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目
本刊上一期就媒体关于“灭门惨案”的报道,提出了“慎用媒体放大作用”的命题。当时面对的情形是:一方面“灭门惨案”在频繁地发生,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也如影随形,撇开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或主观愿望,似乎两者之间有一种隐约的关联互动……。作为服务传媒业界的一家主流刊物处在这么一种状态:既想就这种情形,为我们的媒体和媒体人做出某种咨询和提醒,又唯恐夸大了这种关联互动,不恰当地伤害我们的同行。于是乎,就小心翼翼地提出了这个命题。没有想到,就在这篇短文发表的前后,业内外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比较集中的关注。有的媒体认为,一种信息传播后,会有两种以上不同的接受方式,正常人是知道信息,了解信息,而犯罪人群就会从中发现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实际上等于“方法的告诉”与“犯罪方式的启迪”,提出应该警惕此类犯罪像传染病一样蔓延。有的媒体直接对一些报道倾向提出了批评。有的媒体譬如《中国新闻出版报》对此类现象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先是介绍了公众质疑“媒体报道是否有违社会责任”,接着通过专家学者的见解,提出“案件可以报道,但要有所节制”,进而提出“报道手法要遵守一定原则”。可见,对“媒体放大作用”的研讨还是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学理意义的。
为什么要如此看重“媒体之放大作用”呢?因为媒体的放大作用是一柄双刃剑。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媒体是软实力中最硬的部分,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一个消息就能引来无数的关爱,一个晚会就能聚集巨额的善款,一个报道就可将凡人“包装”成圣人,一个影屏场面就会激发亿万人的热泪盈眶、群情激荡,甚至转化成为排山倒海的力量。另一方面,一条不真实的消息,也会产生出种种不良后果,甚至后患无穷;一条误报的新闻会把一个好人、一件好事,打入冷宫;甚至一条正面报道的负效应也会衍生出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情形不在少数。这就是强调“慎用媒体放大作用”的初衷。
如何慎用呢?是否有这么几条:
其一,要把新闻媒体的真实论与价值论(或曰服务论)统一起来,新闻媒体当然要讲真实,但真实并不等于“有闻必报”,也不等于原始状态的“实话实说”,真实论要接受价值论的约束与指导。真实的东西怎么报,报到何种程度,要由价值论来定分寸、定标准。真实论本身也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价值论则不仅要求真,而且要体现对于善和美的追求。
其二,要把经营论与责任论统一起来。在市场条件下,不强调经营是不可以的,强调经营不追求“眼球经济”是不可以的,要追求“眼球经济”,就得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有了突发事件,包括“灭门惨案”,就得快捷反应,现场采写,及时报出,如此这般,才能服务读者,为媒体经营创造条件。但经营论必须接受责任论的节制。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媒体的社会责任是第一位的,媒体要毫无例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这是大道理、总道理,相比之下虽然没有经营,责任也难以履行,但没有责任,经营就失去了灵魂,最终也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所报道的内容应该是健康的,有益的。而不是哗众取宠,以血腥暴力、诲淫诲盗为能事。或者即便不能回避血腥暴力,也要力图把人们引离血腥暴力,而不是渲染和加重它。
第三,要把动机论和效果论统一起来。所谓动机论就是强调媒体采写、编辑、刊发新闻报道的目标指向是积极的、善良的。所谓效果论是说好的动机必须以好的效果为归宿。以报道“灭门惨案”为例,我们报道的目的是把案件的发生发展、来龙去脉以及主客观原因及时地发布出来,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引起干部群众的高度重视,帮助读者认识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从而增强大家防范此类事件的决心和信心。有的报道却津津乐道于把场面血淋淋地克隆下来,传播开去,甚至有加强的趋势,这就容易导致更多的孩子处于危险之中,更多的家长处于焦急之中,更多的领导处于压力之下,于是乎就可能引发更不安定的因素。所以必须在坚持“动机论”的同时,把效果论强调到足够的程度,以求动机论和效果论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