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勇
(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河北邯郸 056006)
漳河是海河流域南系的一条重要河流。它发源于山西省境内,上游分浊漳、清漳两支,在合漳汇合始称漳河,以下流经河北、河南两省边界经岳城水库出山汇入卫运河。观台水文站以上,漳河流域面积17 800 km2,其中浊漳河侯壁水文站以上11 076 km2、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以上5 060 km2、区间面积1 664 km2。
漳河上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漳河上游局)管辖河段为浊漳河侯壁水电站以下、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以下至漳河干流观台水文站以上河段,全长108 km。按河段划分,浊漳河段约42 km,清漳河段约16 km,漳河干流段约50 km;按行政区域划分,山西省境内河道19 km,河北省境内河道16 km,河北、河南两省边界河道73 km。
漳河上游局管辖晋、冀、豫三省交界地区漳河水事纠纷多发河段的108 km河道,涉及山西省平顺县、河南省林州市、安阳县和河北省涉县、磁县。截至目前,漳河两岸现状水电站35座(山西省7座、河北省20座、河南省8座),其中15座在浊漳河、7座在清漳河、13座在漳河干流。
水电站开发利用现状,详见表1。
水利部批复的1997年的《漳河侯壁、匡门口至观台河段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规划水电站15座(河北省4座、河南省11座),其中3座在浊漳河、12座在漳河干流。《规划》中除河南省的峪门口、古城一、古城二、小王庄、上寺坪、三里湾、东郊口、南阳城8座水电站外,其余皆已完成了恢复、改建和新建,正式投入运行。规划河段全长108.44 km,水能开发量2.66万kW,总装机容量1.58万kW,占理论开发量的60%。
(1)漳河上游局 1993 年成立,“96·8”洪水后现状水电站28座,《规划》批准恢复、改建、新建的15座电站严格按照 《漳河上游河道管理办法》进行审批。2005年实施行政许可后,由海委进行审批,漳河上游局协助进行管理。目前,恢复、改建、新建水电站7座,其中3座取得了行政许可、其余4座为违规建设。
(2)对新建、改建的水电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由海委审批取水许可和批复工程。协助海委审批颁发了河南省林州市卢家拐、木家庄、南天门等水电站的取水许可证,核验了河南省安阳县东岭西村水电站、张各台水电站、河北省涉县康庄水电站的取水许可工程,下达了核验意见。
(3)对河南省安阳县东岭西村水电站非法取水事件进行立案查处,拦河坝超高违法工程正在拆除中。
(4)直管河段的35座电站有3座电站申领了取水许可证,2座电站通过了取水许可工程验收,10座现状电站开始补办取水许可申请,仅占现状电站的40%,远未达到取水许可管理的要求。
(5)在治理工程中,分别对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水电站、石城村水电站、河北省涉县白芟村水电站进行了技术改造,使水电性能比大幅提升。
(6)漳河上游局直管河段水电站全部属村集体所有、个人承包、上网归地方电力部门,水资源费由地方水行政部门征收,水电站建设在直管河段内。令人尴尬的是有水时它就发电,缺水时争水,实在无水就停机,不服从漳河上游局的管理和调度,并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和措施。
表1 漳河上游局直管河段水电站基本情况
(1)管理体制不完善:《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是在漳河上游局管辖的108 km河道范围内水电站的开发建设管理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结合点不明,事权划分不清,流域管理薄弱。
(2)管理法规不健全:目前,仅有水利部批复的《规划》明确了浊漳河侯壁断面以下、清漳河匡门口断面以下至观台水文站区间水电站开发建设的宏观规划,水电站统一管理还缺乏法规支持。
(3)缺乏水电站统一管理及调度机制:漳河上游局直管河段管理部门有三省及相关地区的市县水利部门、相关地区市县电力部门及漳河上游局,使得该区域难以实施水电站开发、建设、监督的统一管理,同时存在开发建设与监督管理相分离、用水发电与统一水量调度相分离问题,致使因竞相争水发电而导致新的水事纠纷,加剧了因水资源短缺所形成的争水矛盾。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水电站开发建设及管理出现混乱: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制约机制,直管河段水电站开发建设呈混乱状态,出现了现状电站与灌区争水、同一拦河坝相互争水、《规划》(新建、改建、恢复)的电站违章施工、未列入《规划》的电站纷纷要求建设等现象。目前,仅靠行政协调手段收效甚微,急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采取强有效的手段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1)水电站与灌区争水:主要是由于漳河上游总体来水量逐年减少且来水量丰枯不均,地方领导注重灌区利益而忽视了沿河水电站的利益。如,山西石城村水电站和石城二号门水电站与红旗渠争水矛盾,太仓水电站与上寺坪村灌溉争水矛盾。
(2)同一拦河坝不同水电站争水:主要原因是在《规划》中无针对该类问题具体水量分配方案,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如,河南东岗水电站和河北田家咀水电站的争水矛盾。
(3)《规划》内的电站违章施工:主要原因是漳河上游多年的水事纠纷,对漳河两岸群众的心灵造成了伤害,水电站建设协调困难,造成水电站投资者等不及协调即违章建设。如,河北吴家河水电站和丁岩水电站。
(4)未列入《规划》内的水电站要求建设:主要原因是国家提倡以电代燃项目,同时由于电力紧缺,在利益的驱动下,投资者积极性高,在沿河寻找项目。如,河北西郊口水电站、段曲水电站及山西马塔水电站。
为了合理开发、建设、监督、管理水电站,减少用水矛盾,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水资源的状况相适应,保障漳河上游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建立健全权威、高效、协调的水电站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包括线(漳河上游局)、面(地方)、点(水电站)相结合的水电站管理体系。同时,明确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以流域为单元的水电站统一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下小水电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应适时制定加强小水电站统一管理的流域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研究制定《漳河上游直管河段水电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漳河上游水电站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在漳河上游局设立专门水电站管理部门,负责直管河段水电管理工作。建议将沿河村庄水电站整合成一家水能开发公司,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尽可能地发挥水能的最大效益,缓和争水矛盾,减少新的争水纠纷焦点。
漳河上游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小,相对比较分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报批程序历时较长,导致了许多工程先建后报、违章动工,不利于监督管理。
根据 《国务院漳河水事协调会议纪要》(国阅[1992]132号)中的意见第四条“今后在漳河侯壁水电站至岳城水库之间的河道及分水控制工程上游的渠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一律报漳河上游管理局征求另一方意见后,按程序审核批准实施。”的精神,建议将漳河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的行政许可权明确给漳河上游局,以利漳河的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