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同盟国宣布接受日本投降。1945年9月1日,国民党中央社宣布:我国“庆祝胜利日”,业经规定为9月3日。1945年9月3日,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在重庆举行了庆祝典礼,蒋介石在典礼上致词。但蒋介石在讲话中没有宣布将当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从法理上讲,战争胜利还要以投降书的签字,也就是投降法律手续的完成为标志。1946年4月8日,国民党中常会和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审议了国民党中宣部提交的“胜利纪念日”案。日本签署投降书是在9月2日,但不知何故,议案将9月3日当作了投降书的签署日。会议对此未作纠正,直接通过该议案。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把8月15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9月3日。周恩来总理于同年8月13日签署通告指出,“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故此,9月3日作为中国人民抗战胜利纪念日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