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哲宇
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召回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将受到惩处,这开辟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先河。自2004年至2009年11月,我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万辆,均为企业主动召回。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质检部门依据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范围。应该说,召回工作是在边走边完善,边走边发展。
从2004年10月1日至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5个年头。这5年,是“召回”在我国从一片空白到逐步完善的5年,是消费者对召回从完全陌生到渐渐熟悉的5年,是生产企业从迟疑观望到主动配合的5年,更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发挥作用越来越大、赢得关注越来越多的5年。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外,更大范围的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将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等。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成熟的国家,对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问题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缺陷产品召回最早出现在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和《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已经是成熟的国际通行做法,但实行的基础却是国内立法。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实施召回制度不但有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而且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且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照美国法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分为自愿召回、强制召回两种形式。前者系生产商自行判断、自愿采取的主动召回制度;后者系国家主管部门向生产商提出的强制性召回制度。
2010年2月,LG电子生产的问题洗衣机在韩国中部城市大田发生一起严重的儿童安全事故,当时一名7岁儿童在父母未注意的情况下,爬进了家中的LG滚筒洗衣机玩耍,并不慎将滚筒门锁住。因滚筒门无法从内部打开,这名被困儿童最终死亡。不幸事件发生后,韩国LG电子决定在韩国召回100万台滚筒洗衣机。之后,LG电子承认涉及安全事故的洗衣机系列在中国也有销售,就宣布将召回已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672台滚筒洗衣机。
2009年11月,因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该冰箱由于冷媒管道积霜过多导致电热器联结点漏电,从而使得冰箱内冷冻的真空罐装食品受热“爆炸”,对开门冰箱突然发生冰箱门飞脱事故,导致用户家的门窗玻璃受损),三星主动召回一系列双开门冰箱产品,这是国内冰箱行业首次因产品出现安全问题而大面积召回。
再如2010年初,由于LG电子生产的便携式除湿机存在安全隐患,LG电子宣布召回9.8万台便携式除湿机,该计划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协同LG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完成。
1.什么是家用电器缺陷产品
家用电器产品出现下列的危害(危险)情况,即称之为家用电器缺陷产品。
2.家用电器缺陷产品市场调查
近年来在上海流通领域,家电产品在市场抽查中暴露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少(详见表1):
表1 家电产品在市场抽查中暴露的质量安全问题
我国的家电厂商在境外已有多起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的事件,近两年出口欧盟市场的家电产品被召回的产品主要涉及下列品牌: “Tefal”电油炸锅、“SPESA INTELIGENT”电热水袋、“TZS FIRST AUSTRIA”搅拌器、“TRENDY”电卷发器、“MATSUI”真空吸尘器、“ORBIT”电直发器、“SAPIR”电吹风机、“Lee Stafford”直发器、“PRESTIGE”无绳电水壶、“IGENIX”对流式电暖器、“Tefal”家用电油炸锅、“ORBIT”旅行电熨斗、“ZOWAEL”电动剃须刀、“Extrastar”手动搅拌器、“GUT MODEL”电风扇、“PYLONES”多士炉等(召回原因等情况分析详见表2)。
表2 产品和召回原因等情况分析表
续表2 产品和召回原因等情况分析表
前文提到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它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现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正在征求意见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草案) 》从法律层级来说都只是部门规章。
这一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缺陷产品的认定及调查,缺陷产品的召回,生产商相关责任的认定以及政府的监管职能。涉及以下重要内容:
1.生产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召回被认定为有健康或安全缺陷的产品,然后向当地有关的质量检验机构递交相关的报告;
2.生产商不得隐瞒缺陷产品的危险性,并应向质监部门递交其产品对于人体健康、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威胁的详细报告,包括其对海外销售的产品;
3.销售商必须建立存储及销售账目,记录销售的细节,包括产品型号、销售清单、销售批次以及销售量等相关数据。这些数据被要求至少保留三年;
4.销售商一旦察觉了其产品可能存在健康和安全的缺陷,就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销售以及租赁,并告知消费者、生产商和供货商,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另外销售商有责任协调并帮助生产商进行产品的召回。
该管理条例草案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面临吊销生产执照甚至法律诉讼的后果。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法案对违规者也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无论从上述家电产品的质量抽查中暴露的质量安全隐患,还是从国际贸易中需尽快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立法的迫切性上来说,制定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已迫在眉睫。从家电国际品牌经常发生召回事件来看,每次产品的召回并没有影响他们的品牌形象。相反,他们为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任的形象,反而更清晰了。而国内一些家电企业对问题产品姑息纵容的结果,造成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国际品牌差距较大。
据了解,我国家电企业的拒绝召回,一是惧怕因消费者对其品牌的否认而带来的巨大市场流失;二是缺乏召回意识,没有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心上。有些企业或业内人士认为,有了产品“三包”就不必搞什么“召回”,将“召回”视为企业“炒作、做秀”。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召回”和“三包”是有区别的,两者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托的关系。所谓召回,是在产品出现隐患时的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具体规定,是企业对其产品的售前、售中服务的一种体现;而“三包”则是产品售后服务的一种体现,并不矛盾。如果产品出现了偶然性故障,流通到市场上,按照“三包”规定,由售后服务来解决。如果由于设计、选材等原因使产品出现系统性故障,那对于流通到市场上的这批产品,企业最好对其实行召回,使其潜在风险降低到最小。潜在风险能够尽快得到解决,那么企业的售后服务,就会少了很多棘手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和依据标准的国家监督抽查,以及与产品赔偿责任的严格规定。
缺陷家电召回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细化和延伸。表面上看,企业通过召回有缺陷的产品,经济上会有所损失,实质上这是企业社会责任感更强的一种体现,可以更加赢得消费者的信任,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和经济效益会更可观,这不是一个炒作能办的事。同样,通过召回,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可以避免一些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和摩擦。也可以减少因为相关法规不健全,一旦产品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就通过出钱了事,私下和解现象的发生。
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督促生产者提高其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规范,家电产品推行召回法律制度,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和重视,整个行业将朝着良性有序、质量不断提升、百姓的人身安全及利益得到更多保护的轨道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