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在实务中亟待掌握的热点难点问题(二)

2010-03-19 03:53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雷士国律师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0年11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单价

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雷士国 律师

1.11 人工费是否纳入承包方承担有限度责任风险范畴

人工费计取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投标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不能改变,更不能制定,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故不纳入承包方承担有限度责任风险范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包方、承包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12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如何计量

在工程推进中,可能会发生清单中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计量应按实调整,即以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注意在按实调整计量同时,对应的综合单价、措施费分别按规定步骤解决。

1.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对应的综合单价、措施费如何处理

1.13.1 综合单价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前提是承包方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施工时间。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所谓“类似”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同,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承包人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这段话理解,双方都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由承包人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执行。

1.13.2 措施费调整原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14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对综合单价、措施费调整作如何处理

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按4.7.3条执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费调整原则: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15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该如何处理

第一个原则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第二个原则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台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16 索赔的准确运用

1.16.1 索赔的规则

1.1 6.1.1 索赔三要素

第一要素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

第二要素是有效的索赔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构成证据链条,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第三要素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1.1 6.1.2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索赔证据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完全反映实际情况,经得起推敲。

(2)全面性。所谓全面性,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所谓关联性,证据不能相互矛盾。

(4)及时性。所谓及时性,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

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等,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仲,特殊情况的记录,记录必须有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1.1 6.1.3 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鉴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纪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相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木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1.1 6.1.4 注重索赔证据收集、使用

1.16.2 索赔前提

(1)工程招标时设计图纸不完备。

(2)工程招标时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实施尚未确定。

(3)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由于失误所致的漏项或数值的不准确。

1.16.3 索赔风险

(1)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情形。

尽管清单中某项工程量有误,但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审核出该错误,并根据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出该项工程费用总额,然后仍按清单工程量得出综合单价。此种情况下,无需调整该项工程的合同价款。

(2)综合单价变更风险。

因为工程的变更,不仅使工程量发生了变化,也使得单位清单工程量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导致了综合单价的改变。

(3)工程量的变化并不直接影响原综合单价。

实质上是因为这类项目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消耗量计算规则一致,此时工程量的变更不会直接引起其综合单价的变化,此种情形下,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用实际工程量直接代替原清单工程量即可。

(4)综合索赔的风险。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采用综合索赔时,承包人冒的风险非常大,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提出4点证明:

第一,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第二,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第三,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第四,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因此,承包人应该尽量避免综合索赔的方式,因为他涉及的争论因素太多,一般很难成功。

在实务中,承包人通常采用的是单项索赔,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当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递交索赔通知书,编制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制约,容易解决问题。

1.16.4 索赔期限的规定

承包人提起索赔是两个28天,一个42天。发包人应遵守两个28天。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递交一份最终的索赔报告。

(3)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规范要求发包人在28天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作出答复。

发包人未在28天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5)发包人提出索赔时间、程序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时间、程序和要求一致。

发包人提起索赔是两个28天,一个42天,承包人应遵守两个28天。

(6)合同对发包人提出索赔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a.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出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b.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的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7)关于工期延长要求。

注意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在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1.17 关于现场签证应注意事项

1.17.1 签证前提

(1)对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

(2)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

1.17.2 签证程序

(1)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

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2)签证内容。

签证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板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

(3)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强行将索赔或签证费用支付时间放在竣工结算办理后,这容易引起发包方扯皮,甚至懒帐。《计价规范》明确规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未签证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的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18 履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必须予以重视。

(2)选择正确诉请

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作出选择时,须对证据有准确的判断。

(3)选择各诉请法律后果不同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必须结合个案,于以综合权衡后,作出慎重选择。

1.19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发包人反悔如何处理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完成的工作。按照交易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双方签字确认,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发包人反悔,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当坚决反对,因为《计价规范》4.8.9条明确禁止发包人这种行为。

此条就是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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