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本刊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30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0年1月5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通知》指出:根据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对原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将继续委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承担与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统计单位予以配合。
又讯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已于2009年11月颁布。
《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