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惠农政策(二)

2010-04-08 13:08
湖南农业 2010年6期
关键词:冻精财政厅农用地

四、生猪养殖扶持政策

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办发[2007]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9号)。湖南省具体政策如下:

1.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 2009年中央投资湖南省2.11亿元用于扶持822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0年,国家计划安排湖南省资金2.2亿元继续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

2.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 ①能繁母猪保险。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为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负担12元)。②育肥猪保险。每头育肥猪保额500元,保费17.5元(中央财政补贴1.75元、省级财政补贴1.75元、市县级财政补贴1.75元、农民负担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按200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

3.生猪良种补贴 2007年开始,国家在湖南省17个县(市、区),对73万头母猪为基数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每实施1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的标准。2009年起,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新增了16个县,全省共有33个县实施此项目,中央资金共投资5460万元。

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08年开始,国家对湖南省43个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2009年,新增了桃江、溆浦2个县,全省共对45个生猪调出大县实施奖励,中央奖励资金3.2566亿元。

5.税费优惠政策 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用地用电政策 ①用地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用电政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五、草食动物发展扶持政策

湖南省从2007年开始实施湘发改农[2007]375号文件,省里对良种牛的繁育推广、品改设施建设、草食动物地方良种保护与选育、冻精推广和养殖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

1.良种繁育和品改体系扶持补贴 ①重点支持品种繁育。对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良种繁育场,年繁育和在省内推广良种公牛30头以上的,按照每头良种牛10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进行补助。②重点支持市、县品改设施建设。对省规划建设的10个市州、县所建贮氮站,由省发改委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左右,用于设施设备更新。对在湘政办发[2003]35号文件规定中没有支持建设的、且基层品改站建设达到10个以上的县品改中心,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发改委予以一次性补助10万元。③重点支持基层品改站建设。对新建的年冷配达到500胎次以上的基层品改站,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按每个1万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对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的品改(含冷配)项目,在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按固定资产的5%予以补助。鼓励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肉牛冷配工作,对养殖企业和个人所建的品改站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按基层品改站同等对待。

2.先进品改技术推广补贴 主要对牛羊的冷冻精液配种进行补贴。对年推广冻精2万支且产杂交小牛1万头以上、年推广冻精1.6万支且产杂交小牛0.8万头以上、年推广冻精1万支且产杂交小牛0.5万头以上的县(市、区),每年由省财政厅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主要用于对液氮、冻精和设备更新的补贴。

3.地方良种保护补贴 对经省主管部门确定的湘西黄牛、滨湖水牛、湘东黑山羊、马头山羊等地方品种的保种区、保种场(户)内造册登记的良种牛、羊,每年按每头牛100元、每只羊2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

4.养殖技术人员培训补贴 对年出栏肉牛增长10%以上,其中杂交牛增长15%以上并且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培训人数在200人次以上的县(市、区),按每县3万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对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品改机构,按培训品改人员人数,由省财政厅给予适当补助。(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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