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汤农 沈婧
要从促进研发活动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设置、合理选择针对研发领域的税收激励政策,使税收优惠真正覆盖研发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政策效果的最优化为 配合产业发展战略,我国通过税收
优惠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即“创新税收激励政策”。这些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采取了税收减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收返还等多种形式,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税收激励。(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企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企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企业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和采用新技术的税收激励。(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2)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3)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的优惠要从针对企业进口整机设备,逐渐转向鼓励国内企业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设备所需要的重要材料和关键零部件。
——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1)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激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创业投资的激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激励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对自主创新激励最有效的是所得税制。我国企业所得税对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激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等方面。总体看,现行的所得税激励政策侧重于产业链下游(成果转化期)、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引进先进技术方面,而对研发环节(尤其是研发前期和中期)、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的税收激励力度较小。比如,现行税收政策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给予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获取优惠的成本各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的重点自然是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关键的研发投入则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按照最新规定,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摈弃了原来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增长率限制,加大了对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激励力度。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由于高技术产品要经过研发、试制、改进、生产等多个环节,周期长,最初利润很少,甚至亏损。这样,对于部分亏损期较长的技术密集型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在成立初期就成了一纸空文,无法对企业的投资和研究开发产生实质性的激励效应。另外,最新政策虽然允许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但依然有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规定年限60%,加速折旧必须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创新企业的激励效应。
对鼓励企业人力投资和激励创新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较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力资本投资以及是否有足够的创新人才。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我国一直规定居民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仅允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将这一比例提高到2.5%。但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比例仍然过低。相对于那些技术水平较差、劳动力平均工资也较低的企业,高技术企业承担了更高的所得税税负,不利于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另外,现行税法对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太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等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金依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
税制环境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税收激励的实施效果。一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缺陷。目前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繁杂、零散的各项部门规章,各地区也自行出台了多种低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一般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不仅其法律位阶较低,随意性较大,而且缺乏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影响了税收激励政策的透明度及其实施效率。二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负仍旧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很多方面都享受同等待遇,但就真实的所得税税负而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重于非居民企业,即使综合考虑税收各种优惠后,居民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仍比非居民企业高许多,尤其是那些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特别优惠,在我国实施“全面引进再创新”战略下有其积极作用,但在当前风险投资业尚未成长又不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研发准备金的情况下,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多数主要靠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来从事研发创新的居民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
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设计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需要。税收激励政策应紧密结合自主创新战略的内涵,以原始创新为基础,促进集成创新,利用后发优势,积极做好吸收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应该从重引进轻消化向引进与消化并重、着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转变,引导企业将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吸收创新、合作创新,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构建公平透明、有利于创新的税制环境。为了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透明度和激励政策的实施效率,建议借鉴许多创新型国家做法,对现行政策加以规范和系统化,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应有明确规定,并以独立的法律形式加以颁布实施。同时建立严格、统一、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对于从事国家鼓励高新技术的企业,只要经严格认定合格,都应享受平等的税收优惠,以使激励政策能够惠及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此,首先要建立严格、统一、规范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继而加强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检查、追踪和反馈,确保政策意图实现。
强化对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直接激励。现行有关税收激励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激励,而对创新过程的激励不足。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综合运用增量税收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特别是针对一些在技术交叉界面上出现的新兴产业,更要注重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新兴产业研发投资的导向功能。在税收政策设计上,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研究与试验发展风险由政府和企业共担的机制,以削弱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加大对企业人力资本投资以及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建议适当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对所有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采用比较高的税前扣除标准,以区别与普通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研发人员收益的税前支出扣除力度,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要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知识致富,比如对从事自主创新的科研人员来自于自主创新企业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自主创新产业时,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