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的分歧与整合

2010-08-15 00:46潘云华陶斯嘉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7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

潘云华 陶斯嘉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一、引言

民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所以,人类因向往民主而对民主一般问题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有关民主的讨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就可以说,“够了”——无须讨论了。因为,民主之于世界还是紧俏“物资”;民主之于中国,也有待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纵然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政治体制的改革也还只能说尚处于“破冰”阶段的初期。而且,民主过程的艰难——理论与实践并存的困难,决定了民主理论与实践必须反复讨论、反复“试错”。当前,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诸多磨擦,只能说明一个道理:有关民主政治的讨论,犹如韩信点兵,多多益善。民主虽好但推行困难,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在于:民主过程存在太多的分歧及整合的困难。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难产”、以公共利益为名义的拆迁所导致的上访现象等等,无不一次又一次地证明:社会主义的民主,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民主实现的困境,造成了现代人们越来越多的疑问:我们需要民主吗?乱哄哄的民主,能够有利于发展经济、保障人权吗?一个没有效率的国家能够保住自己的球籍吗?为了发展、为了稳定,一个威权政治的国家,不是更好?因此,本文有关民主的讨论具有重大意义。

二、社会主义民主分歧的原因

(一)利益有别

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大问题是:由公民的双重身份决定的利益纠葛和由此产生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具有双重身份:国家的公人(公民)与家庭的私人(市民)。公民作为市民,他信奉自私自利,他以私利为出发点进行政治参与,民主由此变得复杂、无序、嘈杂、低效率。为了避免这样的冲突,马克思希望社会主义的公民摆脱市民的这种身份。所以,马克思对法国在大革命后颁布保护市民社会的宪法(1791年宪法)、人权宣言(1793),非常不解。他说:“使人不解的却是,一个刚刚开始解放自己、粉碎自己各种成员之间的一切障碍、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民族,怎能郑重宣布和他人以及和这个政治共同体隔绝的自私自利权利。……当市民社会的一切利益必然要被牺牲掉、利己主义应当作为一种罪行受到惩罚的时候,居然再一次宣布了这种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尤其使人不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公民生活、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致力政治解放的人变成了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citonyen[公民]就成了自私 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最后,不是身为citon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1]结合现代民主社会的困境,马克思所“不解”和担忧的,正是公民的双重人格的冲突及由此带给民主社会的各种利益纠结。面对公民把私人利益带进民主,民主过程就成为各利益主体甚至利益集团角逐私利的政治市场,民主的公共利益目标仅剩下一个空壳或成为私利服务的幌子。所以,有论者甚至担心:“民主可能被比公民身份更加有利可图的各种行为所毁灭,也可能被比自由更加廉价的各种诱人的技能所废除。”[2]

(二)价值认识不同

政治学上或哲学上的价值与经济学上的价值存在区别:后者是同质的,而前者是异质的,是人的不同需要的满足。举例来说,美食家说,“我喜欢牛排胜过冰淇淋;我喜欢冰淇淋胜过伏特加;我喜欢伏特加胜过牛排”。美食家的逻辑在表面上看来是矛盾的,但是,如果我们分析这三种食品的效用,美食家可能分别以营养、口味和效果三种不同的使用价值对三种食品进行两两比较的,因此逻辑上并不矛盾。[2]237这样的两两比较本不可传递,社会也无法以此为基础形成共识。另一方面,社会必须在一定可选方案或候选人之间在进行效用排序基础上作出抉择。换句话说,鱼与熊掌是不同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不可比较;但鱼与熊掌又不可兼得,我们要选择其一就必须对它们进行效用排序。这就是选择的悖论。考虑到人对口味、营养的不同需要,“舍鱼而取熊掌”已经不能成为现代所有人的选择公式。对比之,财富、平等、权力、自我实现、自由、正义……这些价值到底何者在先、何者排后,因人而异,因景不同。其实,社会实践或生活选择远比阿罗想象的复杂。就个人选择而言,由于理性有限、个人需要无限,个人在排序偏好、选择价值时,经常表现出犯难、困扰与非理性。因此之故,立基于矛盾、困顿的个人选择的社会选择,就必然复杂、矛盾、反复无常与变化多端。但是,常识告诉我们:生活就是硬着头皮的选择,好比在挑选对象时大多数人最后总会在芸芸众生中选择一个伴侣;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家庭主妇总能以有限的经济力量于众多的商品中选择每天所需。

(三)不完备的民主程序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通往结果正义的完全的程序正义,但是,复杂的社会实践并非像分蛋糕的程序那样简单,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倒是一种常态。并且,民主过程作为一种把个人价值化约集体价值的工具,民主过程在逻辑上也未必能够产生代表多数的合理的选择。早在18世纪时,孔多塞就证明了由选举过程所导致的“投票悖论”。它表明:个人的偏好存在差异,价值具有多元的特征,设计优良的程序装置也不存在,因而,民主程序无法产生公正的社会价值。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从逻辑的角度看,社会福利函数(各种个人价值的整合)存在的起码条件是:一是无约束的定义域,即不能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由;二是弱帕累托性,即当集体中所有成员均认为a方案优于b方案时,则集体的整体偏好也是a方案优于b方;三是不相关备选方案的独立性,即两个备选方案的集体偏好顺序应该仅仅依赖于个人对这两个方案的偏好顺序,不受第三个方案的中选与撤消的影响;四是非独裁性,即投票结果应由多人决定,而非一人。阿罗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状态集中包含至少三种社会员工,则不会存在一个社会福利函数同时满足上述四条件。这意味集体一致同意原则在实践中的困难;并且即使在多数表决原则下,也同样会产生没有任何结果的问题。这一问题引起了数学界经济学界的长期的关注与费时费力的思考,但是问题——“即找不到完全合意的表决制度”,依然存在。[3]

三、社会主义民主分歧的整合

(一)培养民主过程建制化的道德基础——“民主人格”的品德

所谓公民的德性或公民的民主人格,就是公民要素:平等、权利、民主、融合[4]的整合与发扬,是积极的自由——以政治参与为己任的表现。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公民的德性意味着公民能同时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角色理解国家管理事务的能力。这种公民的德性,从本质上看是公民促进社群成长的自爱自尊、彼此尊重、互相扶持、关爱集体、认同国族、追求自由。

民主品性的培养途径主要存在于:公民教育与民主实践。一方面,公民在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良好的公民教育。合理的公民教育的内容应该着重于探讨公民自治、平等、参与的政治素养,培养公民守法、负责、牺牲、合作、友爱、热心公益的良好精神。公民教育可以在公民成长的两个阶段进行: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前者担当公民教育的重要任务;后者则在民主实践的过程中定期地举办有关民主过程知识以及训练课程。就学校公民教育而言,美国提倡的“社区服务课程”具有借鉴意义。所谓“社区服务课程”决不是慈善性质的救济工作,也不是为清贫学生提供一份通过劳动偿还教育贷款的工作,而是以服务于“教导学生珍惜自由与自治”的民主课程。因此,“社区服务课程”的核心价值是:正当性、权威、自由、权利、宪政、自治。当然,学校的公民教育还只是民主教育的前哨与基础,真正的公民教育蕴藏于广泛多样的民主实践中。只有直接的政治参与,才是民主国家完全的民主教育模式。公民在政治参与中,学习民主知识,参与技术,完善个人的社会“构成性”品格。毕竟,社会才是最好的学校。

(二)组织民主过程建制化的社会基础——广泛多样的市民社会

民主是一种将个人偏好转化为公共偏好的公共决策机制。而推动和改变民主过程进步的力量是全体民众。没有公民方面的积极参与:讨论、批评、建议、合作、投票、监督、罢免或支持,民主制度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固本宁邦,必伸民权。如果公民过于软弱无能以至于回避他们应该承担的公共正义与共同利益,那么其结果是他们将不可能成为公民或将由公民退为臣民。并且,民主过程也是实现公民德性的过程。对于公民的生活世界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而言,由于私人领域交流的狭隘性,也由于市场交往的物质的片面性,惟有公共领域的交往承载着丰满的生活意义。因此,民主,就是一种社会总动员。列宁指出:“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5]建设发达的市民社会,可以先从地方政治出发,或从日常各种交往出发,以便训练理性的民主交往所需要的技巧和品德。提倡“强势民主”的巴伯认为,每个公民虽然不能都参加国家上层政治,但可以着眼于地方社区的事务。鉴于地方机构是一种重要的民主训练场所,巴伯因此提出了一个“邻里民主”的概念。“邻里民主”民主存在多种多样的方式:社区大会、电子(视讯)会议、公民传播公司、以抽签的方式鼓励公民担任地方公职、利用科技进行电子投票等等。另外,根据实践和互联网的发展,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交流、互联网上的各种交往、生活中的“拼客”购物、结伴旅行等等交往形式也都是直接或间接的民主交往方式,它们训练着人们的民主思维所需要的平等、尊重、理性等难能可贵的品格。

(三)确立民主过程建制化的制度——宪政秩序体系

民主需要保护,更需要规则。正如史蒂芬·霍姆斯所言:“公民们需要宪法,正如尤利西斯被绑在他的桅杆上。”[6]并且,在古典自由宪政主义者如康德等人看来,在一个大体上是公民投票的民主制中,人们并不是自由,他们是自己激情的奴隶。制衡这种民主激情的是温情脉脉的商业活动,即公民在其私人活动的范围能够自由地享受可连续地、可预见地追求个人利益,而商业活动的“可预见性、连续性正是宪政的本质所在”。[7]所以,汉娜·阿伦特认为,宪法不是革命的结果,相反其目的是要“遏止革命的浪潮”。[8]宪法与民主的关系,用让·布隆代尔的话来表达也许甚为确切:没有宪政,民主是无能的;没有民主,宪政便缺少合法性。

宪政秩序应该从两个方面为民主分歧的整合保驾护航:首先,宪法为民主商谈、民主立法确立实质正义的边界与根基。立宪主义民主理论认为,有些价值例如基本人权是先于民主的,即民主不能妨碍基本人权,否则,社会可能发生民主的暴政。因此,宪法必须要确立民主的边界,决不能让民主为所欲为。从历史经验来看,人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决定公民要素的实质性权利构成了宪法对民主程序的限制与支撑。其次,法律为民主商谈、民主进程确立程序规则。如果说,宪法性基本权利为民主程序的立法提供实质性正义基础的话,那么,法律确立的民主程序规则,则是对民主过程程序正义的确证。“一个法律国家对于民主的巩固尤为重要,它是最为重要、最为持续也最为常规的一种方式。通过这,选举产生的政府和国家管理机构服从于一个法律、法庭、半自主的评论和控制机构、以及市民社会的规范组成的网络,这个网络不仅监督着国家不合法的倾向,并把各种需要透明和责任的机制并成一个互相连接的蛛网,嵌入其中。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能、但并非必然创造出这种有法律的限制、包含着约束的国家。”[9]按照程序正义的一般要求,这些规则应该以商谈正义为依归,以程序平等、程序控制、程序公开、程序制约、民主激励等为内容。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9-440.

[2][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8.

[3][荷]转引自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03.

[4]陈淳文.公民、消费者、国家与市场[A].载许纪霖:《公共性与公民观[C].南京:凤凰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83.

[5]列宁.列宁选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6.

[6]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A].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斯塔德:《宪政与民主[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24.

[7]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民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A].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斯塔德.宪政与民主[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52-153.

[8]Arendt,H.On Revo lution.London:Faberand Faber.1963.143.

[9]胡安·林茨,阿尔弗雷德·斯特潘.走向巩固的民主制[A].[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变动中的民主 [C].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62-63.

猜你喜欢
公民民主
我是小小公民科学家
组织公民行为的阴暗面:组织公民行为引发的工作家庭冲突
论公民美育
中国式民主
中国公民分批撤离乌克兰
完善论与民主工具论
见证民主法治铿锵前行的力量
生态民主
十二公民
鄢烈山:“公民写作”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