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冰带着儿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他们离开时,超市门口的警报器响了。
2、店员将杨冰带入超市办公室,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杨冰进行全身检查,确定她髋部有磁信号。
3、杨冰在保安的强迫下解开裤子拉链接受检查,但店方并未发现她身上携带未付款的商品。店方在扣留杨冰两小时之后终于让其离店。
4、愤怒的杨冰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顾客穿越店门时引起警报器鸣响,超市无权单方面将顾客本人或其财物扣留,或对顾客的人身财产进行检查。只有国家法定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并经法定程序才能实施这样的行为,而超市在民事关系中与杨冰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不享有这样的权利。所以该店店员与保安将杨冰带入办公室并对她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冰的人身权。而超市迫使杨冰解开裤子拉链接受检查的行为侵犯了杨冰作为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同时使其名誉权受到损毁,精神遭受痛苦。因此法院判决该超市给予杨冰精神损害赔偿,并向杨冰赔礼道歉。 ■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