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周某、薛某和刘某均在江苏省睢宁县某纺织厂上班,后来先后辞职离厂。2009年8月4日15时,她们来到该厂老板陈某办公室结算工资,被陈某拒绝。后陈某有事离开,李某等人继续留在办公室等候。
至17时许,4人见陈某仍未露面,便商议从陈某办公室内拿走值钱的东西“抵账”。李某在陈某办公桌内翻出一金块后,大家一合计,认为这金块能值三四千元,与厂方所欠工资“差不多”,遂将其拿走,并由李某保管。
经打听,李某得知该金块价格不菲,当天下午回到厂里欲将金块归还,但没有找到陈某。当天晚上,发现金块丢失的陈某报案。次日,李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后经鉴定,该金块价值12820元。
该案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陈某经营的纺织厂确有拖欠李某等人工资事实。李某等人讨薪方式不当,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前不久,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官还为李某等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4名女工讨回了工资。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