老龄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养老保障能力在不断下降,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也动摇和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农村留守老人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家庭功能削弱和社区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不仅和普通老年人一样面临着因衰老、疾病等引起的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而且很多留守老人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劳动和心理的负担,在物质方面、尤其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方面的需求也很难得到满足。

保障包括农村留守老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存权利,是政府不可规避的责任。我国《宪法》第4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然而,由于留守老人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当前除少数学者和媒体对此有所关注和讨论外,政府部门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留守老人群体的公共政策,也很少出现关爱留守老人群体的社会支持行动。留守老人能否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资源,衡量标准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对农村“老年人”的支持政策,而并未将“留守”纳入政策考虑范围内。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背景下和诸多因素的限制下,政府目前主要把有限的公共资源用于保障特困户、五保户等农村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无论是经济保障措施还是社会化服务措施,对留守老人的覆盖面都很小。同时由于农村文化建设滞后,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很难通过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活动来获得满足。总体来说,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已经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但政府的角色却仍然处于缺位状态,迄今为止并没有调整社会政策来填补家庭功能的缺失,留守老人的福利保障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

本研究认为,目前农村留守老人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一是留守老人的劳动负担过重;二是留守老人尤其是空巢和丧偶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缺乏保障;三是留守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缺乏关注;四是基本物质生活的满足仍是留守老人最急迫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研究针对政府部门提出以下建议:(1)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改善小城镇的投资环境,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家庭附近就业的机会,从而缩短其回家的周期,尽可能减少对留守老人造成的负面影响。(2)应加快完善和健全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贫困留守老人的基本生活,提高农村的社会化养老水平。(3)建立门槛较低、收费合理、设施完善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如农村养老院、福利院等,提供适当补贴,鼓励存在生活照料问题、精神孤单问题等有需求的留守老人入住。同时通过财政扶持和政策支持,完善农村道路、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留守老人的日常生活困难。(4)关注城市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通过政策手段保障城市务工人员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别是防止出现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使留守老人能从外出子女处获得稳定的经济支持。(5)重视农村文化建设,扶持老人协会,推动农村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留守老人的精神生活。同时,开展农村普法活动和“孝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留守老人的权益保护意识和子女尊老、敬老和孝顺父母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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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Form a l Soc ia l Suppor t for L eft-beh ind E lder ly in Rura lCh ina

L iChunyan He Congzhi

Left-behind elderly is a disadvantaged group during the urbaniz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 p rocess in China.Fam ily suppo rt has beenweakened by the absence of young labors.This research has conc luded that the suppo rtwhich leftbehind elderly h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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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behind elderly;Form al social support;Governm ent

2010-01-08

本研究得到了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6-0118)、中国农业大学“985工程”中国农村政策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支持。

李春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贺聪志,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讲师,邮编:100193。

(责任编辑:连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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