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建档案行政执法

2010-08-15 00:46袁丽娟阚跃凤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7期
关键词:档案法城建法规

袁丽娟 阚跃凤

(大庆市规划局 黑龙江 大庆 163316)

当前,档案行政执法与其它各类行政执法一样,仍然存在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然而,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档案行政执法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依法行政,有效地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制的关键环节,是保证档案法发挥作用的必要手段,也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如果仅有档案立法而没有档案行政执法,那只能做到有法可依,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档案法规定的各项规范如果都不能落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执法权限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依法治档就成了一句空话。但是如何更加有效地依法行政,依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断探讨的一个问题。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以及不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罚则。接着,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无疑是春风暖流,在档案行政管理执法道路上铺垫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档案保证金被取消后,它给城建档案事业注入了一付强心剂,它的号召力,强制性和威慑力无疑是巨大的,伴随着“四五”普法的进程,可以预言:城建档案管理步入法制轨道为时不远。

一、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正言顺地成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可睹。但客观地分析,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

档案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1、不少单位包括一些机关单位或其他国有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声像档案分散保存的现象更严重。2、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者个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司空见惯。3、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4、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5、不按期甚至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6、社会法制观念普遍不强,档案法制意识更是薄弱,影响了档案法制的健康发展。7、有的档案管理部门至今尚未将执法监督检查摆到应有位置,重业务、轻法制,重指导、轻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8、城建档案法规与城市建设法规以及相关档案法规不能配套衔接,使得城建档案工作在条块工作中磨擦碰撞,造成收缴工程竣工档案困难,不仅流失了很多信息,而且今后扩建、改建、增容等等都将面临很多实际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9、现在绝大多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尚未建立健全专门的执法监督系统,没有稳定健全的组织及人员来履行法治职责,使执法监督难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二、完善档案法规建设,是城建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城建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立法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

城建档案立法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滞后。很多地方至今没有设立城建档案法制工作组织机构,法制工作中的组织建设越往基层,越是空乏。另外,地方立法滞后,制约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尽快制定或修订一批与修改后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城建档案重点法规项目,尽快出台有关城建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要结合城建档案工作的特点及各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或修改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或黑龙江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形式下发。

只有健全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加强城建档案行业标准建设,充分发挥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保障作用和标准的技术性引导作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才能保证城建档案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城建档案馆要发展壮大,首先要讲生存,根本还在于生存的条件,我们不妨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第五十九条展开来看看:如果建设单位只交一部分(甲方或者乙方的)竣工资料,或者大部分是复印件,罚不罚款?如何罚?又如政府引进的外地投资建设项目,一路大开绿灯,甚至边建设边使用,后补办相关手续,竣工档案就无法按规定时间移交,罚不罚款?罚一万,罚十万?用什么尺度来量,按工程规模大小,投资多少还是归档质量?有部分工程甲乙双方为工程价款而纷争,乙方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资料的手段,把档案当成了交换条件,从而使我们进退维谷。有的工程验收后已使用多时,他不办理产权证,这已严重违反〈建筑法〉〈条例〉等规定,其他部门不去查处,我们单独去处罚,是否显得喧宾夺主,势单力薄而苍白无力?更有甚者,不通过档案备案还办理了产权证。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实际上还远远不止这些。我们很清楚,城建档案工作是处于工程建设的末端,我们的目的是收集好竣工档案,并保管好,利用好,并不想处罚一些人和单位,树立一些对立面,因为这只是一种手段,我们要力求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因此,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急需解决的是制定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切实可以操作的执法依据。

三、进一步充实和提高,使城建档案工作纳入依法治档轨道

讲充实,要落足于基本功过硬的执法队伍身上。讲提高,是指档案战线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整体提高。人的因素第一,我们必须培养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的行政执法队伍,这个队伍中的每个成员应该是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工作作风,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并在实践中融会贯通,表现在工作中的游刃有余,他们的口才和文笔堪称一流,良好的形象无可挑剔,同时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好,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也罢,作为城建档案事业同仁,夯实基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立危机意识以及前瞻意识尤为重要。

首先抓好依法治档的宣传教育。时代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我们的知识面要不断地拓宽,建筑行业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我们也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抓住基本的规范,不断灌输新的规定,标准,又特别是在“四五”普法的学习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我们的法律知识,更要利用经过培训考核的档案管理员形成的网络,加大向社会各界宣传的力度,让他们的上司,管理层和业主都参与对城建档案有关规定的学习,变“要我交竣工资料”为“我要交竣工资料”,把按规定移交竣工资料上升为自觉的行动,是一种遵纪守法行为。还特别要注重抓源头,无论是政府领导也好,还是开发区管理层也罢,他们所处位置,工作重心,对象不同,有可能很大程度上对城建档案知之甚少,因而我们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到位,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同时,抓利用实例的宣传,拿出利用档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实例和档案不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实例,充分利用典型事例的宣传效应,努力使冷门升为热点,冷清变为繁荣,冷落成为焦点,让全社会各阶层都认识到档案是城市资源,是宝贵财富。大家都来关爱它,呵护它,尽可能少的给子孙后代留下遗憾。

其次,抓好配套与配合工作。讲配套,当然是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配套,当务之急是省建设厅应根据国务院的〈条例〉及省政府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再结合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指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像其他兄弟省一样,出台辅助性的地方性法规。笔者认为〈大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就比较完善,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包含了其对照〈档案法〉进行处罚的条款,也罗列了对建设单位未签定工程档案承诺书,不按规定补测补绘竣工图,以及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限期内未补充完善的处罚条款,并有具体的罚款数额。谈到配合问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建设行政执法不但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特点,而且还具有行业综合性特点,因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规则,建筑业,设计,装饰装修,房地产业,市政建设等管理职责,从执法力度上看,有《规划法》,《建筑法》,《条例》等作为有力的法律武器,从广度上看,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它处理一个案件,在社会上其影响力是巨大的,它真正具有敲山震虎,杀一儆百的作用,而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在其中是一个很不起眼的分子。正因为这样,我们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执法工作显得十分必要,而且通过参与配合,了解其他部门执法中的一些具体工作和专业知识,也同时让他们了解城建档案业务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增进理解和支持,共同携手形成合力,至少从建设行政执法这个口出去是一个声音,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面地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样的结果,也是各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讲城市的整体形象,文明创建也好,说建筑行业的创先争优也好,其中必然有建设行政综合执法的劳动成果,也有我们档案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汗水,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城建档案,认识城建档案。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城建档案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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