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和平(河南省直党校)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是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深刻地揭示出民主和党的集中统一对于党的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探索推动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丰硕成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积极推动党内民主的实践,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选择一些县(市、区)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地方四级党委领导班子换届中,普遍采用了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办法,一些地方还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额表决;同时,逐步扩大差额比例和直选范围,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在十七大代表选举中,差额比例超过了15%,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个百分点。一些地方的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中逐步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在村一级探索实行“两推一选”,在乡镇一级探索实行“公推直选”,同时也在县级探索实行“公推直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提出要“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对进一步保障党员的参与权起到有利的推动作用。
1987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差额选举的范围应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1990年颁布了《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1994年颁布了《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选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制度化。2007年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以强调,要求从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等方面予以推进,反映了广大党员的愿望和时代要求,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方向。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党内选举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提出“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推广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
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新当选的中央政治局分别通过了十三届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三个“工作规则(试行)”,1996年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这标志着党委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创造性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并写入党章。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各地的创新举措,规定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供了制度的保证。
新时期以来,党内生活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如: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党的干部、党员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的活动日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等等,为健全和规范党内生活提供了制度保证。
各项制度的建立使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党务公开范围逐步扩大,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完善,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得到增强,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彰显了党员的主体地位。2004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的保障,使党员行使民主的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在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中精简了领导班子职数、减少了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扩大了省、市、县、乡党政领导成员交叉比例,在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完善党的委员会工作机制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从机制上理顺规范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二是首次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使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有了明确和权威的依据;三是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总结以往试点的经验,创新形式、规范程序,为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按照党内正常的权利归属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各级常委应当向同级的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但是,这种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真正实行。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首次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这是党中央率先垂范、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举措。随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作出了规定,对于理顺党内权利关系、加强党内监督、保证权利得到正确行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十六大以来,许多地方在认真执行这项规定的同时,把票决制扩大运用到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上。实行票决制,能够让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充分表达自己意见,有效避免由少数人和“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弊端。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各地的创新举措,规定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推行票决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补充性提出了要“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供了机制保证。
十六大之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党内的以选举为主要方式的授权机制上进行了探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采取参照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结果来提名候选人。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以强调,要求从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等方面予以推进,反映了广大党员的愿望和时代的要求,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进一步创新了党务公开的形式,扩大了党务公开的范围,逐步提高了党务公开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