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凤
(江苏科技大学,镇江 212003)
高校图书馆的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简称IR)建设与发展是目前图情界研究的最热点问题之一。要将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面的科研成果和智力产出进行有效的管理,并能使这些智力产出与科技创新形成良性循环,IR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法律问题一直是制约IR发展的瓶颈,严重阻滞了作者参与机构知识库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且贯穿IR的资源获取、组织和利用的各个环节,是IR建设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问题。本文拟在这些方面展开一些探讨,并通过借鉴国外高校机构知识库的一些解决方法,提出对策。
英国联合资讯系统委员会(JISC) 成立了SHERPA/RoMEO项目,重点研究自存储的版权问题,收集提供世界出版社对自我典藏时版权转让协议的信息。由于各出版商允许机构典藏及作者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意作者机构典藏的论文形式亦有不同。作者可通过查询比较各出版商对预印本及后印本的存储政策[1]。美国的海量机构知识库HathiTrust,由美国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的12所大学联盟及加利福尼亚大学系统所属的11所大学图书馆发起[2]。HathiTrust项目采取了严格的版权管理措施,只有在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该文献资源才会对外开放,HathiTrust还与此版权所有者签订版权许可协议,而当项目的合作机构或组织将资源存储于此机构知识库时,也将签订数字资源协议。HathiTrust根据文献的书目记录,建立了版权数据库,并依照美国的版权法律,采取多种技术手段来进行版权管理,例如开发了版权回顾管理系统(CRMS)。
近年IR在国内的发展也较为迅速。香港科技大学、中文大学采用Dspace系统建立本校的IR。台湾“中央研究院”等单位采用Dspace软件建立了“数字典藏国家型计划”。中科院图书馆、浙江大学图书馆、厦门大学也建立了本校的IR等等。但目前国内IR的研究多专诸于实现的技术手段和发展状况的综述,研究IR法律问题方面的论文还鲜见于报端。但也有学者开展了IR版权方面的研究。例如胡芳等分析IR的版权框架,包括法律依据和机构库的知识资源的版权归属;提出利用开放内容许可协议解决IR版权问题的方案[3]。秦柯认为开放存取以承认版权为前提,以许可协议为操作模板,同时还提出了相关对策如完善法律保护系统、完善开放存取授权模式等[4]。
目前国内许多高校都建立了自己的学位论文管理系统,而学位论文是构建高校图书馆IR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关学位论文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按照国内外惯例,由于学位论文中涉及研究和实验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一般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所在单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收藏和优先使用的权利。因此大多学校规定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必须向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全文电子文档,并且论文扉页中有作者及其导师签署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书中规定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但此条文如果作为学位论文网络发布及传递文字授权的法律依据,显得过于宽泛。不同的高校采取方法可能有所区别,如清华大学采取三级授权机制:校园网、CALLS范围内、商业公司。依据版权法,学校规定,论文在校园网内使用不需要学生授权;论文在CALIS各高校间或在商业公司内使用,需要学生授权。另外,清华大学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技术系统保护PDF论文全文,防止学位论文的非法拷贝和无限制传播[5]。华中师范大学要求学生和导师共同签署同意将论文提交“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由作者自行选择是在提交半年、一年或二年后发布。而由我校自行开发的江苏科技大学学位论文管理系统则相对简单,仅限校园网内浏览下载,在系统首页中警告不能使用相关软件、工具批量下载资源;不可将系统资源用于非法牟利等等。这与各高校的技术限制和对版权的认知程度有关。版权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诉讼。例如2008年8月,482名硕博士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论文著作权,同年10月又有104名硕博士将中国学术期刊网告上法庭。这些案例都为高校图书馆IR的建设敲响了警钟。
传统出版模式为作者带来学术利益的同时也剥夺了作者对个人研究成果版权的拥有。作者在向期刊投稿并被正式录用时,一般在发表出版前与出版商签署一份版权转让协议。基于版权转让协议几乎使作者完全放弃了对个人研究成果自由传播的权利,包括作者向机构知识库中自存储研究成果。如果作者自行存储,就会违反与出版商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违反版权法律。因此版权许可问题已经构成影响IR发展的重要挑战。
随着学者对IR运动的大力倡导,虽然有的出版商放宽了对学者自存储成果的限制。例如著名的Nature出版集团最近就明确表明不要求作者的版权,但会与作者签署一份有关出版许可协议,作者可以在个人网站或相关科研机构的网站上发布自己的论文[6]。而有的出版商仍禁止作者自行存储,并表示不会发表已经在个人网站、相关科研机构网站或IR中存储过的论文。
截止到2009年12月29日,笔者通过SHERPA/RoMEO项目对670家出版商进行了自存储政策调查与归类。有417家的出版商支持某种形式的自存储,占总数的62%。这其中包括189家可以同时存储预印本与后印本,159家可以存储后印本,69家可以存储预印本[7]。但仍然有253家出版商强烈反对在IR中“自存储(self-archiving)”,占总数的38%。由于传统版权转让协议是由出版商单方制定,更多的是维护出版商的利益,给予作者的则更多是权利转让等义务,因此严重阻滞了作者参与IR建设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作者不会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向IR提交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还没有自主研发应用于IR的开放源代码软件。因此,我国IR建设更多地是利用国外相对已经发展成熟的开放源代码软件,例如CDSware、DSpace、EPrints、Fedora 等,这些开放源代码软件虽然允许修改代码,但是在利用这些开放源代码软件时也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添加软件指定的、代表软件所有权的徽标,并加上指向该软件所有者网站的链接[8]。
图书馆除了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限制与例外,还可引用“合理使用”原则。在有的国家,著作权法律为图书馆等机构提供了更为普遍的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即“合理使用”。即在一定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也无须补偿著作权人就可以按照一定形式来为自己的用户提供相关论作。
加拿大Osgoode Hall Law School图书馆曾经按照用户专门请求向用户提供单个副本的法律研究文件,被人诉诸侵权,最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该图书馆没有侵权[9]。判决指出不能狭义地解释著作权法中的限制与例外,应该对著作权法允许限制与例外的目的和范围做广义的和开放的解释,以保证用户权利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合理使用”不一定受非商业性和个人使用的限制。美国著作权法108条款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概念和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哥伦比亚大学副校长兼图书馆馆长Jim Neal认为需要从宏观层面重新定义著作权保护的取向,重新确立“用户权利”和“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和广泛适用性,而不应把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仍然看成是对著作权的不得不为之的侵犯和破坏[10]。
这一问题实际上在我国更是严重。我国著作权法律还没有承认“合理使用”的概念,没有明确承认为了教育和学习必须平衡各方面的权利。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狭隘地解释限制与例外,在当今的数字环境下仍沿用印本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在从自身立法配套完善的基础上,亦可以借鉴国外对版权事宜的有益做法——国家许可证制度[11]。国家许可证制度是北欧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国家实施的许可模式。是指通过政府授权,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赢利信息服务组织之间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后者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前者的信息资源并负责向所有公众免费提供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的通道。国家许可证施行由第三方的非赢利信息服务组织单方面承担责任的原则,以此消除用户利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国家还对出版商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出版商的利益,这样出版商与用户都可以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参与到IR建设之中。
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来看,知识共享协议是基于版权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保护下的许可授权机制。2006年3月29日,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CCChina)2.5协议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协议发布会暨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国际会议”上正式发布。依据中国大陆版(CC China)知识共享协议规定,版权人针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提供4种基本授权共享方式,分别为:(1)署名;(2)非商业性使用;(3)禁止演绎;(4)相同方式共享。任何作者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组合声明自己的作品授权。CC协议文本由知识共享组织免费提供,任何人都可以到知识共享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CC为机构库的建设提供一种便利且易操作的授权许可机制,只要作者提供了授权,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自动获取丰富的学术信息资源。
虽然说高校图书馆的机构知识库中的内容强调的是以学术信息为主,但由于IR提交内容可以由作者自行实现,再加上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因此,对IR内容提交强调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非排他性的授权机构知识库存储协议中必须声明如果资源提供者利用IR进行任何违法或侵权行为,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应由资源提供者承担。
[1]http://www.sherpa.ac.uk/romeo/statistics.php(2009-12-29).
[2][7]苏海明.HathiTrust数字仓库项目概述[J].数字图书馆论坛,2009,62,(7):60-65.
[3]胡 芳.机构库建设的版权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7,51,(7):50-53.
[4][11]秦 柯.试论开放存取资源的版权保护[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6,(5):59-52.
[5]http://www.calis.edu.cn/calisnew/images1/neikan/5/2-2.htm.(2010-5-19).
[6]Moyle M,StockleyR,Tonkin S.SHERPA-LEAP:aConsortial Model forthe Creation and Support of Academic 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 [J/OL].http://eprints.ucl.ac.uk/2663/1/oclc.pdf.(2009-01-24).
[8]郭少友.机构库建设的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32(1):77-80.
[9]Fairdealingin Canada[EB/OL].http://www.canadianheritage.gc.ca/progs/ac-ea/prugs/pda-cpb/pubs/ceh-2007/02-ecfm(2009-12-29).
[10]Section 108 Study Group Report[EB/OL].http://www.section l08.gov/docs/Sec108StudyGroupReport.pdf(20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