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并在解决就业、贡献税收、技术创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和不成熟,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中小民营企业进行融资时受到的限制比较多,融资困境也同样阻碍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资产有限、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市场变化快、经营场所不固定、人员流动性大、法人代表变动频繁、知名度较小等特点。这些特点严重影响了其信用等级,特别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改制时对银行债务处置不当,存在相当普遍的逃避债务倾向,造成银行对改制中的中小企业心存芥蒂,对中小企业的工作重点不是如何加大投放,而是如何防范企业逃避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甚至出现了因企业改制转轨而对资金需求最大最迫切时,也是银行放贷最谨慎、企业贷款最困难的反常现象。
因信息缺乏而在融资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是会导致逆向选择。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有关借款者的信誉、担保条件、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等,借款者比贷款者知道得更多,具有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使得贷款者在借贷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消除不利的影响,贷款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借款者过去平均的信息来设定贷款条件,而不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利率。这样,就会对那些高于平均条件的优良借款者不利,后者就会退出借贷市场。这一过程的不断重复,借贷市场上借款者整体素质就会下降,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贷款者常常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
目前,我国涉及中小企业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科技部、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工商管理总局、商务部出口中小企业处等,这些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不同业务范围等分别进行管理和指导。但是,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致使管理机构设置重叠,管理职能重复以及管理效率不高,不利于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协调,也不利于政府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样。在中国,大部分的银行贷款首先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最后才轮到民营企业。而只要是民营企业贷款,大多都会出现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减少贷款额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打破所有制的歧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的指导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宜多元化,这也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普遍较大,可以拨付给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比较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本地区中小企业对担保基金的需求。担保基金规模小,引发了诸多相关问题:一是抗风险能力差。有些担保机构由于担保基金规模过小,几乎没有什么代偿能力,一旦出现代偿,就可能导致倒闭。二是放款规模较小。因基金规模小,担保机构的放款规模也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三是融资的成本比较高。基金规模小,承担代偿的能力有限,因此担保机构便提高贷款企业的资格要求,导致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融资的成本比较高。
发展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步骤。中小银行和民营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亲和力,是天生的合作伙伴。减少逆向选择,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机制,创建市场化担保机构。目前,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在地方财政支持下,组成的担保中心。担保企业资金来源可多家负责,比如地方政府出一些,受益的民营企业出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自愿者出一些等等。担保基金可存入商业性金融机构,由商业金融机构协助管理。尽快允许开办私人银行或民营股份商业银行。建立私人银行,最大程度为民营资本的流通与扩张提供舞台,现在虽然有几家所谓的“民营股份制银行”,但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国有资本的影子,甚至又有点回到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老路子上的倾向。尽快允许开办私人投资银行有限公司或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行业协会性质的资本流通管理与仲裁机构,规范民间拆借或借贷行为。
第一,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小企业应积极借鉴并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探索建立和调整适合自身发展特点、适应市场变化的组织机构;推动企业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经营决策程序,基本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继续推进中小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准则和相关的具体规则,加强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
第二,培育和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应因地制宜,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发挥地方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竞争优势和区域特色的主导产品,积极采用高效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技术,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不断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政府应出台有关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这些政策包括:(1)政府财政支持。我国应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资金投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应新增高科技产业发展专项拨款,实行部分拨款、部分低息有偿使用,提供与高风险投资相配套的低息长期优惠贷款;扩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贴息范围,大力扶持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的发展。(2)减免税负政策。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要进一步降低高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清理整顿和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3)金融优惠政策。中央银行要进一步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进一步要求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放宽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条件;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切实办好国有商业银行的小型企业信贷部,确保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