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冰
其实对于牛玉强案的争议,应该是刑期怎么计算的问题。因此,牛玉强保外就医的时间完全应该计入刑期,刑期至2008年4月就该结束。
倒霉蛋牛玉强生不逢时。
年方二十赶上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厉的“严打”,紧接着又被著名的“口袋罪”——流氓罪收进大网,于是乎,一个老实得近乎窝囊的可怜男人,却被称为最后一个“流氓”。一切的起因不过是为了争抢“一顶帽子”。
历史的诡谲往往如此。
一顶戴在头上的帽子,让牛玉强弱不禁风的脆弱人生从此与“流氓”相连。这顶“流氓”的帽子更是让他蹉跎半生仍然不得解脱。
在那幽暗而又充满黑色意味的二十几年中,他的人生也曾经出现一抹亮色——保外就医让他重拾健康,找到爱情,娶妻生子,其乐融融。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14年中他曾经一度有机会摘去这顶耻辱的“流氓”帽子,却因为自己的无知与蒙昧再度坠入人生的谷底——由于保外就医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至2020年。
历史继续演绎着它的诡谲与荒诞。
从懵懂少年牛玉强到半百之人牛玉强,倒霉蛋牛玉强还在为一个早已消失的罪名服刑,还在为某些权力机关僵化的制度、可笑的失误和呆板的执著而买单,以青春为代价坐实了新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的“交椅”。
牛玉强到底应不应该为一个不复存在的罪名继续服刑?在我国刑法已经修改取消了流氓罪,再将保外就医的他以原罪名重新投入监狱,并依据旧法判处的重刑延续服刑至期满,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银行家安迪在《肖申克的救赎》中以一把藏在《圣经》中的小锄头凿开了通往自由的救赎之路。倒霉蛋牛玉强可以凭借什么获得那份期待已久的救赎?
恶法也得执行
很多时候,善良的人们总是基于本心做出常识性判断。一个罪名不存在了,当然就不该为它继续服刑。然而,法律的严苛有时是冷酷而残忍的。就牛玉强而言,他仍然需要为“流氓罪”继续服刑。
《新民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和刑事律师,他们一致的看法是法院的判决既已生效,就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著名刑辩律师张培鸿指出,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在《刑法》第12条的表述是:“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所以,即使在今天看来多么荒谬的判决,我们依然必须执行。“哪怕是恶法也必须执行。”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看来,当年对牛玉强的判决有特定的历史原因。“牛玉强持械抢路人帽子,又伙同他人打架,按当时的社会价值判断和认知,他们这些个‘小混混理所当然会被视为‘流氓,且按当时的法律,也理所当然地要被‘从重从快判处流氓罪入狱。”
1979年,新中国《刑法》诞生,第160条即规定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照法条,也就不奇怪牛玉强为何会被处以流氓罪——他抢人帽子,属于寻衅滋事;打群架,属于聚众斗殴。“那时流氓罪就是一个口袋罪,基本上什么罪行都可以往里装。有人喝多了,在路边撒了一泡尿,被判流氓罪;一个小青年,和朋友打赌,敢不敢亲一个姑娘的嘴,亲了,就是流氓罪……”
法学教授王俊民对那段历史时期中为此付出惨痛教训的著名“流氓”依然记忆深刻。“当年最著名的两个流氓,一是马燕秦,一是迟志强。这二人的罪行,换作今日,根本就算不得什么。男欢女爱这种事再寻常不过。但在当年,迟志强获刑四年,已经是法外开恩;马燕秦则直接判处死刑。”
其实对于牛玉强案的争议,应该是刑期怎么计算的问题。“从1990年至2004年,牛玉强保外就医的这14年,皆应计入刑期。”张培鸿律师说,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再具体来看牛玉强案,在保外就医期间,牛玉强一直以戴罪之身要求自己,他定期到派出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从事任何与治疗无关的其他活动,一直待业在家。因此,牛玉强保外就医的时间完全应该计入刑期,刑期至2008年4月就该结束。
“新疆监狱方面这么多年有没有找过牛玉强,是通过什么方式寻找的,没有找到的原因又是什么?牛玉强逾期未归,他有责任,但警方的责任则更大。当公民与公权力都有过错,首先应该向公权力问责,而不应该让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我认为重新收押牛玉强既没有必要,也不合情合理。首先,按照新刑法,流氓罪已经不存在了,而且牛玉强当时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另外,牛玉强在外期间一直表现良好,达到了改造的目的。”张培鸿律师认为,重新收监牛玉强并顺延刑期既不文明也不人道。而且对各方无益。“一个公民不应该生活在不确定性中。而法律就是给人以确定性的。监狱方面如此处置,对牛玉强个人,对他的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
张培鸿建议,如果想早日获得自由之身,除了申诉之外,疾病缠身的牛玉强眼下仍然可以向狱方提出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
按照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改造期间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准予保外就医:一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二是服刑七年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可以不受该期限所限);三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根据《新民周刊》记者的调查,目前牛玉强身体状况非常之差,完全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可是老实的牛玉强只知道埋头苦干,争取减刑,却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再看看监狱之外发生的保外就医新闻,牛玉强恐怕要再哀叹一次保外就医的14年真的是在虚度光阴了。
2009年媒体爆出了两起有关“保外就医”的新闻:一是保外就医的原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再创业成功——褚时健冰糖橙热销。另一则是曾被判17年有期徒刑的昔日湖南首富吴志剑,在保外就医期间成立中国神舟公司,发行所谓的内部原始股票,使多人受害,其中包括香港艺人陈百强。
报道称,1999年1月9日,原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被判无期徒刑。2002年,70多岁的褚时健因患严重的糖尿病得以保外就医,也就是从这年开始,他转身投入水果行业。褚时健的果园总共有2400亩,有34万棵果苗,事业已有相当的规模。
再看新闻中对82岁的褚时健的健康状况的描述,“(他)精神矍铄,说话的声音沉稳清晰,走路稳健有力,他不需要拐杖,当有人要搀扶他,他多少有点拒绝。”
难怪有人讥讽地称“保外就医”制度让褚时健、吴志剑成了“带病坚持工作”的“劳动模范”。那么真正“带病坚持工作”的“劳动模范”牛玉强为什么不能再度保外就医呢?
可否特赦?
老实巴交又不懂法律的牛玉强也许不知道,自己的遭遇有可能成为激活一项名存实亡法律制度的良好契机。张培鸿律师指出,如果新疆监狱方面能够证明牛玉强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违法犯罪、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应当收监重新计算刑期,那么牛玉强案还可以启动特赦制度。
特赦是全世界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表现为宪法的特别程序,从而区别于一般司法程序。一般司法程序的关键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确定如何恰当处刑。特赦是对已经判决犯罪的人,或基于人道主义,或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或基于政治考虑,或基于外交关系等特殊需要,而依法作出的政治性决定。特赦是一种法定的重要政治工具,它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克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解决一些常规方式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
2001年1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离职前的几个小时内,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签署了141项特赦令和36项减刑令,赦免了141个人的刑罚,减轻了36个人的刑罚。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在美国,特赦的权力归于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与国会无关。
2000年12月14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应总统特赦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签署了特赦令,赦免了美国间谍埃德蒙-波普的全部刑罚。在俄罗斯,特赦的权力也专属总统。
2006年8月28日,越南国家主席阮明哲签署特赦令,决定在2006年9月2日越南国庆日特赦5352名囚犯。
2006年8月15日,韩国总统卢武铉颁布特赦令,赦免了142名罪犯;另外,在卢武铉上台之前,原韩国总统金泳三曾颁布特赦令,赦免了韩国下台后被判刑关押的两位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的刑罚,将全斗焕、卢泰愚释放。
……
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规定了我国的特赦制度。自“1954年宪法”确立我国特赦制度之后,从1959年至1975年间,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1959年我国第一次特赦的对象为部分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之后另外6次特赦的对象均为战争罪犯。自1975年至今,我国没有进行过特赦,特赦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特赦之所以超出一般的刑事司法程序而表现为宪法的特别程序,乃在于其突破了‘有罪必究的法治常理。而这种政治决定的作出,往往可以在法治框架内,以人道主义的方式弥补刚性律法的不足,缓和日益积压的重刑主义气氛,甚至可以有效调节国家的政治气候,解决国家治理上的一些难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急剧变迁,相伴而来的各种矛盾问题积攒在一起,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在矛盾冲突日益激烈特殊转型期,重新激活宪法上的特赦制度,不失为一种解决特殊矛盾的有效方式。它不但可以在合乎法治精神的范围内彰显人道主义,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安抚罪犯心灵和消弭社会仇视,有效弥补“严打”刑事政策之不足,对于重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大有裨益。
“对于那些在证据上有瑕疵,且一直不断申诉的犯罪,以及一些特殊的犯罪都可以考虑实行特赦。”张培鸿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