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琦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渭南714000)
论马克思对近代西方正义理论的批判
屈琦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渭南714000)
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是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从社会生产方式出发,通过对近代资本主义非人道和剥削的批判,致力于阐明资本对劳动的统治的不合理性、非正义性。马克思通过对正义存在方式的批判,把正义看成是一个不断发展历史范畴;对正义实现方式的批判,认为正义的实现必须经过革命建立共产主义制度;对正义内涵的批判,指出正义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正义;社会生产方式;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近代以来,西方正义理论是资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核心部分。这种正义论概括起来就是:以抽象人性论为基础,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以自由、平等、权利等为根本原则,以追求永恒正义的“理性王国”亦即资本主义的实现与完善为最高理想。从洛克、休谟的古典自由主义到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一个鲜明的主题就是不遗余力地论证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强调人的自由、平等等人权,论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正义性。
与之根本不同,马克思对正义的考察有着不同寻常的视角,这一理论对正义的探寻就是通过对资本主义不人道和剥削的批判,致力于阐明资本对劳动的统治的不合理性、非正义性。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压迫、物化、奴役等种种非正义现象的根源,而统治劳动的“资本”本身又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1]610因而是不公平的。马克思认为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非正义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这样,马克思就为作为“意识”的正义观找到了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生活基础,并由此出发对资产阶级正义思想进行了深刻批判。
近代西方正义理论把自然法、自然权利作为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基础。虽然不同的思想家对自然法的具体理解大不相同,但是共同的特点则是把自然法看成是一种天赋的、永恒的、客观的、绝对的价值体系,看成是一种对现实的设社会制度和法律进行评价的最终标准。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离开了自然法,难以找到评价社会制度和法律是否正义的客观、绝对标准。正义是合乎人性的,是引导和提升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超越社会、历史的永恒价值,因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就在于倡导正义,推行正义。他们漠视物质生产对政治制度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决定作用,当时正义理论的实质是建立在唯心史观的基础之上,以理性为原则,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构建起正义观,这就使得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关系处于他们的视野之外,从而导致正义论者将正义视为人类社会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割裂了正义观与社会历史的有机联系。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存在方式的批判首先从其逻辑起点“现实的人”的存在入手,从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关系出发来认识人的本质,参考和分析人类社会生活中所提出的正义问题及各种观念的形成走向。针对抽象的人性观,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60离开现实的社会关系,人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同时,人们的社会历史只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把正义的主题理解成社会制度的正义而不是个人行为的正义,致力于联系人的社会地位和现实状况来具体地考虑个人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社会正义。所以,马克思主义在分析社会历史与正义问题时,以反映现实社会关系之中具体的人的发展为正义理论旨归,始终强调理论出发点是现实中的个人,离开了人的社会关系,就无法合理并恰当地诠释正义的内涵,向世人展示了正义理论的唯物史观的视角。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不仅不是自然的,而且不是永恒的。正义观是时代的产物,带有时代的特征和局限。从历史的角度看,每一种正义观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所属时代的要求,因而都有存在的权利和理由。但是,从整体看,以往的正义理论都是非科学的,存在着根本性缺陷。因为正义赖以存在的主客观条件并不是人类的“永恒事实”,而是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足的“历史事件”。资产阶级思想家之所以把正义看为人类社会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就在于他们漠视物质生产和社会经济制度对政治制度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决定作用,仅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从正义观念出发。这使得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关系落在他们的视野之外,而落入他们眼帘之中的就只是正义观念,因此,历史呈现在他们眼下的就是一幅正义观念的画卷。但对于马克思来说,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的要求,是从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的真正基础并不是正义,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正义就其产生和内容上来说,都是具有从属和派生的意义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3]73揭示的就是包括正义在内的社会意识与人的物质生活之间的本来关系。作为对历史上的正义形成的总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中肯地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4]379显然,这并非马克思对自己的正义标准的论述,而是对历史上的正义观实质的揭示,也是对把正义的价值永恒化和中立化的否定。
正是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从人的物质生产实践来寻找正义的根基,马克思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永恒的正义”或“自然的正义”原则,彻底颠覆了西方近代正义观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因此,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超越了以往对正义或进行价值判断、或进行事实判断的片面理解,把正义看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范畴。
在马克思批判正义存在方式之时,也已经包含了马克思对正义实现方式的批判。马克思与同时代其他思想家的区别并不在于后者诉诸于正义概念,而马克思抛弃抽象的正义概念。相反,正义和公正同样是马克思分析和批判社会现实的基础。区别在于当时的思想家并不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不公正的,因而需要批判的不是社会制度,而是人们的道德水平,他们的批判停留在社会现象领域,鼓吹不公正的现象只是由人们的道德问题引起的,因而能够在资本主义的范围内实现社会正义。他们无一例外的坚决维护私有制,至多是在私有制许可的范围内做一些人道主义的改良工作。在他们看来,既然正义就是理性的原则,而理性又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那么正义基于自身的理性力量就必然成为现实。所需要做的仅仅是理论的批判,发现正义并指示给人,唯独不考虑实现正义所必需的条件、手段、途径。忽视了对正义原则的实现机制的研究,没有找到由旧世界通向新世界的现实途径。
然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从世界历史的发展观点来看,通过社会正义体系的变更,用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才是正义得以实现的真正进路。这表现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批判上,即对私有制和劳动异化的批判,并进而主张通过革命实现正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正义与公平只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抽象表现,单单从此出发是无法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度的。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5]113正义属于道德范畴,因而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正义实现的程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马克思对正义的分析是从经济领域入手——剩余价值的论证打破了平等交换、私有制合理的神话,揭示了导致不正义结果的源头和过程;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不可避免会带来对抗性关系;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必然使正义原则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走向自己的反面;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对抗性关系。马克思超越其他思想家之处就在于他坚持了正义的基本原则,但不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分析中,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导致不正义发生的基础,即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对此,恩格斯讲得很清楚:“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5]448
从19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在《经济学手稿(1857一1858)》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以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来阐明异化的本质。他在这些著作中扬弃了从社会契约论到黑格尔的异化理论,认为转让不过是从法律上表示简单的商品关系;外化则表示以货币形式对社会关系加以物化;异化才真正揭示了人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最一般的深刻的社会关系,其实质在于表明人所创造的整个世界都变成了异己的、与人对立的东西。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内容作了深刻的概述:在私有制社会中,异化是一种客观而普遍的现象,是私有财产发生社会分化的直接结果,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性质变态。异化决不是永恒存在的现象,而是受一定生产关系制约的历史现象。因此,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制约的异化,必将随着这种生产关系的彻底消灭而消灭。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不再成为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的真正需要,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时,就必然实现异化劳动的回归——人的解放,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但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正义的实现不是口头的阐释从天上掉下来的,必须通过斗争与革命才能实现,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6]209因而,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是正义实现的制度保障。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超越西方传统正义理论之处在于,不再以唯心史观和抽象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础去讨论正义,而是以科学和价值的双重视角审视社会,关注社会生活,从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实践中去寻求正义,正义走出了书斋而和现实斗争紧密结合,最终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作为自己的目标,体现了人类正义的历史要求。
马克思对正义内涵的批判主要表现在对黑格尔政治理论的批判中。在对黑格尔从抽象的普遍理念规定国家和法的本质思想的批判中,蕴涵着这样的正义观念:经济生活是政治生活的基础,国家和法的神圣权利来自于世俗社会。因而得出:只有与平等的经济关系相呼应得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不是任何形式的等级制和专制才能够体现平等的正义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个法的概念或法律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据此法律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是从法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而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马克思通过揭示政治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来论证私有制带来的社会分化,以及这一分化在政治上的必然反映,认为只有与平等的经济相呼应的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不是任何形式的等级制和专制才能体现出正义。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公平不过是法学家衡量各种法律体系中相同的东西的一种尺度,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正义的实质性不仅表现为制度和法律的合理性,而且表现为超越政治的、法律的领域而深入到社会的、经济的领域,正义“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305正义存在于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的社会历史过程中。恩格斯指出:“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7]32
特别注意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扬弃中,一是把黑格尔颠倒的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学说又颠倒过来,并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认为不是自由意志决定社会经济而是社会经济决定自由意志,并以之作为正义理论的基础。二是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吸收了黑格尔从“现有”出发研究法的辩证法哲学研究方法,提出了科学的方法论。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经过马克思的革命性改造,有机融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成为实现正义社会的理论武器。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构成社会秩序的内在模式还是作为一种评判标准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是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关键的是要实行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调整或变革。只有消除私有制、消除剥削、消除压迫,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正义,并最终实现人的解放,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李文)
Marx's Criticism on Modern Western Justice Theory
QU Qi
(Weinan Teachers University,Weinan,Shanxi 714000,China)
Marxism justice theory,which is the criticism of capitalist irrationality and deprivation,advanc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njustice of capital to labor on the logical basis of Realistic Ma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mode of production.Marx put forward that justice is the developing historical category by the criticism of justice's mode which must be achieved when communist society founded by revolution.It is concerned the criticism of sense of justice and is embodied into a certain relation of economy.
justice;social production mode;overall development of man
B17
A
1008—7974(2010)01—0034—04
渭南师范学院2009年重点科研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KS016
2009—12—01
屈琦(1974-),陕西乾县人,渭南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