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00年第38号令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第38号令修订该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相应的资料和产品样品,具体要求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改变生产厂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必须按《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的要求附具中文标签,并在标签上标明产品登记证号。
办理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需按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检验费;如果是中国境内尚未批准使用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还需缴纳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