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仲礼法并用思想的渊源

2010-03-22 16:10蒋泽枫李德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诸侯管仲刑罚

蒋泽枫,李德红

(通化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吉林通化134002)

论管仲礼法并用思想的渊源

蒋泽枫,李德红

(通化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吉林通化134002)

管仲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他辅佐齐桓公建立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大业,使齐国迅速成为春秋五霸之首。管仲礼法并施的思想主张主要是源自于对西周旧法的继承和发展。

管仲;西周;礼;法;刑罚;思想渊源

自从司马谈在其《论六家要旨》中归结出阴阳、儒、墨、道、法、名六家派别之后,后世每每评论先秦人物思想时都不禁自觉地囿于这种派别之分将某人思想归入某学派。这种方法好处在于能够梳理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杂乱思想局面,但是实际上,很多人物的思想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很博杂的,管仲就是其中典型代表之一。

管仲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他辅佐齐桓公建立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大业,使齐国迅速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对此,儒法两家的代表人物都从各自不同的思想主张出发对管仲做出了肯定评价。例如,《论语·宪问》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颜渊》说:“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功也,如其仁,如其仁。”另外《韩非子·难二》称赞管仲说:“夫一匡天下,九合诸侯,美之大者也。”可见管仲思想中既有儒家所称道的,又包含法家所赞许的。水火不容的儒法特点能够集中体现在管仲一人身上,表明礼法兼顾是管仲的主要思想特色。管仲的思想并非空中楼阁,而是有继承性的。究其根源,管仲的思想主张主要源自于对西周旧法的继承和发展。《国语·齐语》记载:“桓公曰:‘安国若何?’管子对曰:‘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这里的旧法主要指的就是西周时期的旧法,正如明代赵用贤《管子书序》中说:“王者之法,莫备于周公,而善变周公之法者,莫精于管子。”管仲的礼法并用的思想就是在西周时期的旧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变革时期。旧的社会制度渐渐衰退,新的社会制度逐步萌生。因其世考其事,管仲的礼法并用的思想正是这种社会环境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体现出的特点是其思想的过渡性。一方面突出了对西周旧礼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体现新时期以刑法为特色的法治思想开始萌芽。

一、管仲对西周礼治的继承和发展

在成文法没有出现之前,西周时期主要是依靠礼来治理国家的。如《荀子·礼论》记载:“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以起也,故礼者养也。”由此可见,此时的礼起到了成文法的作用。正像梁启超所说:“我国古代礼与法视为同一物,礼者即规律本族之法,故礼制之著于竹帛者,皆可认为一种成文法。……若礼可认为成文法,则周代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可谓最古最繁博之法典焉矣。”①周礼是在对前代礼制的基础上损益而成。《论语·为政》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八佾》记载了孔子曾表示对周礼的赞赏:“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周礼在维护西周宗法制度的亲亲尊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西周王朝确立了这样的尊卑有序的等级制度,但社会上难免会出现违背亲亲尊尊的现象,那么如何来预防和处理这种违背亲亲尊尊的现象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为了更好地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西周统治者采取了“明德慎罚”的策略。《尚书·康诰》曰:“孟候,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尚书·多方》曰:“罔不明德慎罚”。明德指道德教化,慎罚指慎重使用刑罚。虽然明德、慎罚这两种手段对于维护礼制来说是殊途同归,但是两者在统治者眼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同的,西周的统治者更钟情于明德,强调道德教化为先,起到一个预防疾病的疫苗作用。预防不等同于社会中没有背礼行为的出现。因而,这类道德教化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刑罚,但是是慎用刑罚。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礼同刑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礼治得以实施的保障。而我们常说的“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错误不用遭受处罚,而是如何处罚,受处罚的方式和庶民是不一样的。这里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等级观念。

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礼崩乐坏是其最好的代名词。管仲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所谓的“礼崩乐坏”主要指的是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度开始遭到破坏,并不是礼的规范社会的职能彻底消失了,不存在了,春秋时代仍是以礼为中心的人文世纪②。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国语·晋语四》载礼仍是“国之纪也”,《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载礼乃“政之舆”。可见,礼仍是春秋时期人们的行为规范。管仲不能摆脱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支柱之一的礼在管仲身上多有体现。而且管仲所提倡的礼和西周时期的礼在维护社会等级制度方面没有什么大的不同。如《史记·周本纪》记载管仲有功于周襄王,襄王以上卿之礼接待管仲,管仲不肯接受上卿之礼,推辞说:“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王曰:“舅氏,余嘉乃勋,勿逆朕命”。管仲卒受下卿之礼而还。《左传·僖公七年》记载:“管仲言于齐侯曰:‘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齐侯修礼于诸侯,诸侯官受方物。”,“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无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从这三段材料可以看出,大到治理国家,小到诸侯关系、父子关系,礼都具有极大作用,礼仍然是社会等级的体现,所以管仲不肯受上卿之礼。对待各个诸侯国也要用相匹配的礼仪,否则是对他国的不尊重,不会赢得诸侯国的信任。父子要有父子关系的样子,决不能违背礼,以下犯上。这些都是对西周礼治的一种继承。除此之外,管仲对新时期的礼也有所发展,如《史记·管晏列传》载:“仓廪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里的礼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礼仪文化,已经含有抛弃政治等级的味道了。

二、管仲对西周刑罚的继承和发展

关于管仲思想中含有后世法家思想成分的认识,已经广为学者们所接受。正如冯友兰所说:“以后的法家所有的重要思想,在管仲的思想中,都已经有了萌芽。……他是中国社会第一次大转变时期的改革,进步路线的创始人。李斯、韩非的法家思想,是这条路线在思想战线上的发展的高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事业,是这条路线在政治战线上的完成。”③什么是法?《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难三》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法家对法的一个基本定义。《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桓公讲述治国之道时说:“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比缀以度,竱本肇末,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班序颠毛,以为民纪统。”其大意就是将规章制度公布于众,用它去衡量民众,以本正末,用赏赐去鼓励,用刑罚去纠正错误,使社会长幼有序,这就是治民的纲纪。管仲的这种新的治国策略由于和法家的主张比较接近,因而被称为是法家的先驱。我认为管仲思想中萌芽性的法治思想更多体现的是对西周刑罚的继承和发展。礼也好,法也好,都只不过是统治者采取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而已,在这方面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它们的功用都在于规范社会等级秩序,任何人违反了都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其不同在于礼法得以实施的保障——刑罚,此时在管仲心中的地位更高和作用更加明显了。

西周时期是以礼治为中心,采用明德慎罚的手段来维护礼,而主要是运用道德教化这种德治的手段,刑罚只不过是一个辅助,即我们常说的德主刑辅。而到了春秋时期,西周的宗法制度的血缘纽带日益松弛,周王室对诸侯的控制力已经不复存在,礼制也因此而受到冲击和破坏。臣弑君、子弑父、弟弑兄的现象层出不尽,诸侯间的征伐兼并接连不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各个诸侯国想要立于不败之地,避免被他国兼并亡国,就必须富国强兵。如何能够富国强兵?管仲凭借其敏锐的观察力发现,社会如此混乱,儿子弑父、臣子弑君这等大逆不道的事情都能发生,单纯依靠道德教化的礼治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局面,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更具强制力的社会规范。那么如何让新的社会规范较礼更具规范作用呢?最好的办法就是突出刑罚的作用。因此,以刑罚作为坚强后盾的法治思想开始应运而生。此时期让百姓尊礼守法的手段也随之变成了德刑并施,德与刑罚开始平分秋色,既不同于西周时期的德主刑辅,又不同于后世法家的那种酷刑峻法,严而少恩,这也是管仲法治思想的一大特色。如《国语·晋语四》记载:“昔管仲有言,小妾闻之,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畏威如疾,乃能威民。威在民上,弗畏有刑。丛怀如流,去威远矣,故谓之下。其在辟也,吾从中也。《郑诗》之言,吾其从之。’此大夫管仲所以纪纲齐国,裨辅先君而成霸者也。”由此可以看出,管仲意识到,新的乱世局面,仅仅依靠过去的那种单纯的道德教化治理国家简直就是天方夜谭,臣子弑君、儿子弑父就是典型例子。如何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纠以刑罚,在一定限度内尽力发挥刑罚的最大功用。使用刑罚去威慑百姓,让其轻易不敢犯错误。与此同时,管仲也不是一味地追求严刑峻法,而是要求人们尽量在法的规范内行动,他认为只要民众能做到“见怀思威”就可以了,究其本质是一种恩威并施的思想。如《国语·齐语》中记载的管仲主张“慎用其六柄”表达的也是类似的思想。《管子·小匡》中说:“杀、生、贵、贱、贫、富,此六柄也。”管仲认为,对于六柄不可恣意妄为,民有“四欲”和“四恶”,顺民心四欲,则国安;以四恶逆民心,则国危。只有顺应民心,国家政令法度才能顺利施行。所以,为政的关键在于如何顺应民心,而非专任刑罚。《管子·小匡》载管仲曰:“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故刑罚不足以恐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国语·齐语》也记载鲍叔牙评论管仲“宽惠柔民”,“治国家不失其柄”的这种惠民与威刑并施的手段。

上述管仲的反对专任刑罚的思想和“慎用六柄”基本上同《尚书·立政》记载周公曰:“司寇苏公式敬而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是一致的。所谓中罚,就是刑罚适中。因此说,管仲的思想既体现了对西周德刑兼顾思想的继承,也体现了对西周德刑兼顾思想的发展。继承指的是德、刑这两个元素仍继续同时存在,而不是舍去德,仅存法。发展即其与西周的不同,其不同在于刑罚在管仲心中的地位开始上升,突破了原有的德主刑辅,演变成了德刑并施,平分秋色。正如前面所说,礼和刑罚是分不开的,新时期的法也是和刑罚分不开的,例如,《说文解字》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尚书·吕刑》曰:“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周易·蒙》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也可以说管仲的法主要就是刑法。而春秋时期最早出现的成文法也都是以刑法为主的,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等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管仲礼法并施的思想就是以西周旧法为蓝本的。

注释:

①《饮冰室文集之十六·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合集》第二册.

②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

③《中国哲学史新编》(上)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128页.

[1]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M].中华书局,1986.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中华书局,1981.

[3]国语[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4]司马迁.史记[M].中华书局,1982.

[5]二十二子[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6]阮元.十三经注疏[M].中华书局影印阮刻本,1980.

[7]戴望.管子校正[G]//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8.

[8]黎翔凤.管子校注[M].中华书局,2004.

[9]郭沫若,等.管子集校[M]//郭沫若全集·历史编,人民出版社, 1984.

[10]徐汉昌.管子思想研究[M].台北学生书局,1990.

[11]胡家聪.管子新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徐星华)

Ideological Origins of Kuan Chung's Ruling by Ceremony and Law Together

JIANG Ze-feng,LI De-hong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Tonghua,Jilin 134002,China)

Kuan Chung was a famous politician and ideologist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He assisted the monarch of Qi Country to establish great domination,and made the Qi Country quickly become the first great power.Kuan Chung's ruling thoughts by ceremony and law together mainly derived from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old laws of the Western Zhou.

Kuan Chung;Western Zhou;ceremony;law;penalty;ideological origin

B226.1

A

1008—7974(2010)07—0026—03

2010—05—20

蒋泽枫(1981-),黑龙江明水人,现为通化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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