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 兴
(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0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社会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到建筑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不能为了让建筑业快速发展,就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样不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而且安全发展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有能力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基本标志。本文就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据建设部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数据统计,仅是2009年的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487起,死亡58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12.41 %和5.01 %,但是,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全国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有较大增长。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 3人以上重大事故 23起,死亡105人,河南、广东、海南、青海、新疆等地建筑施工施工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超过50 %。
以2009年安全事故数据为例,我们对事故的类别、事故发生部位和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2009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主要涉及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和触电等类型,这些事故类型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53.10 %、14.43 %、10.57 %、6.72 %和7.18 %,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2.0 %。
2009年,在临边洞口处作业死亡的人数占死亡总数的20.39 %;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死亡的人数占死亡总数的 13.14 %;因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9.67 %;因安装、拆除塔吊死亡的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8 %;因土石方坍塌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5.66 %: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5.44 %;因施工机具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6.72 %。
1.3.1 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由于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导致监管力度不够、责任不落实:一是与有关部门沟通不力,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了很多同类事故在同一个地区经常发生,发生后又不能及时结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教育;二是部分建设主管部门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还未能落实在行动上。例如,有多起事故没有按照建筑市场的规定办理建筑施工手续进行施工,而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三是对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村镇建设工程以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体制不科学,存在监管盲区。
1.3.2 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中未得到落实
2009年发生的三级以上事故中,有 10多起事故是因为没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例如,有的是浇混凝土楼板的模板支撑失稳事故,其楼板高度都超过了10 m,未能按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有的虽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了设计计算,但在具体施工时却把设计的中心受压立杆变成了承受由扣件传过来的载荷的偏心受压杆件,改变了传力系统,使立杆极易失稳;还有的虽然编制了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但过于简单或不具备可操作性;另有的属于脚手架工程事故,其中有些是在使用吊篮时,违规在吊篮两端设置保险绳,当动力钢丝绳断裂时无法控制吊篮坠落造成的。还有些触电事故也是因为未能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穿过施工现场的电线进行防护,在施工中造成碰触高压线事故。
1.3.3 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有些工程项目对分项工程既不编写施工方案,也不做技术交底,有章不循,冒险蛮干。例如,标准明确规定,在不设置临时支撑时,不得采用挖墙角的方法拆除墙体,而实践中由于违反此项规定发生了许多墙体倒塌事故。再如,5月30日8时10分,由广东省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交通运输中等专业学校运动场及人防工程,1名施工人员在未作气体检测及抽水的情况下即下到人工挖孔桩内安装超声波检测管,造成窒息昏倒,地面人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先后3人下井施救,因窒息共造成4人死亡。
1.3.4 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很多工程项目都是低价中标,中标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有的中标企业虽然成立了项目班子,但只管协调、收费和整理资料以便交工使用,施工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分包单位为了抢工期、节约资金,一切从简,工程项目即使有施工组织设计也只是为投标而编制的,并不是用于指导施工。至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如三级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活动、安全检查、防护用品配备、安全措施落实等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也只是走形式。劳务工的班组长往往就是带领施工的施工员,不按规定另配施工人员。
1.3.5 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
当前,不论具有多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中标,很多工程项目基本是由在劳务市场上招聘来的民工施工。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就连入场的三级教育也往往是走形式。特别是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有的农民工第一天来上班,第二天甚至当天就出了事。还有些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实行“以包代管”,使得建筑施工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只停留在项目管理班子这一层,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的发现和整改,造成事故的发生。
(1)国家相关部门继续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针对建筑业发展的新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联系建筑业实际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建筑市场,弥补法律漏洞,使执法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2)建筑施工单位应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地施工项目班子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筑企业要组织制定本企业各岗位安全责任制,从管理层至工作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定期进行考核,指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3)加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施工企业要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企业必须定期培训各级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对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和遵守本工种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4)严禁施工企业挂靠施工,强制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投入,增强安全防护措施。从招投标开始,严格审查承建资格,不准超范围施工;政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是挂靠、私自分包的工程一经查出,坚决严肃查处;开展群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工程师审批,监理公司批准。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模板施工、吊装施工、深基坑开挖、脚手架施工及现场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师审核批准,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并加大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按照防雨、防洪、防触电等安全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规划。现场道路畅通、平整、坚实,生产生活区要设足够的水源,安放消防器材,编制消防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
综上所述,建筑业施工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事关重大,只有在国家、建筑行业、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筑施工安全才能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