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辉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必然性与现实途径
张继辉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新的社会群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现有政治体制框架以及他们自身所具备的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来分析,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为其提供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并采取措施进行正确的引导。
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必然性;现实途径
胡锦涛同志在第 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对新的社会阶层“要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凝聚他们的聪明才智,扩大他们有序的政治参与”。重视和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其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提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因此,扩大和推进新的社会阶层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仅是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而且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政治参与是公民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各种合法的渠道、合法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以试图影响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它是一种自主行为,是合法活动[1]。按照政治社会学的理论,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性事件,是人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现代社会公民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而且要求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现存的政治体制构成了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环境与途径。新的社会阶层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的,他们的经济地位从过去得不到社会认可到今天获得法律保障,他们的政治参与也由被边缘化逐步被引导到体制框架内,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的社会阶层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是改革开放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始终处在市场经济的前沿阵地,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先行者,是响应党的号召率先致富的有产者阶层。随着他们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在具有了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后,必然会产生较强的参政要求和政治欲望,以在社会上获得一定的政治地位。这导致了促使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动机来源主要是利益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促使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起始原因和主要动因正是为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美国社会政治学家安东尼·奥勒姆指出:“人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系,当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等级中经济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参与比率也就越高。”[3]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新的社会阶层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随之其政治参与的热情也被激发出来,他们积极关注并设法影响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以求通过政治参与的途径实现其自身利益。同时,随着他们经济地位的提升,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扩大,就会与社会上其他阶层产生一定的矛盾,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在社会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所以,他们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使本阶层在社会上占有一席之地并得到认可,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后迫切希望以各种方式追求政治上的发言权,从而获得政治权利并参与到国家现行政治体制内,就是由体制外的参与向体制内的参与转变。如加入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组织,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等等。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促进了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市场经济培育了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政治参与的意识与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要求,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主义体系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谐调、融洽和合作的状态,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让社会成员、群体、阶层、集团等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协调、融洽和合作的状态,彼此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面对的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而与利益多元相关联的是社会阶层的多元性,社会阶层利益的差别和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不和谐的根源,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因此,要通过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整合,运用有效的政治手段抑制这种差别和不平等,使各阶层的诉求得到表达,利益得到保障,实现社会的和谐。无论是公平正义还是民主法治,都体现在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经济诉求能够得到平等的表达,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上。随着新的社会阶层的不断发展壮大,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或在政党和政府中寻找利益代言人,或直接参加到政党中去,一旦这种政治上的诉求在现有体制内得不到满足,他们的经济地位和利益无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时,他们就有可能寻找体制外的办法来解决,从而激化中国目前本已存在的社会各方面矛盾。这对于中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无疑是背道而驰的,甚至有着很大的危险。这不仅会影响到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的协调与解决,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必须满足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诉求,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得到发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执政党和参政党、社会新老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
第一,国家法律和政策肯定了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并为其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舆论环境。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是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而实现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经历了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再到十五大提出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个阶段。党的十六大把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概括为新的社会阶层,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规定在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又被纳入宪法。这些规定不但从政策上而且从法律上肯定了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这就为新的社会阶层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新的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机会。
第二,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有关政治参与的基本法律框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一分子,不仅享有经济上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不可被剥夺。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新的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各阶层群众一样,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新的社会阶层在国家政治体制框架内参与各项政治活动的合法地位。也表明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具有必然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问题,现有的政治框架也已为新的社会阶层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通道和平台。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明确规定,可以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加入组织,各级人大和政协也都有这些人的身影,政府有关部门也在努力尝试吸纳新阶层人士。例如,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中,来自新的社会阶层的委员比例较上一届大大增加,并广泛分布在工商联、经济、科技、青联、侨联、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各个界别。再如,新的社会阶层中律师过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也只有“个位数”的代表,但是,在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换届后,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 11名律师代表,新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有 9名律师代表。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律师已经达到了 3000余名,人数远远超过上一届的 1200余名,增长率超过 100%。同时,许多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专业人士还被统战部门推荐担任了特约检查员、特约监察员等,还有的专业人士担任了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今后,还将有各种渠道让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走入体制内。另一方面,如果不将新的社会阶层纳入到体制内的政治参与中,他们势必要在体制外寻求政治出路,这将对我国的政治体制产生极大的影响和冲击,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将他们的政治参与纳入到体制内,以避免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实现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存在的同时,还必须转换为一种政治实践。实现这一政治实践的途径,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无论是公平正义还是民主法治,都体现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经济诉求能够得到平等表达,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实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所以,现有的政治体制必须把新的社会阶层囊括其中。
随着新的社会阶层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明显,统战部门也将做好新的社会阶层的工作作为新时期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并加大了对其中代表人物的培养选拔工作。因此,近年来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物不断涌现并形成了一定规模。他们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中是表率,业务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政治素质好、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是业内的领军人物,并得到业界的认同和社会的认可,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是党和政府团结广大新的社会阶层成员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党和政府对新的社会阶层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这支代表人士队伍已经具备了参政议政能力。第一,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知识。作为代表人士他们大都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以专业知识为谋生手段,是某一专业的业务精英或杰出人才。同时,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打交道,上至党政高官,下至平民百姓,他们要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他们对社会有着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接触,这些为他们参政议政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二,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具有参政议政的热情。出于职业的需要,他们主动介入国家的各种活动,为政府出谋划策。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倡议发起的“光彩事业”,注册会计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邀请,参与了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律师不但参与了一些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而且还参与到政府的活动中、参与到国家对一些重大敏感问题的解决与处理中、协助政府解决一些突发性社会事件等,这些都表明他们不但具有强烈的参政议政愿望,而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第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具有足够的精力参政议政。他们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利益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前提下,他们更强调实现自身的政治权利。第四,新的社会阶层目前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代表人物不断涌现。他们不但在本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在社会上也具有了广泛的影响力,并在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必须为他们在现有体制内寻找实现政治参与及利益表达的途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扩大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并且提升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第一,通过强化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功能,更好地代表和实现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二,通过政策调整与创新,促进新的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间的政治和谐;第三,通过健全执政党的组织管理体系,不断扩大党在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工作覆盖面;第四,通过积极稳妥地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党,逐步增强新的社会阶层中党的力量;第五,通过改进执政党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提高新的社会阶层党组织活动的质量和效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然也要代表新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和愿望,并通过各种政治参与渠道吸收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各种社会利益诉求、民众意愿,然后做出政治选择,从而使政策输出以民意为基础。在社会结构分化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只有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包括吸纳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通过他们为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和通道,才能增强新的社会阶层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感,从而也才能增强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实质是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党外各界精英的政治合作与政治协商。民主党派在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中作为参政党具有政治联盟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它对各阶层人士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同样,新的社会阶层对民主党派的建设与发展也将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一,新的社会阶层加入民主党派拓展了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各阶层中,不同的阶层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有着不同的政治诉求、思想观念和表达方式。新的社会阶层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或在政党和政府中寻找其利益代言人,或直接参加到政党中去。中国共产党把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加入组织作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工作。民主党派在组织发展上也应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以拓展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基础。第二,吸收新的社会阶层加入民主党派,可以丰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内容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长期以来,由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的对象、渠道相对固定,使得其成员专业构成单一,不适应社会发展对参政党参政议政“宽领域、高水平”的要求。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代表人士,特别是其中的知识分子大多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又较为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他们的观念比较超前,对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的缺陷和不足有着较深刻的了解与体会。从他们中吸收一些优秀人才,可以增加民主党派的活力,丰富参政议政的内容,对于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质量和水平大有好处。第三,民主党派为新的社会阶层提供了体制内参政议政的渠道。把新的社会阶层扩展为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承认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代表他们的具体利益,并非仅仅是为了解决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问题。其本质意义在于,随着我国阶层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已经被认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已经被纳入统一战线团结的范围。由于新的社会阶层思想活跃、观念超前、政治参与意识强,他们对社会和舆论的影响力较其他阶层大,对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能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必须加以引导。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奋斗,是民主党派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通过现有政党格局中的八个民主党派把这些人吸收进组织,利用民主党派的组织系统团结、教育、引导他们,并且在现有政党格局中为他们提供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通道,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各级人大和政协组织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主渠道,要通过完善和改进新的社会阶层综合评价工作,规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选人大代表和担任政协委员的操作程序和准入制度,在搞好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把综合评价的结果列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选人大代表和推荐担任政协委员的必经程序。另外,要明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度增加他们的名额。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享有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也有利于体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广泛代表性。2008年 3月 8日主题为“新阶层人士谈社会责任”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哈尔滨翔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迎霞、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创始人刘红宇、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冠巨、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健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韩方明五位委员出席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作为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这是首次在两会上集体接受采访。他们的高调亮相吸引了众多中外媒体的关注,这不仅成为中国社会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的缩影,而且更体现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新的社会阶层利益诉求开辟了更宽广的渠道。
作为在体制外生存和发展的新的社会阶层,需要通过参与社团或组建自己的社团来寻求组织的依靠,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一,参与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科协等由党委直接领导的人民团体,这些人民团体都是政协的组成单位,可以依靠这些单位直接参政议政。通过社团开展党的统战工作也是我们党的一大传统。第二,参与统战系统的各种社团,即由统战部牵头组建并直接联系和指导的社团。如工商联、光彩事业促进会、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联谊会等等,以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诉求和愿望。第三,组建民间协会和其他社团。如同业协会或商会、行业商会、公益性社团等,许多基础商会和同业协会领导人同样被安排进入各级人大、政协或有关人民团体任职,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第四,参加职业性社团,如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通过参加这些协会可以有组织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律师参加立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一些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等。
新的社会阶层中部分人士 (如自由职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和生活完全是个体性、个性化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完全是“社会人”或“自由人”。但是,他们都会在社区生活,这部分人中有的对政治非常冷漠,还有的对政治却有着特殊的关注方式,如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地区大山子文化艺术园区的自由文化人等用自己的画表达对政治的看法。对类似这样的群体绝不容忽视。这就为我们社区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使社区成为统战工作的新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社区统战工作也就和开展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主要工作场所,而这部分人恰恰是新的社会阶层统战工作的重点对象。因此,必须把对新的社会阶层的统战工作做到企业中去,紧紧依靠企业中的党组织、党员骨干分子、党员企业主,密切围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创业活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他们开展有序的参政议政活动。
认真做好新的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工作,为其在现有政治框架内提供政治参与的途径,使新的社会阶层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中成为一支参政议政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是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的需要,也是实现有效社会整合、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需要,更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1]张厚义,刘平青.私企参政[J].经济,2003,(1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3]安东尼·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剖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331.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1).
责任编辑:张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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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0)05-0045-05
2010-06-29
张继辉,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室副教授。