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医院,辽宁鞍山 114004)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鼻腔、咽或咽喉部急性炎症的概称。大多数由病毒引起,可有鼻病毒、副流感病毒、埃可病毒、柯萨奇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流感病毒等。细菌感染可直接感染或继发于病毒感染之后。笔者采用热毒宁注射液治疗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中医属风热型感冒取得了满意的疗效。
所选病例来自我院门诊2009年3~10月就诊的128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男66例,女62例;年龄最小14岁,最大58岁。所选病例均符合:①风热型感冒的中医辨证[1],主症可见鼻塞喷嚏,流稠涕,发热或高热,微恶风,汗出口干,咽痛,咳嗽痰稠,舌苔薄黄,脉浮数;②发病病程在48 h以内;③发病后体温在 38.0~39.3℃;④血白细胞<10.0×109/L;⑤无其他基础性疾病,无其他严重并发症,无药物过敏史;⑥就诊前未用过任何抗生素,单用本药治疗。
热毒宁注射液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 ml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滴,滴速控制在 30~40滴/min,每天 1次,疗程为 3~5 d,首次给药后记录体温及症状变化。
1.3.1 实验室检查 血、尿常规治疗前后各做1次。肝功(ALT、AST)、肾功、心电图治疗前后各做1次。
1.3.2 不良反应观察 如果出现不良反应,将其种类、程度、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处理措施、处理经过详细记录。
1.4.1 疾病疗效判断标准 痊愈:用药72 h后,体温恢复正常,症状全部消失,异常理化指标全部正常。显效:用药72 h后,体温恢复正常,症状大部分消失,异常理化指标接近正常。有效:用药72 h后,体温较前有所下降,症状部分消失,异常理化指标有所改善。无效:未达到有效者或病情加重者。1.4.2体温疗效判断标准 痊愈:治疗24 h,体温恢复正常,且无反复。显效:治疗24 h,体温降低≥1.0℃,但未至正常。有效:治疗24 h,体温降低0.5~0.9℃,但未至正常。无效:未达到有效者或体温升高。总有效率=(痊愈+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治愈56例,显效40例,有效21例,无效11例,总有效率为91.4%。
治愈62例,显效37例,有效16例,无效13例,总有效率为89.8%。
2.3.1 血常规检查 治疗后白细胞均在正常范围内,治疗前后粒系、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无影响。
2.3.2 尿常规 治疗前后无变化。
2.3.3 肝功(ALT、AST)治疗前后无明显异常改变。
2.3.4 肾功 治疗前后无变化。
2.3.5 心电图 治疗前后无影响。
2.3.6 不良反应记录 128例中无不良反应发生,无过敏反应发生。
中医的感冒,俗称伤风,是感受风邪或时行病毒,引起肺卫功能失调,出现鼻塞、流涕、喷嚏、头痛、恶寒、发热、全身不适等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外感病[3]。感冒的发病在外感病中占首位,是最常见的一种。一年四季均可发病。本病不仅与咳嗽的发生、发展及慢性咳喘的急性发作关系密切,而且与心悸、胸痹心痛、水肿、痹病等多种疾病的病情发展与恶化有关,所以必须积极防治感冒[4]。
因为本病多数是由病毒感染所致,所以治疗上应首选抗病毒药物对症治疗,没必要滥用抗生素,滥用抗生素不仅影响机体免疫功能,致使机体菌群失调,产生对抗生素的耐药,而且对肝肾等脏器均有程度不同的毒副作用,所以要严格掌握其应用指征。针对上述状况,笔者选用热毒宁注射液治疗风热型感冒取得了较好的疗效。
热毒宁注射液是由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研制,由青蒿、金银花、栀子三种植物药组成,不含动物药及矿物药,有效降低了不良反应发生的几率。青蒿辛、苦、寒,辛以解表、寒以清热,是解表清热、宣郁散热之良药,现代药理证明青蒿水提物有明显的解热作用,青蒿酯钠对细菌有一定的抑菌作用,青蒿素和青蒿中的谷甾醇和豆甾醇有一定的抗病毒作用;金银花甘、寒,以清热解毒为主,现代药理证明金银花中的绿原酸和异绿原酸具有广谱的抗菌和明显的抗病毒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解热作用;栀子苦、寒,清利三焦之火,导热下行,现代药理证明栀子中的熊果酸可有效降温,有明显的解热作用,和青蒿素混合使用有明显的抑菌作用,三药合用,共祛表里、上下之邪。因此热毒宁注射液具有明显的解热、抗病毒、抗菌作用,对治疗本病有独特的疗效。
通过临床观察热毒宁注射液能较快、有效地解除患者的临床症状,在应用中未见明显的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说明该药有良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王永炎.中医内科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27-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第2辑)[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5:71-73.
[3]王雪丽,高学文.中医对感冒的分型及治疗用药[J].中国当代医药,2009,16(4):82-84.
[4]吴年宝.中西医结合治疗感冒后咳嗽诊疗体会[J].中国现代医生,2009,47(2):138-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