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滨久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150001)
许多续修志书的人民政府分志都设有“施政纪略”(或称“施政纪要”、“施政辑要”、“政务纪略”)章节。施政纪略写什么?这是一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难在施政和党的决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界限不好分清。
从已出版志书“施政纪略”的编写内容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写政府的施政,如山东《宁阳县志》(1985~200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编第三章“县政府施政辑要”,设两节:“发展地方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第一节写:“1986年8月,县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为乡镇企业做好技术与人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为乡镇企业引进技术人才、输送智力、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富余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为乡镇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倡和鼓励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和社会闲散技术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乡镇企业做贡献;国营企、事业单位要从人才、智力上对口支援乡镇企业,并对乡镇企业在职干部职工带资上学和评定职称及工资福利等作出明确规定……1987年4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提出大力加强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料加工、疾病防治三大体系,搞好科技培训,推广畜产品加工,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等意见。1988年9月,制定《关于评定宁阳县社会主义企业家、功勋厂长(经理)的试行意见》,对企业家、功勋厂长(经理)的条件、待遇、评定方法等作出详细规定……”
二是写政府的施政,兼写施政的效果,即“政绩”,如上海市《奉贤县续志》地方人民政府卷第五章“县政府重要施政纪要”分五节:“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落实“三农”措施”、“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实事工程”。第一节第三目中一段写:“1993年~1997年,推进以搞活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改革,‘抓大放小’和改制、改组、改造及加强企业管理。至1998年,全县乡镇企业改制基本完成,946家改制企业共转让产权14亿元,批准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664家,股本总额4.7亿元……”将政绩作为施政效果的检验与佐证。
三是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总的发展情况。如某市续志的市(县)人民政府卷二《施政纪要》,分别按该县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和市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人民政府来写的。每届政府再按农业、工业、财贸、科教文卫等来写。其县第八届人民政府的农业记:“1979年,全县粮食总产23150万公斤,比1978年增长2.4%;棉花总产174700担,比1978年略有减产;油料总产94600担,比1978年增长16.8%。林、牧、副、渔都有新的发展。全县植树造林4万多亩,改造次生林1.84万亩;生猪饲养量50.28万头,出栏肥猪20.03万头;副业收入892万元;鲜鱼产量73万公斤;收购鲜蛋28864担。其它多种经济如茶叶、木耳、水果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979年社队企业收入2045万元,比1978年增长9%。农业总收入10700多万元,比1978年增长10.5%。在队社员人平分配127.1元,加上大队干部、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社队企业人员的分配,实际人平分配132元,比1978年增加17元。1980年,农业总收入8700万元,比1979年减少2000万元,粮食、棉花、油料均减产,但林业、畜牧业、渔业有新的发展。社员家庭副业也有较大发展。”还有一部市续志在写各届政府施政时,主要记述国民生产总值、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成就。这些政绩当然是在政府施政下取得的,也可以归结为政府的施政成绩。
究竟哪一种写法比较好,我们可从“施政”的概念入手来探讨这个问题。“施政”,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施行政治措施”。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所施行的政治措施,包括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地的大政方针,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等。此乃人民政府的本质所在。第一种写法是只写政府做出的决定、规定,采取的措施,不写各行业在政府领导下取得的成绩。这符合“施政”的词义。虽施政效果得从全志来看,但可避免和相关篇章的一些重复。这种写法是可以的。
第二种写法,把“施政”与政绩结合起来写,施政是行使政府职能,“政绩”则作为施政结果和效果的检验和佐证,这是较为理想的写法。需要注意的是,政绩要从宏观角度来写综合情况,不宜写细,以免和各篇章的内容重复。
第三种写法,是只写“政绩”,没有写出所施行的政治措施,如政府作出那些决定,发布什么重要文件,确定了什么方针,采取了哪些行政管理措施等,背离了“施政”的词义。虽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就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取得的,从“果”可反观“因”,但各行各业的这些成绩和相关篇章的内容诸多重复,不是可取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