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体育经纪人的对策研究

2010-08-15 00:49汪怡婷李旭东
关键词:经纪经纪人体育

汪怡婷,李旭东

我国发展体育经纪人的对策研究

汪怡婷,李旭东

我国体育经纪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产物。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管理制度不甚健全,缺乏专门的行业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培训体系。应进一步深化体育产业的改革,进一步开放体育市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有效的经纪人考核与培训制度。

体育经纪人;现状;对策

一、体育经纪人概念界定

(一)经纪人的概念和分类

美国经济学家D·格林·沃德在 《现代经济词典》中将经纪人定义为:将其他人拉在一起协商立约的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8月28日颁行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两类。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又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商品交易的中间商。其主要经济活动是为商品的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而促使买卖双方成交,亦称为商业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主要包括期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农村经纪人和文体经纪人。文体经纪人是指文化艺术经纪人和体育经纪人。笔者将对体育经纪人的概念及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为体育经纪人的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和考核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二)体育经纪人的概念

1.国外对体育经纪人概念的界定。受不同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体育经纪人”的界定也各有差异,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对“体育经纪人的解释也不一样。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将体育经纪人视为独立的合同签订者,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与运动员或体育组织签订委托合同,为他们寻找职业运动或比赛机会,以及提供其他的商业机会。而美国肯塔基州则认为体育经纪人是指亲自或通过他人招募学生运动员,与之形成契约关系的人。在意大利足协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中,体育经纪人指代理职业运动员的人,为运动员制定合同期限、薪水和奖金等,为委托运动员与俱乐部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涉及运动员名字及形象开发的商业合同。通过比较得出,上述各概念在外延上略有不同,表现在委托人、受托人(体育经纪人)及其经营所涵盖的范围上,但它们的基本内涵却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三点: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委托合同保证实施;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

2.体育经纪人的涵义。目前,我国在体育经纪人概念上尚无一个科学、统一和权威的定义,而概念的不确定性又直接影响到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有学者认为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活动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个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1];也有学者认为体育经纪人的内涵主要包括三点:以获取拥金为目的;委托合同保证实施;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机会[2]。笔者参照国外体育经纪人的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体育经纪人”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与体育相关人员及组织签订委托、行纪、居间合同,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有关职业运动、体育竞赛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通过体育获益机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能够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体育经纪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还包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体育经纪人以从事经纪活动作为谋生手段,服务体育产业,创造社会价值。他们作为体育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交易中介,在体育社会化和体育改革的进程中,对促进体育经济的发展和体育市场的逐步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于9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体育经纪人的萌芽,由于体育职业化程度不高、管理体制与职业化的不相适应,使得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受限。目前我国体育经纪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球员转会的经纪。这种经纪活动处于自发的、地下的、无序状态。这类经纪行为水平低,主要是为球员寻找新球队及安排转会、代理谈判出场费、奖金等事宜,能够代理的项目不仅少,且代理关系多是临时、不稳定的。二是赛事推广经纪。这类体育经纪人仅通过赛事,进行企业的冠名宣传,帮助球队拉赞助,进行赛事谈判,没有进行深度开发和广度运作。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公司很少,在许多情况下,体育赛事的运作是一些广告公司、咨询公司等兼做的,这些公司多数情况着眼于既得利益,而不愿也没有能力创造性地开拓体育经纪市场。

(一)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体育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国外的体育经纪业之所以得到承认并快速发展,主要在于这个行业在确立之初就建立了与之相适应并逐步发展的体育经纪人管理体制。而在我国,“管体育”与“办体育”没有真正分开,在许多情况下,体育协会甚至是体育总局在行使着体育经纪人的职能,使得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水平无法提高。尽管职业体育走向市场已经多年,但各个职业俱乐部仍不能依靠自身的经营获得效益,自1988年到现在,基本上是靠企业的赞助维持运行[3]。由于职业联赛中产权不清晰,使得俱乐部的发展不能真正立足于市场,从整体利益出发,这制约了体育经纪人以独立姿态进行赛事推广、开创新的经纪领域。

2.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立法。现存的只有国家工商局颁行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少数几个省市有关体育经纪人的法规,且法规内容不一致,不利于体育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是一些主管部门仍沿用行政的方式去管理商业的经纪人,单项协会对体育经纪人的管辖范围过大,使得一些专业经纪公司以及经纪人的施展空间被限制。与国外对体育经纪人完善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体系。

3.体育经纪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体育经纪人作为体育市场的中介与桥梁,在体育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体育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也对体育经纪人在知识和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体育经纪人,一定要具备多种能力和知识。“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作,对市场营销知识、各专业经济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基础知识以及金融知识的了解有助于经纪人对市场规律的把握,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委托人的业务。”[4]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中,既懂体育又有合理的知识结构的体育经纪人才少而又少,很难进行体育明星的经营,缺乏能让运动员大幅度升值的创意能力。

4.体育经纪人市场竞争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保险经纪、技术经纪、证券经纪、房地产经纪等而言,体育经纪在我国发展缓慢。大部分体育经纪人在体育经纪活动中有较大的盲动性,甚至带有投机性。竞争机制未能发挥作用,造成了一些没有水平、没有能力的非体育经纪业务公司进行体育经纪活动。

(二)影响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的主要因素

1.社会经济环境。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展水平高、体育市场广阔的大城市。这是由于这些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已接近或进人小康水平,体育逐渐成为其消费热点。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决定了体育经纪人在全国的发展状况也不相同。

2.体育市场发育程度。体育市场为体育经纪人的涌现提供了舞台,体育市场化又促进了高水平体育项目的发展,促进了体育比赛的竞技价值向商业价值转化,从而拓展了体育经纪人的服务领域。同时,体育经纪人依靠自己的实力进一步促进了体育市场的发育,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人民文化素质。人们的消费倾向受着传统观念、宗教信仰及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对于精彩的体育比赛,人们就其比赛规则、内在文化的寓含和趣味领悟力是不一样的,因而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文化素质的人,全方位多层次运作体育项目、组织赛事是体育经纪人在其工作中应考虑的。

4.经纪人的规模和质量。缺乏高水平业务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体育经纪人的业务开展肯定是低水平的,且难以遵守经纪人制度,只有形成一定规模、具备一定质量后,体育经纪人队伍才会成为稳定的团体,才能够规范地开展经纪活动[5]。

三、发展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有利于体育经纪人发展的运行机制

体育要转轨于市场经济,发展于市场经济,就必须尽快改变国家包办体育的格局,建立起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逐步形成以社会办为主的格局。政府应建立有利于体育经纪人发展的运行机制,使大多数俱乐部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使经纪人有用武之地。要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序流动的运动员转会制度。我国应从国情与体育经济现状出发,建立有效的资格认定(即准入)制、注册登记制、佣金制、保证金制及税收和处罚等具体规定。

(二)加快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的改革

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分层次、分职权分别进行。国家体育总局从宏观方面全面负责体育行业经纪人的管理;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项目经纪人的管理,完善体育经纪人资格审定制度、注册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佣金制度、仲裁和司法裁决制度、违规处罚制度、培训制度等,承担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具体工作和职能。至于体育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纠纷的仲裁和规章制度的制订等具体工作,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和项目管理中心委托给各具体操作部门来做。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体育经纪人和体育经纪公司的工商登记、下发营业执照、年检等进行监管。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体育经纪活动的特点要求必须建立能够约束和监督其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包括《经纪人法》、《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同时,体育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视其情节轻重既要有经济制裁,又要考虑刑罚。

(四)建立科学的体育经纪人考核和培养制度

为了使体育经纪人稳定、持续、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其繁荣体育市场的作用,提高其业务能力,须有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和培训体系。可在体育院校中设置相应专业,培养专门人才。对现有的体育经纪人要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其专业知识,提高对外交往能力,充实法律知识。对从事国内体育经纪活动的人才培养,可采取“体育课程+工商管理课程+中国法规课程+基础课程”的模式;对从事跨国体育经纪活动人才的培养,可采取“体育学课程+MBA课程+国际条例法规课程”的模式。

(五)完善我国体育经纪人合同制度和信用体系

体育经纪人的行为从合同角度来说也是一种合同经纪。体育经纪人在接受委托进行经纪活动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的经纪合同。经纪合同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实下来,以便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经纪活动顺利展开。为了有效加强体育经纪合同管理,我国应在体育经纪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加强研究,制定出方便监管并且具有可操作和有指导意义的条款。体育经纪人监管制度除了要求体育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居间、行纪或者委托的书面合同外,还应加强体育经纪合同管理,制定体育经纪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署、备案和归档制度,逐步建立体育经纪合同监督员制度。

信用制度,就是对所有参与体育经纪经济活动的人建立信用等级和评估的一种制度。我们一是要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要建立符合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用法律来保障信息公开。二是用立法保障体育经纪人信用制度的市场化。我国目前还属于非信用制度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三是建立用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我国对体育经纪人失信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是对守法者的一种侵犯,所以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6]。

(六)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作

随着体育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体育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早已涉及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为数不多,拥有国家体育经纪人资格证的更是凤毛麟角,从而阻碍了我国体育经纪事业做大做强。因此,加强与国际体育经纪组织和个人的合作,尽快使国内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推动我国体育经纪业的国际化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体制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后已经达到相对成熟和稳定的阶段,但我国体育经纪行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管理体制和操作机制上都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西方国家体育经纪人组织形式、服务内容和方式、经营策略和技巧、运行机制和操作手法以及各种监督管理措施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因此我们要在深人研究、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综合评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现代体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在融合东西方文明的基础上综合创新,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经纪人制度。

[1]叶华聪.体育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法制性分析[J].山东体育科技,2001(2).

[2]黄文卉.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之研究[J].体育科学,1999(2).

[3]骆秉全,魏利婕,高天.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4).

[4]彭春梅,吕玉萍.体育经纪人的作用及其素养[J].山东体育科技,2005(2).

[5]骆秉全,张连民.浅谈体育经纪人及其发展[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2).

[6]庄希琛,樊莲香.关于综合性大学培养体育经纪人若干问题的思考[J].陕西科技大学学报,2003(3).

F713.6

A

1673-1999(2010)02-0062-03

汪怡婷,女,西南大学(重庆400715)体育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李旭东,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9-07-13

猜你喜欢
经纪经纪人体育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薛贵生:产业振兴经纪人
我们的“体育梦”
自买自销
体育一家人
体育一家人
体育一家人
何谓“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