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 力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建筑业始终是一个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行业之一。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估计,2003年全球的重大职业安全事故总数为35.5万起,其中建筑业的安全事故约6万起,占16.9%,也就是说该行业每10分钟就会发生一起致命事故。此外,在工业化国家,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死亡人数在与工作相关的死亡中占据的比例高达25%~40%,而该行业雇佣的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为6%~10%。在我国各行业安全事故中,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位居第三,紧排在交通和矿山行业之后,是事故多发行业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统计,建筑行业2000年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发生事故1,004起,死亡 1,045 人;2002年发生事故 1,208 起,死亡 1,297 人;2003 年发生事故 1,278起,死亡 1,512 人;2004年发生事故 1,144起,死亡 1,324人;2005年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2006年发生事故2,224起,死亡2,538人,由此可见,建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建筑安全问题进行多方面分析,希望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善建筑业安全状况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主要有三类:一是采用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由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在全国、地区或一定行业范围统一收缴、管理基金,工伤职工待遇既含有短期的医疗,又有长期的生活补助;二是由雇主依法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伤害保险,也称雇主责任制度,其特点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资金,一次支付伤害待遇;三是两种制度并存。
我国采用的是工伤保险制度与雇主责任制度并存的制度。一方面要推广福建、大连、佛山等地的经验,推动工伤社会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雇主责任制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模式,通过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三种保险模式,促进建筑企业以及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促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直接干预事故预防工作;另一方面是通过工伤保险自身的管理形成对事故预防的间接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费率机制可以刺激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可增加工伤事故预防的支出、工伤保险机构可促进对安全生产的监察。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际上属于雇主责任制度,它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服务。它可以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的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国建筑安全投入水平长期偏低,这与思想认识偏差有很大的关系,大家普遍认为安全投入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能省则省。而事实上,从目前的研究和实践看,安全投入不仅仅是一种消费,更是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产生的回报不像常规投资那样产生现金流收益,而是安全事故造成的企业和社会损失的减少,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节省,是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保护。
根据香港理工大学的研究显示,在1999~2001年的三年间,香港全社会的安全投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0.889%、0.974%、1.041%,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1999~2001年全香港因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损失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0.799%、0.585%、0.444%,事故损失呈明显的下降趋势。研究结果表明,增加安全投入确实能减少安全事故的社会损失,而且还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建筑安全增值函数I(S)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当建筑安全性达到100%时,曲线趋于平缓,其最大值取决于技术系统本身的功能。(图1)
图1 建筑安全——价值曲线
事故损失函数L(S)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当系统无任何建筑安全性时,系统的损失为最大值(趋于无穷大),当建筑安全性达到100%时,损失趋于零。损失函数和增值函数曲线在建筑安全性为S0时相交。当建筑安全性小于S0时事故损失大于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当建筑安全性大于S0时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大于事故损失,此时系统获得正的收益,建筑安全性越高,系统的建筑安全效益越好。
无论是本质增益还是拾遗补缺,都表明安全投入可以创造价值,可以用安全功能函数F(S)来表示,即F(S)=I(S)-L(S),如图2所示。(图2)
图2 建筑安全——功能曲线
对F(S)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当安全性趋于零时,安全技术系统毫无安全保障,系统不仅毫无利益,还将出现趋于无穷大的损失;(2)当安全性达到S0点,由于正负功能抵消,系统功能为零,因此S0是安全性的基本下线,当S大于S0后,系统出现正功能,并随S增大,功能增强;(3)当安全性达到某一接近100%的值后,功能增加趋于平缓,并最终限于技术系统本身的功能水平。
由此说明,安全不能改变系统本身创造价值的水平,但可以保障和维护系统创造价值的功能,从而体现安全的价值。
博弈论是研究众多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减少安全事故,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却为什么不愿意投入呢?首先,从宏观过程上看,建筑安全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滞后性,即建筑安全活动的效果不是在一开始就能显现出来,而是贯穿于整个过程,甚至在过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才出现。因此,建筑安全措施和对策应先于服务系统功能的出现。其次,从微观手段上看,建筑安全手段的效果往往是预防型的,而事后抢救型的建筑安全措施有时效性,建筑安全系统相对服务系统,是控制系统。这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企业出于眼前及局部利益,不愿意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出于长远及全局利益的考虑,又需要企业加大安全投资。如何化解这一矛盾,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希望通过制定一些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而企业则希望国家在基础设施、安全培训、科技、信息以及市场培育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这个竞争中,双方存在着某些“摩擦”,但在总体上来说,双方都可以得到好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竞争,要使大家都可以从中受益,重要的是要完善市场经济的秩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也需要建立一种竞争的制度和秩序,如何建立却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博弈的结果。
1、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表1演示的是政府与企业的支付博弈过程。假设Ce为企业遵守建筑安全规章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Re为遵守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收益;Cg为政府检查的成本,Rg为企业遵守规章制度后给政府带来的收益;F为政府对不遵守建筑安全规章制度企业的罚款额。(表1)
表1 政府与企业的支付博弈
当Re-Ce〉0时,企业安全措施能够获得收益,此时纳什均衡为“采取措施”、“不检查”,这也是该博弈中最完美的结果,对企业、社会均有利。
当-F〈Re-Ce〈0 时,情况就复杂了,若政府决心“检查”,则企业的最优策略为“采取措施”;若政府“不检查”,则企业最优策略为“不采取措施”,政府是否检查与Rg、F 和 Cg的大小有关。若 F〈Cg,政府的最优策略为“不检查”,此时企业一定选择“不采取措施”;若F〉Cg,则不存在纳什均衡。
当Re-Ce〈-F时,同样存在两种情况:若 F〈Cg,纳什均衡是“不采取措施”,“不检查”;若 F〉Cg,纳什均衡是“不采取措施”,“检查”。
2、企业与企业间的博弈。表2演示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投资决策的博弈过程。假设市场上仅有两家竞争建筑企业,两个建筑企业的雇主和雇员均乐于建立建筑安全的工作环境。两个建筑企业面临同样的两种选择:增加安全投入或不增加安全投入。I表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D表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P表示企业竞争形势不变;A表示企业竞争形势不变但安全水平增加。(表2)
表2 建筑安全投资决策博弈分析
当企业1采取“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时,企业2为了得到竞争优势,他的最优策略是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当企业1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时,企业2为了不使自己陷入竞争劣势,他的最优策略也是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这样的话,无论企业1采用什么策略,企业2为了自身利益一定会选择“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反之,无论企业2采用什么策略,企业1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
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两个企业都会选择“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显然这个结果不是最优的,最优的结果应该是两个企业都选择“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所以,国家如果想要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制定强制的安全投入规定,监督企业执行,这样才能达到目的。
建筑安全问题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劳动者不仅需要有生命的保障,而且对舒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提出了需求,这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建筑安全科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与建筑安全相关的保险、投入产出理论和博弈论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且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希望能促进建筑业更健康、更安全、更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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