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富硒配合饲料生产技术规程

2010-04-13 12:55刘绵刚陈少谋向宗信
饲料工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饲料原料添加剂饲料

刘绵刚 陈少谋 李 娟 向宗信

安康地处陕西南部秦巴山区,是全国最大富硒区,且不含毒素元素,同时还伴生锌、锶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被专家一致评价为“优质、环保、安全”的富硒区域。因此,全市的自然生态环境完全适宜于生产绿色、有机富硒食品。2003年3月安康市畜牧兽医中心成立了“安康市绿色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研究”课题组,本文是课题组结合应用实践经验制定了的《绿色富硒配合饲料生产技术规程》,供大家参考。

1 范围

本规程规范了绿色富硒配合饲料生产的环境条件、技术要求、生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商品饲料生产或自产自用,用于生产绿色富硒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程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10648,饲料标签;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72-2001,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富硒食品含量分类标准。

3 饲料厂环境

3.1 厂址选择

饲料厂必须选择在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无工业“三废”污染及养殖场、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离主干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最好在500 m以上,但要与之相通,要求地势较高、开阔、背风、向阳、水电路三通。

3.2 空气质量

饲料厂周围大气质量应符合BG/T18407.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即总悬浮颗粒物(标准状态)≤0.3 mg/m3(日平均);二氧化硫(标准状态)日平均≤0.15 mg/m3,1 h平均≤0.5 mg/m3;氮氧化物(标准状态)日平均≤0.12 mg/m3,1 h平均≤0.24 mg/m3;氟化物月平均≤3 μg/(dm3·d);铅(标准状态)季平均 1.5 μg/m3。

3.3 饲料厂规划布局

配合饲料厂设计、设施卫生、生产管理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标准的要求。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开,生产区应在上风向或侧风向,生活区、经营办公区在下风向。生产区道路、场地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地面,道路两侧最好种植花草树木进行绿化。饲料厂内严禁饲养动物,并有防尘、防火、防虫、防鸟、防鼠、防霉措施及设施。

配合饲料加工企业,必须有原料库、加工车间、检验室、办公室、生活区的基本设施,才能生产加工饲料产品。

4 饲料厂设备

4.1 加工车间

必须具备配料秤、粉碎机、搅拌机、制粒机等设备。

4.2 检验室

必须具备相应的常规检测设备,主要有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干燥箱、高温炉、K氏定氮仪、脂肪抽脂器、真空泵等。同时,还必须配有操作熟练的化验员,化验员必须有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5 饲料原料

5.1 饲料原料种类

安康富硒区盛产的主要原料有玉米、麸皮、米糠、豌豆、蚕豆、大豆饼(粕)、菜籽饼(粕)、芝麻饼(粕)、蚕蛹、骨粉、肉骨粉、石粉等。本地生产的鱼腥草、地锦草、马齿苋、铁苋菜、艾蒿、松针等中草药,适宜于生产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替代抗生素、抗菌素等药物。需要从市外购进的原料有鱼粉、大豆饼、蛋氨酸、赖氨酸、饲料酵母、复合酶制剂、益生素、各种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等品种。

5.2 饲料原料的感官要求

各种饲料原料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异嗅。当地生产的玉米、麸皮、米糠、大豆饼、菜籽饼(粕)、芝麻饼(粕)、蚕蛹、中草药等大宗原料,必须符合绿色富硒食品要求硒含量必须达到0.04~0.3 mg/kg的标准,已经过国家绿色食品产地认可和产品认证,饲料加工企业与原料生产基地签订供销合同,并进行绿色食品票证管理。

5.3 饲料原料卫生要求

各种饲料原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必须符合国家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指标的要求。即砷含量(以总砷计)的允许量(mg/kg):石粉≤2,硫酸亚铁、硫酸镁≤2,磷酸盐≤20,沸石粉、膨润土、麦饭石≤10,硫酸铜、硫酸锰、硫锌、碘化钾、碘酸钙、氯化钴≤5,氯化锌≤10,鱼粉、肉粉、肉骨粉≤10。铅的含量(以铅计)允许量(mg/kg):骨粉、肉骨粉、鱼粉、石粉≤10,磷酸盐≤30。氟的含量(以氟计)允许量(mg/kg):鱼粉≤500,石粉≤2000,磷酸盐≤1800,骨粉、肉骨粉≤1800。霉菌的允许量(每克产品中霉菌总数×103个):玉米<40,小麦麸、米糠<40,豆饼(粕)、菜籽饼(粕)、芝麻饼(粕)、蚕蛹<50,鱼粉、肉骨粉<20。黄曲霉素 B1允许量(μg/kg):玉米、菜籽饼(粕)、芝麻饼(粕)≤50,豆饼(粕)≤30。汞的允许量(以汞计mg/kg):鱼粉≤0.5,石粉≤0.1。镉的允许量(以镉计,mg/kg):米糠≤1,鱼粉≤2,石粉≤0.75。亚硝酸盐(以NaNo2计)的允许量(mg/kg):鱼粉≤60。异硫氰酸酯(以丙烯基异硫氰酸酯计)的允许量(mg/kg):菜籽饼(粕)≤4000。米糠、麦麸、豆饼(粕)、鱼粉、蚕蛹六六六的允许量≤0.05 mg/kg,滴滴涕的允许量≤0.02 mg/kg。鱼粉、蚕蛹中细菌总数的允许量(每克产品中细菌总数)<2×106个。

5.4 严禁制药工业副产品添加到配合饲料中。

5.5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农业部最新公布允使用的品种,并是取得批准文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时应认真阅读产品标签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遵照其用法、用量。

6 生产绿色富硒食品的饲料使用准则

6.1 优先使用绿色富硒食品生产资料,至少90%的饲料原料来源于已认定的绿色富硒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其它饲料原料可以是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

6.2 禁止使用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饲料原料。

6.3 禁止使用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饲喂反刍动物。

6.4 禁止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和畜禽粪便。

6.5 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6.6 禁止使用任何药物性饲料添加剂。

6.7 禁止使用下列种类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调味剂、香料、着色剂的各种人工合成产品;抗氧化剂有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粘结剂、抗氧化剂有羟甲基纤维素钠、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防腐剂有苯甲酸、苯甲酸钠;非蛋白氮类有尿素、硫酸铵、液氮、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异丁叉脲、磷酸铵、异丁叉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反刍动物除外)。

6.8 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2002年3月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性激素类: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及其酯及制剂,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 Trenbolon、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及其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氨苯砜(Dapsonl)及制剂;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其制剂;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qualone)及制剂,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n)及其盐、及其酯及制剂;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dazole)及其盐、及其酯及制剂;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mercurous acetate);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杀虫脒(克死螨)(Chleordimeform)、双甲脒(Amitraz)、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ratrate)、锥虫胛胺(Tryparsamide)、孔雀石绿(Malachite)、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phenol sodium)。

7 饲料加工质量控制

7.1 配料

配料是加工饲料产品的基础,只有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将配料工作做好。①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校正,每年定期测一次,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称量误差应在规定范围之内;②微量和极微量的各类添加剂应在专门的配料室中进行预稀释。先将约80%的稀释剂或载体投入混合机,再将称量好的添加剂原料分散到稀释剂或载体上,然后再将其余20%的稀释剂或载体投入混合;③配料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每次换料时,要对配料设备认真清扫,防止交叉污染,每次配料要有记录,并保持配料室整洁、干净、整齐。

7.2 混合

①混合时间

抽取5次不同混合时间的饲料样品各10份,测定铁离子变异系数,变异系数最小的一份则为最佳混合时间。国家标准规定,配合饲料的变异系数不应超过10%,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超过7%。

②投料顺序

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料,即把配比量大的物料先投入混合机内,再将微量组分分散于大量组分上进行混合。微量组分应预先稀释到配料称量最大称量的5%以上。

③批量顺序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再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在生产不同的加入药物添加剂饲料产品时,对所有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进行彻底清理,防止交叉污染。

7.3 制粒

肉鸡、仔鸡、乳猪、仔猪、鱼虾饵料等全价配合饲料在混合好后,最好经过制粒机加工成颗粒饲料。更换品种时,必须用少量单一谷物原料清洗制粒系统。

7.4 留样

7.4.1 取样

新接收的饲料原料和各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应保留样品,以备发生质量纠纷时备查。取样要有代表性,根据货物数量多少确定采样点数,从货物的不同方位随机抽取,然后混匀用四分法制成小样(约300 g重),作为保留样品。

7.4.2 留样标记

留样一般用聚乙烯塑料袋或磨口玻璃瓶密封包装,然后贴上标签。原料样品标签应注明饲料名称、进厂或生产日期、采样人姓名等;成品料样品标签应注明饲料名称、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采样人等,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7.4.3 留样保存期

样品应放在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样品保留时间到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8 饲料检验规则

8.1 饲料质量标准

国家已颁布了一系列畜禽饲养标准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畜禽配合饲料砷(以总砷计)的允许量≤2 mg/kg,铅(pb)≤13 mg/kg,氟的含量(F)≤250 mg/kg,黄曲霉毒素 B1≤10 μg/kg,铬(Cr)≤10 mg/kg,沙门氏杆菌不得检出,汞(Hg)≤0.1 mg/kg,镉(Cd)≤0.5 mg/kg,氰化物(HCN)≤50 mg/kg,亚硝酸盐≤15 mg/kg,游离棉酚≤100 mg/kg,异硫氰酸酯(以丙烯基异硫氰酸酯计)≤500 mg/kg,唑烷硫酮≤1000 mg/kg,六六六≤0.3 mg/kg,滴滴涕≤0.02 mg/kg,细菌总数≤45×103个/g。

8.1.1 出厂检验

感官要求、粗蛋白质、钙、总磷和硒这5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批批检验合格,硒含量必须达到0.04~0.3 mg/kg的标准后方可出厂。

8.1.2 型式检验

在投产、工艺改变、反映有质量问题、仲裁检验时进行全项检验。型式检验不仅是检验营养指标,更重要的是检验卫生指标、有毒有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8.2 批量

批量的大小由饲料生产企业自己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产品的批量。一般确定为同一批进厂的原料为一批量。

8.3 判定规则

饲料质量判定时要考虑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检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卫生指标、限用药物和违禁药物等也应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9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签

商品配合饲料包装应附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产品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原料组成、产品营养指标保证值、产品的保质期、使用说明、厂名、厂址、邮编、电话等。若是已经过国家绿色食品管理中心认证的绿色饲料产品,还应标明绿色商标及批号。经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批准使用“中国安康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的,还应标明富硒专用标志。

9.2 包装要求

①配合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②包装材料应符合保障产品安全和保护产品作用的要求。一般选用聚乙烯塑料编织袋或复合编织袋;③包装印刷应选用无毒油墨,并确保不向内容物渗漏;④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贮存要求

①饲料贮存场地应内外清洁卫生,有防潮、防虫、防鼠、防鸟、防霉变等设施,贮存仓外3 m内无垃圾、杂草、积水等;②绿色富硒饲料原料及成品料应单独贮存,贮存仓内不准堆放化肥、农药等易污染饲料的物资;③饲料贮存期间,应注意温度、湿度的变化,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变质饲料应及时无害化处理,不能继续存放;④饲料贮存场地不能使用化学灭鼠药、杀鸟剂、杀虫剂。

9.4 运输要求

①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并有防雨、防止污染设施;②装卸过程应防止饲料污染,保持饲料包装的完整无漏;③运输饲料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④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⑤外来车辆或送饲料车辆进厂大门时应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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