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英
国家相关标准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明确规定了3个要求:一是标注位置要显著,便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看见;二是标注内容要正确,便于消费者理解;三是标注字符要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这也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总体性要求。
净含量标注的内容由3个部分组成:
一是用中文书写“净含量”3个字;二是表示净含量量值(或是数量)的文字;三是表示净含量量值的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由3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3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在具体应用时,如“净含量:100mL”,“净含量:50g”等都是正确的净含量表达方式。使用“净含量”的同义外文或将净含量省略(按规定不允许省略的)都是不正确的标注方式。这种标注方法由于不容易识别,容易引起净重和毛重之间的混淆。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3个部分的内容,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g,而没有“净含量”3个字,则消费者容易误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g,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g。正确的净含量标注方法是由中文书写的“净含量”3个字,表示净含量数值的数字“100”和法定计量单位“mL”3个部分组成。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况下,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以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3个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即可。
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在检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计量单位的字母大小写问题。如质量的计量单位符号是kg而不是kG。另外,净含量标注中不应使用“总重”、“重量”、“大于”“小于”“大约”“>”“<”等词汇或符号,这样标注是不规范的,也不能在净含量标注后面加注生产商品时所控制的净含量误差,如净含量500 g±15 g。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是与标注净含量的量值(或者数量)密切相关的。标注净含量的量值(或者数量)越大,相应的包装物也大,因此要求字符的高度也应随之增大。鉴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本办法只能以2mm作为最小高度,在具体操作中,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根据商品包装的尺寸大小适当确定字符的高度。
表2 标注字符高度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字符高度作了规定。首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字符要醒目、易辨识,且字符大小与其包装相适应;其次,标注位置要显著,即净含量标注和商品名称排在包装物以及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且应独立标注,不能在商品说明书和其他标志性的文字中标注,标注内容要正确,便于消费者准确理解,字符要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另外,字符高度应测量标注净含量数值的高度而不是测量“净含量”3个中文字或者法定计量单位的高度。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多件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二是多件不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如“净含量:1.8g×20包”;另一种是标注总净含量,如“净含量:36g”。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的总净含量。
对多件不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要求,标注的方法同样有两种:
(1)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如“净含量:咖啡1.8g×20包,糖2g×20包”。
(2)另一种是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如“净含量:咖啡36g+糖40g”。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该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方式决定使用哪种方法标注。如果该多件商品在销售过程中需要拆开大包装物零售,则应采用前者;如果相反则可采用后者。
消费者在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可以作明确的比较与选择,当买到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定量包装商品时,可以依法要求予以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这样便于建立起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