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职务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2010-08-15 00:53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0期
关键词:纵容腐败分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正式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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