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问题的研究

2010-04-05 16:24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0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公民

谢 笑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430072)

当今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网络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基于网络的信息创新也越来越多。人肉搜索是在追踪者想要找出某一事件背后的真实对象的情况下产生的。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是中性的,但使用者的动机不同,使用后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实践证明,人肉搜索在帮助查明特定事件真相的同时,也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如何在进行人肉搜索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1 人肉搜索的定义及演变

1.1 人肉搜索的定义

狭义的人肉搜索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1]。本文认为人肉搜索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搜索方式,其产生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人的联合、搜索工具、搜寻动机。它为人的联合提供了空间环境,为搜索工具的创制提供了技术条件,为搜寻动机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1.2 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

从应用的范围来看,人肉搜索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信息甄别、道德审判、群众监督、网络反腐等几个阶段。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的最早案例是2001年发生的微软陈自瑶事件,此后接连发生的“踩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猥亵门事件、周久耕事件等都是人肉搜索的代表性运用。据统计,我国大型人肉搜索事件发生频率逐年增多:2006年3次、2007年5次、2008年19次;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已由最初的戏谑、娱乐等为主要内容,逐渐转变为现今的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国外的人肉搜索主要应用于道德审判、打假、政治选举等,如2005年的女大学生剽窃事件,2007年的美女高中生事件,2008年的佩琳女儿未婚先孕事件等[2]。

2 个人隐私的相关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2.1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

美国学术界一般将隐私定义为我们对自己所有的信息控制[3]。本文认为:个人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宜。个人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三种形式,但这三种形式并不是孤立的、互无关联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当代隐私内容和形式的完整统一。

个人信息是指为个人所拥有或控制的与其私人有关(即不愿意为外人所知)的全部信息,或者说是个人信息空间中的全部信息项的集合。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个人隐私,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是个人隐私。如姓名是个人信息但不属于隐私,家庭地址、家庭电话号码、个人电子信箱等既是个人信息,也是个人隐私。

2.2 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Warren和Brandeis于1890年提出来的,他们将隐私定义为“生活的权利”和“独处的权利”[4],并在《论隐私权》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就是隐私权的价值。本文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而不被他人所非法搜集、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当这种权利要求发生在网络环境中时,就产生了网络隐私权。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信息受到保护而不为他人所非法搜集、传播、公开、利用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不受干扰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

2.3 国内外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法,而是在其他法律中设立了一些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条款。如《宪法》第38、39、40条对公民的人格尊严、通信自由等做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公民名誉权、人格尊严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具体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 条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刑法》第245、252条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私拆他人信件等的刑罚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等。此外,为了加强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2005年初,国务院正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目前,该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国外对隐私权的保护极为重视,如美国《隐私法》对个人记录有明确定义,对个人记录的公开、限制、登记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5];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在《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动的指导方针》中明确提出了安全保障的具体原则[6];匈牙利《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数据披露法》和西班牙《个人数据保护基本法》都对个人数据[7][8]和数据安全[9][10]做出了明确规定;英国的《数据保护法》也对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等行为有明确规定[11]。

3 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3.1 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

人肉搜索和个人隐私权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但在我国目前人肉搜索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人肉搜索的对象是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包括了个人隐私。它们之间的矛盾就在于人肉搜索侵犯的是不合法的个人信息还是合法的个人隐私。当人肉搜索的对象是那些不合法的个人信息,是为了惩恶扬善时,就应该支持它的发展;当人肉搜索被动机不良的人用于搜索合法的个人隐私时,它就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害,这种非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3.2 人肉搜索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有三种形式:网民因网站需要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成为人肉搜索的首要对象;网民将人肉搜索对象的个人信息进行二次传播;人肉搜索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发布错误对象的个人信息。

3.3 人肉搜索不当运用的危害性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犯个人隐私和网络暴力两个方面。虽然在人肉搜索中,网民是出于伸张正义而将当事人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但是,没有人能够仅凭个人的判断来决定另一个人的好坏。况且,人肉搜索的发动有时是出于发帖者个人的私情,而网友也许由于无法拥有事件的完整信息而对事件的始末根本不清楚,只是听从发帖者的一面之词或完全出于非理性的义愤,参与人肉搜索活动,发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披露其个人隐私,这样就有可能会出现误导,从而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威胁到其生命安全。因此,必须要尽快通过法律、行政等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避免人肉搜索的负面危害。

人肉搜索虽存在侵犯隐私权和暴力等问题,但作为一种新的搜索方式,它也有道德监督、舆论监督、惩恶扬善、帮助他人的潜在价值。

4 防止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的对策研究

4.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人肉搜索之所以能搜索出大量的公民隐私,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淡漠。人肉搜索搜索出的个人信息,很多都是用户自己的注册信息。我们在网上进行各种注册时,往往会被要求填写各种个人信息,其中诸如身份证号码等又是必须填写的,而当你一旦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时,这些信息就会被搜索出来并发布到各个网站上。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很少有人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许多黑客分子、网络服务商正是利用了民众的这一弱点,在搜集、发布、交易个人信息时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在网络上注册个人信息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以防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所窃取。此外,还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媒体宣传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和主要措施。

4.2 强化信息道德约束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但应对这个新事物的法律现在还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道德来约束个人行为。现今最快速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网上建立一个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这无论是对于互联网的发展,还是对人肉搜索这个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是有利的。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网络服务模式,它的本质是惩恶扬善,之所以造成今天人人谈之色变的状况,主要还是由于对人肉搜索的错误使用。人肉搜索不应该被立法禁止,而应该在正确的引导下合理使用,使它将来能成为良好的网络服务模式。

4.3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它是否侵犯了合法的个人隐私。我国现有立法中,只有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侵犯个人隐私作为独立案由,但是对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还是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保护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就要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及隐私权做出明确的定义,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做出处罚规定,专门就隐私权进行新的立法。

还需要关注的一点就是,人肉搜索的对象之所以会受到侵害,不仅仅是由于他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发布,很多时候还因为其个人信息被发布后导致的滥用。人肉搜索对象的信息被发布后,对象本人甚至其家属都会遭到侵害,不仅是电话和短信骚扰,有时还伴随着现实暴力。因此,有关部门不仅要对隐私及隐私权进行立法,还要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立法,使蓄意中伤、诽谤者承担法律责任。

4.4 加强网站的管理

网络运营商比普通用户掌握着更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如用户的真实姓名、年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因此,网络运营商更要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负责,绝不能非法买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在让用户填写各种注册信息时,应做出承诺,保证除非必须,否则决不轻易透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运营商也应该帮助用户获取有效的信息资源,在进行人肉搜索时,要努力维护网络秩序。要在服务条款中写明不得恶意诽谤他人等内容。网站管理员应提醒网友,要善意发布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言论,对于在网上发布的有违法内容的帖子,管理员应及时删除。如果受害者在向网站管理员提出删除某些恶意信息后,网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删除,则网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传媒者应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要传播那些会导致不良后果的信息。

4.5 做好意见领袖工作

美国墨西哥大学教授弗雷特·罗杰斯指出,创新事物要想在一个社会系统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要有10%-20%的人采纳这种新事物,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一个临界数量,扩散就进入快速阶段,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到系统中有可能接受创新的人中大部分都已接受创新[12]。

该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对人肉搜索进行管理时,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人采纳,如果这些人能够成为意见领袖,从而建立起创新扩散网络,那么就有可能加速扩散进程。在整个扩散过程中,意见领袖起到了关键作用,或许这对管理人肉搜索是一个启示:集中对这关键的10%-20%的人进行培养、管理和影响,既是一种策略,也是一种减少成本的途径。

人肉搜索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搜索方式,它之所以带来许多问题,是由于网络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分离。网络用户注重的是个人的自由和隐私,却忽视了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导致了网络参与者的无序。本文认为应该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使用人肉搜索,确保其发挥出积极作用。

[1]匡文波.网络传播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4.

[2]看看美国的人肉搜索事件什么样[EB/OL].http://bbs.cctv.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 3A//bbs.cctv.com/viewthread.php%3Ftid%3D11979129.

[3]郭卫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90.

[4]Warren,Brandeis.Therighttoprivacy[J].Harvard LawReview,1890,4(5):193-220,189.

[5]The PrivacyAct of1974.

[6][7][8][9[10][11]陈飞等译.个人数据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97,565,515,571-572,523,415.

[12]“人肉搜索”必须正视规则的力量[EB/OL].http://news.yninfo.com/npinglun/mtsx/2009-01/t_758706.htm.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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