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 (1)

2010-04-08 10:00解玉环
湖南农业 2010年2期
关键词:坑塘农用地水面

问:什么是农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能成为农用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可知: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2002年1月1日起试行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还包括耕地、园林、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③农村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④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不含养殖水面)的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⑤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实施用地。⑥由耕地改为养殖水面,但可复耕的土地。⑦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⑧耕地中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梯田田坎。⑨晒谷场及上述用地中未包含的其他农用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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