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结构特征初探

2010-04-11 02:34:09孔喜梅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农户土地

孔喜梅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结构特征初探

孔喜梅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家庭成员是按照家庭利益最大化安排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和配置家庭资源,农户家庭土地流转决策与家庭架构特征密切相关。实地调研表明,土地转出户的家庭特征主要有全家在外定居、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无人代耕等;土地转入户的家庭特征主要有家庭、家族和亲戚中有人外出务工,家庭负担重、家庭成员需要照顾不能外出务工,户主是种植能手等。需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尽快将老年农民的退休补助计划落到实处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农户;家庭结构特征

一、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土地流转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之一。说它是热点,在中国知网内按照 “土地”和“流转”篇名查询,可查阅的文献有近 7000篇;从1999年至 2008年,优秀硕士论文库有关农地流转的硕士论文 100余篇,收录的优秀博士论文近 20篇。说它是难点,自从 1984年中央农村一号文件允许土地流转以来,20多年过去了,我国土地流转问题至今仍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农业经营细碎化,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基本矛盾仍没有改善,土地流转仍然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说它是焦点,是指在目前土地所有和土地使用制度下,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合法、有效、可行的途径之一。

1、我国开展土地流转的条件基本成熟

从客观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分析,我国已经具备土地流转发生的条件。首先,我国有近 2.3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动力,16-40岁之间的农民工占 83.9%,①这说明存在土地流转的供给市场。其次,我国户均农地、户均经营规模偏小,由于小型农业机械的广泛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没有外出务工的农村家庭也希望扩大种植面积,这说明存在土地流转的需求市场。再次,早在 2004年,我国人均 GDP已经超出 1000美元,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加速,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资源的调整和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可是我国土地流转滞后是不争的事实。土地流转主要体现在 “三低”:土地流转发生率低、土地流转整体价格偏低和土地流转规模偏低。为此,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解释,钱忠好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是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全的制度原因。[1]王兴稳、钟甫宁认为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城市化滞后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农用地流转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2]黄祖辉、王朋通过对浙江省 56个行政村 320个农户的调查证实,虚化的利益主体、分散的流转形式、无序的中介服务和落后的社会保障是制约土地流转的瓶颈。[3]

2、以往研究忽视了农户家庭结构特征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是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这种经营体制下,家庭成员是按照家庭利益最大化安排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和配置家庭资源的,因为“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能够使家庭成员超越情感算计”,[4]积极主动进行家庭分工和配置家庭资源,不会出现消极怠工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组织性低等特点使得即使部分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留守家庭成员仍可以承担家庭经营活动。比如,农忙时节,留守家庭成员增加劳作时间和劳作强度,也可以完成农业生产活动。农作物成熟时间的差异,也为留守村民的互助行为提供基础。这样的情形,降低了劳动力流动与土地流转的因果关系。

笔者拟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索。笔者考察的农户家庭结构特征包括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和所从事的职业等,笔者还特别考察了家庭中有无需要照顾的病患者、老人、有无正在求学的孩子等影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因素。在样本选择上,采取“小样本、细调查”的方法。根据卢福营、刘成斌等将农村社会成员因从事的职业不同,分为不同阶层,各个阶层之间具有 “层间异质性和层内同质性”的特征。[5]通过前期的调查和对比,笔者也认同“层内同质性”的判断,同时小样本的调查方法还便于对调查对象做细致深入的分析。

二、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结构特征

为了研究家庭结构特征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关系,笔者在河南省睢县董店乡某村民组进行了调查。该村位于河南省睢县东北角,距县城 12公里,距镇政府 4公里,通往县城和镇政府的公路从村头通过,村里有开往省城郑州市的大巴和开往县城、镇里的公共汽车。开往郑州市的大巴每天一班,早上 6点发车,晚上 6点返回,目前的票价是 25元 /人。开往县城的公共汽车每 30分钟一班,目前的票价是 5元/人。该村民组所在的村原来是乡政府所在地,撤乡并镇后,乡政府分别并入了相邻的两个乡镇,该村每逢农历初四、初十有会,隔天有集市。因此,该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村民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精神稍好于其他村子。该村属于豫东典型的传统农区,村内没有像样的工厂企业,由于紧邻集市,商店和商铺较多,但绝大多数是家庭经营,基本没有雇工现象。该村民组有 170户,500多人,770亩耕地,冬季作物以小麦为主,夏秋季节主要种植作物有玉米、花生、红薯、西瓜等。近几年来,在镇涉农工业企业的带动下,该村香菜、小葱等作物的种植面积增加。

1、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1)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比例

2008年底,该村民组转入土地的农户有 19户,占总农户数量的11.76%,转出土地的农户有 12户,占农户数量的7.06%,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共有 31户,占农户数量的18.24%。流转土地的面积 79亩,占该村耕地面积的10.38%。河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数据显示:2006年河南常住户中,租出、包出过耕地的农户占常住户比重为 1.79%,租入、包入、转入耕地的户占 3.24%,租入或租出耕地的户占 5.01%,二者相比,该村土地流转的发生率较高。笔者认为,这与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原来是乡政府所在地有关。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金的多少和支付方式与土地流转双方的关系密切相关。该村民组 19户租入土地的农户,有 9户与土地租出户有血缘或亲戚关系。其中 3户是父母种女儿或者儿子家的耕地,这种土地流转关系具有代耕性质,不需要支付租金。其中 1户需要提供儿子一家在家居住时的口粮,收成归父母所有。可是父亲说, “分什么他的我的,最后还不都是他们的”。另外 2户是父母仅仅代耕,收成仍交给儿女,其中 1户的父母还帮助儿女照顾未成年的孩子。另外 6户与土地转出方分别是兄弟、叔侄、甥舅关系,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这种土地流转一般不支付现金,其中 3户支付实物租金,每年 300斤小麦。2户不需要支付租金,无偿由转入方代耕。1户的租金是这样确定的:土地流转双方是叔侄关系,侄子种叔叔的耕地,叔叔种上小麦后外出务工,小麦生长过程中由侄子照料,收成归侄子。但小麦收割后,侄子需要按照双方的协定,种上庄稼,然后由叔叔照料,收成归叔叔。这种方式在当地被称为转出户“要秋季”。其余 10户有 3户从外村租入土地,土地转入户与土地转出户没有血缘或亲戚关系,其他 7户是本村民组之间的土地流转。租金在300元至350元之间,租金的差别与被流转耕地的肥沃程度、地块大小和远近有关。但土地流转租金并不能完全体现这种差异性,也与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信任程度有关。19户租入土地的农户,只有 2户是以现金支付租金,其中 1户是 350元 /年,每年支付一次。另 1户 300元 /年,租期为 5年,租金一次付清。19户土地转入户,没有一户与土地转出方签订流转协议,都是口头约定,但没有发生过土地流转纠纷,邻里、亲戚之间彼此良好的信任关系维持着土地流转关系。

2、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结构特征

(1)土地转入户的家庭特征

第一,家族或亲戚中有人外出务工。如父母耕种女儿、儿子家的土地。由于儿子或女儿外出务工,如果将土地转给外人耕种,由于土地流转价格低,只有让父母代耕,或者以极低的价格承包给其他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或亲戚。这种土地流转类型的比例最高,笔者调查的19户土地转入户,有 9户属于这种类型,占 47.37%。如果条件具备,这种类型的土地流转完全可以市场化。根据笔者访谈,这种类型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条件有两个: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笔者调查发现,除了村子中有权有势或者家族势力比较大的农户,一般农户轻易不愿或者不敢将自己的耕地转让给别人。因为“转出容易要回难”,除非转入方是至亲,一般农户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意放弃土地经营权。二是土地租金大幅度提高。目前情况下,如果土地租金提高至 500元/年,就有足够的激励这类农户将土地转让给更有效率的家庭经营。

第二,家庭负担重,因种种原因不能外出务工的农户。19户转入土地的农户,有 6户属于这种类型。在当地农村,农户家庭大的经济负担源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孩子上学的负担。国家虽然免除了农村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费用,可高中或大学的教育需要支付更多的学费和生活费。二是建房子的负担。三是为儿子娶媳妇的负担。当地农村,娶媳妇的花费包括:建一所普通标准的房子,至少需要 5万元,彩礼不低于 1万元,宴请花费约 1万元,其他相关支出最低 1万元。在愈演愈烈的攀比风气下,这种费用有越来越高的趋势。四是家庭成员中有人常年患病或者身体不好。在巨额的医疗费用面前,这类农户家庭大部分生活困难。转入土地的6个农户中,2户家里有正在读大学的学生,1户是因为儿子娶媳妇欠下债务,另外 3户家里有即将结婚的男孩子或者有 2个男孩子。

第三,户主是种植能手。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是一种理想的土地流转情况。由于户均经营规模较小,种植能手急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这种类型的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增加单位面积产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可以提高种田能手经营规模,获取规模经济收益;此外还有助于改善农村经济结构。19户转入土地的农户,只有 1户是向经营能手集中,这户户主擅于西瓜种植,今年种了 3亩西瓜,每亩收益可达 2000元,远远高于其他农产品的单位面积收益。

(2)土地转出户的家庭特征

第一,农户全家在外定居。该村民组 12户转出土地的家庭中,有 5户属于该情况。其中 3户在城市定居,户主也是城市户口。由于土地 30年不变的政策,这类家庭虽然全家在城市定居,可因为种种原因,在老家的土地仍属于自己,城市工作的性质使得这类家庭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只有将土地出租给别人。另外 2户全家移民新疆,将老家的土地转给别人。

第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类农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状况比较好,无暇从事农业生产,故将土地转出别人耕种。该村民组 12户转出土地的农户,有 2户属于该种情况。有一个不得不说的现实是:越是农村中有权有势的家庭或者家族势力比较大的家庭,越放心地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别人,一般农户轻易不愿将自己的耕地转让给别人。另外,有权有势或者家族势力比较大的家庭,可以不顾其他农户的反对,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其他农户就不能做出这种选择。如该村一户家庭,儿子在县城工作,有一定职务,家里从事商业经营,生意也做得很好,无暇从事农业生产,但又不愿意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转让,就在自家的农田里种上树木,日益长高的树木影响了周围的农作物的生长,相邻的农户尽管意见很大,但也只能忍气吞声。

第三,户主外出务工。这种情况占土地转出农户的绝大多数,本次调查的12户转出家庭中,有 6户属于该种情况。这类土地转出户的特征也有不同:一是农户全家外出务工,但没有在外定居,家里又没有老人或亲人代耕农地,只有转给别人;二是家庭中一个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留守成员因照顾其他家庭成员如照顾老人或哺育孩子无法承担农业生产活动,将部分土地转给别人耕种;三是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外出务工,工作和收入稳定,农业经营收入对该家庭微不足道,故将土地转给别人耕种。前两种情况的户主实际上不希望将土地转给别人耕种,这种土地流转一般是短期的,当该家庭成员有能力从事农业生产时,一般会将转出的土地收回来,自己耕种。

为了提高本研究的普遍性,2009年暑假期间,笔者请郑州大学商学院的金融系一年级的同学在南阳、周口市郸城县、中牟县、巩义市、新郑市、上街区、卫辉市、信阳市淮滨县、信阳市商城县等地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和观察,调查和观察的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发生的程度、土地流转的形式、租金及其确定方式,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特征等。调查结果表明,不同地区土地流转发生的程度、土地流转的形式和租金高低差别较大,但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特征具有极高的相似性,除了巩义市、新郑市这些非农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之外,其他地区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特征与上述结论基本一致。

三、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在现行法律、政策和现实环境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流转是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决策是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对家庭劳动力和土地资源进行的优化组合配置。在制定相关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农户家庭特征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路: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6]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和依据,只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有保障”,农户才有可能放心地将这种权利以有偿的方式让渡给他人,也能够保证在他愿意收回土地经营权的时候,按照事先的约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对于农村中“势单力孤”的农户,稳定而有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愿意将土地转出的基本前提。

2、统筹城乡发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制度支持

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保障。上述研究表明,因户主外出务工而转出土地的农户占转出农户的50%,这类农户之所以转出土地,仅仅是因为其他家庭成员难以承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无可奈何”之举,并非 “心甘情愿”,这种流转无疑是不稳定的。因为户主的主要担心两件事情:第一,转出的土地能否在不至于导致邻里(亲戚)矛盾或嫌隙的前提下顺利收回;第二,不能外出务工的时候怎么办。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免除土地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

根据河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河南省平均62.41%的常住户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但是,相对于城市比较完备的保障体系而言,外出务工人员的失业保险、伤残保险和生育险、住房公积金等建设尚未开始,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未建立。同样根据河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仅有1.25%的常住户参加了养老保险。如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安全、有保障,加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2.3亿的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老年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激励将会更大,土地大规模的流转也必将成为现实。

3、尽快将老年农民的退休补助计划落到实处

我国刚刚出台农民退休金计划并逐步开始试点工作。根据全国第二次农业数据公告(第5号),2006年底,我国 51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326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25%。51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当然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很多年轻的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将家里的土地交予老年人耕种(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外出务工的农民中,只有 6%是 50岁以上的),如果政府出台有老年农民的退休补助计划,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让渡、流转和集中,将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编辑:惠斌;校对:朱恒)

【注 释】

①根据 2010年 3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监测公报,截止 2008年底,我国农民工数量为 22978万人,包括外出 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和在本地从事非农就业 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

[1]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2,(6):35-45.

[2]王兴稳、钟甫宁.土地细碎化与农用地流转市场[J].中国农村观察,2008,(4):29-34.

[3]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38-47.

[4]邓曦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成功的文化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9,(7):38-42.

[5]卢福营,刘成斌(等).非农化与农民社会分层—十个村庄的实证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0.

[6]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19/19/content_10218932.htm,2008-10-19.

F30

A

1009-4148(2010)05-0032-04

2010-09-10

立项课题:河南省政府决策项目“地缘、家庭特征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1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孔喜梅(1974-),女,河南睢县人,郑州大学商学院讲师,产业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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